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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編版高中政治選修二知識點歸納

統編版高中政治選修二知識點歸納

統編版高中政治選修二知識點歸納

統編版高中政治選修二知識點歸納

一、民事權利與義務

1.民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綠色等基本原則。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

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 姓名權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4. 肖像權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5. 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譭、貶損他人的榮譽。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隱私權: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他人個人信息。

7.所有權及其取得:

(1)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對於房屋等不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

(3)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對於動產,一般來説,所有人按照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直接把財產交給對方佔有,對方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

8.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9.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等,

10.著作權

(1)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權利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2)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就可能構成侵權。

(3)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即獲得著作權(版權),不需要發表。

(4)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和繼承,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和繼承,但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5)除了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餘權利是有保護期限的。保護期屆滿,該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11.專利權

專利權是權利人就特定的發明創造依法在規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專利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發明創造。其他人即使獨立作出了相同的發明,也不得實施該發明。

(2)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支付專利使用費。

(3)發明人選擇以商業祕密的方式保護其發明,他人獨立作出相同的發明或者以正當方式取得該技術,不構成侵權。

(4)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保護期滿以後,這些發明創造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12.商標權

商標註冊人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構成侵權;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13.合同的訂立

(1)合同必須由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即就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實現各自的利益。

(2)要約與承諾:

①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內容具體而明確,生效的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②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由受要約人及時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③如果受要約人對原來的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或者超過了要約確定的期限,此時,該項“承諾”轉化為新要約,需要原來的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④承諾到達對方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訂立合同的過程隨之結束

14. 合同效力

(1)有效合同要求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等等。

(2)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虛假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的除外:等等。

15.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的關鍵是明確合同內容。

(2)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者適當履行原則,即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要求,正確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3)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16. 違約行為

(1)由於主客觀原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構成違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或不可抗力時,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7.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

繼續履行必須以守約方提出請求為條件,而且違約方具備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8.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得,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19.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0.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1. 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則行為人只要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2. 民事權利的限制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能超過正當的界限,並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民法為不同的民事權利設定了界限。

23. 妥善處理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相鄰關係方在為自己便利行使權利時,應當照顧到相鄰方的利益。

二、家庭與婚姻

1.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1)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教育義務。

(2)父母必須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義務,也是父母的權利。父母有權對子女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並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和合理懲戒。

(4)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敬老是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民法典專門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3.侵犯家庭成員權利的責任

依據法律,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葬老年人的,向當承相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琍事責任。

4.繼承

(1)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備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法定繼承基於婚煙關係血緣關係,扶養關係獲得繼承權。遺扇繼承基於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指定繼承人。

(2)法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在遺囑中確定具體繼承人及份額。遺囑人立有內容相牴觸的前後數份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繼承法律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

5.我國婚煙制度的基本原則

婚煙自由,一夫一麥,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台法權益等。

6. 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男女及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麥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7.離婚自由及限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可以離婚。

(1)當事人既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裁判離婚。

(2)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時起,解除夫妻關係。

(3)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8.夫妻人身關係平等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共同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2)夫麥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3)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9.夫妻財產關係平等: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下列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夫妻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就業與創業

1.勞動法基本原則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首要原則。勞動法體現了勞動者平等競爭、特殊勞動保護的原則。

2.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包括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

(2)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3)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勞動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對雙方形成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不得隨意變更。

3.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者還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

(2)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勞動者維權途徑:和解、調解、勞動仲裁、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

5.創業:明確經營主體形態;辦理企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登記信息公示。

6.不正當競爭行為

混淆行為、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詆譭行為、不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等。

7.經營者義務與消費者權利

(1)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消費者有安全消費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權利,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投訴、仲裁、訴訟等方式維權。

8.依法納税

税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納税人自覺履行納税義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貢獻。

目前,我國主要有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税種。

四、社會爭議解決

1.調解

通過第三方的排解疏導、説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就是調解。

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等。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 仲裁:當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雙方可以將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商事裁決。

仲裁的特點:程序比較靈活、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一裁終局等。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婚姻、收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 訴訟

(1)訴訟俗稱“打官司”,它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具體糾紛的活動。訴訟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類型。

(2)在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中,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後途徑,具有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終局性。

4.當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上訴的權利。

5.法律援助

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

6.起訴、受理和立案

在我國,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起訴後人民法院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後,訴訟才能成立。

刑事訴訟的立案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7. 管轄

管轄分為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普通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所產生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地域管轄原則。

8. 應訴

人民法院登記立案後,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9. 開庭審理

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休庭評議、宣告判決

10.兩審終審制

(1)兩審終審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便告終結。

(2)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裁定或判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在刑事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0日和5日。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分別為15日和10日。

(3)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與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主動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1.證據及其作用

證據是訴訟過程中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決定訴訟勝負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生活事實。證據就是用已知事實來證明未知事實,將生活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的根據。

12. 證據的種類

訴訟性質不同,訴訟證據有不同的種類。

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13.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在有些情況下,當案件當事人因欠缺專業知識或者遠離證據而難以舉證時,法律出於公平合理的考慮,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當事人提出訴訟主張時,由對方負責舉證。

(3)行政訴訟由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刑事公訴案件由公訴人一人民檢察院進行舉證,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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