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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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校內部審計工作,落實上級有關“全面審計、突出審計”的內部審計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管理
(一)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學校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二)我校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依據國家頒佈的審計和會計法律、法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內部審計機構成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取得國家規定的審計執業資格證書,同時應具有審計學或會計學專業大專以上的學歷。
二、職責權限
(一)內部審計機構必須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建立內部審計檔案,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二)內部審計機構按照上級和學校的要求,應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1.對學校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經濟效益進行審計。
2.對學校各項維修和新建工程進行審計。
3.配合上級對學校校領導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4.對學校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進行審計。
5.對學校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
6.完成學校領導班子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三)學校應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1.要求被審計部門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2.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3.檢查有關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4.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5.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6.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向校領導提出制止建議。
7.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決定,批准後予以暫時封存。
8.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部門和人員,提請校領導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
三、審計管理
(一)學校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
(二)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審計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及時完成各項內審工作:
1.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報送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工作總結。審計工作計劃包括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半年度結束時要及時進行工作總結,並向主管校領導彙報。對校領導安排的臨時性審計工作,亦應制定工作計劃並上報。
2.審計工作開展時,要嚴格按照有關審計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審計程序要合法合規,審計工作資料要齊全完整,審計檔案要整理及時、符合規定
3.對有關部門的整改工作要進行監督、審核,並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彙報。
4.在進行專項審計時,要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審計時間和步驟、工作內容、具體審計目標、審計工作開展的主要方法等進行具體的規定。在審計結束後要形成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報告中的審計結論要明晰,針對性要強。要提出管理建議書,對如何進行整改提出具體的建議。
四、結果運用
(一)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學校校長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二)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制度。
(三)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對審計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出具審計管理建議書,為科學決策提供建議。
(四)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五)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相關決策、預算安排、幹部考核、人事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六)在對所屬單位開展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七)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並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五、法律責任
(一)對審計部門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學校依情節輕重進行相應的嚴肅處理。
(二)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學校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客觀、公正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內部審計人員,學校依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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