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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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員工的管理,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用工機制,實行依法管理、科學管理,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聘用制員工及其分類
聘用制員工是指與公司簽訂了聘用協議的所有人員(含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借聘人員、從社會上招聘的人員及退休返聘人員)。根據聘用期限的不同,聘用制員工分為:
(1)短期聘用員工(聘期1年及以下),主要是安保人員、廚師;
(2)中期聘用員工含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
第三條 管理職責劃分
1、人力資源部是公司聘用制員工的歸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負責組織並協調辦理聘用制員工的選拔、聘用、上崗、確定待遇、內部調配、獎懲、培訓、解聘和退出公司等工作。
2、各部室負責本部室聘用制員工用人計劃的提出、使用、考核、鑑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並負責業務、安全、紀律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
第二章 選聘、上崗
第四條 各部室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應提前3個月提出人員需求計劃(特殊情況除外),填寫《人員需求計劃表》,內容包括:崗位、專業、數量、上崗時間、工作期限及上崗條件等,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核並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人事部首先在公司內部協調平衡,當內部不能滿足需要時,則面向社會招聘。
第五條 人事部對應聘人員按照適當的比例組織其參加面試和筆試,進行初步篩選,並根據公司規定組織入職體檢。
第六條 人事部根據考核小組意見、入職體檢情況和用人部室反饋意見,提出擬聘意見,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
第七條 人事部與聘用人員協商確定薪酬等待遇並審查有關的證件,簽訂《聘用協議》,辦理借聘(聘用)、上崗手續,《聘用協議》報人社部門備案。
第三章 員工管理
第八條 聘用期、試用期、考核評價期
1、聘用期。根據公司工作需要、聘用人員工作性質及項目工期,確定聘用期限,其中:
(1)聘用到公司機關的工作人員一般首次簽訂2年期限聘用協議。
(2)聘用到項目部的工作人員一般簽訂以項目工期為期限的1+X年的聘用協議,其中第1年為考核評價期(含試用期),X原則上為項目工期減1年。
(3)操作服務崗位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和專項特定工作人員簽訂短期聘用協議或以完成特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協議。
2、試用期。試用期根據每個人員的聘用期限長短不同,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分為15天至3個月不等。試用期內,用人部室要認真做好考核工作,並填寫《聘用制員工試用期內考核表》。對考核對象,要附相關證據、證明材料,及時報人事部,人事部報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後辦理聘用和解除聘用協議的相關手續。
3、考核評價期。由用人部室對每個聘用制員工做出全面、準確的評價。考核評價期滿前3個月,由聘用制員工所在部室根據考核評價結果提出是否需要繼續留用的意見,填寫《聘用制員工考核評價期考核評價表》,人事部彙總並提出建議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根據公司審定意見,繼續留用的,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同意後,按程序變更相應條款(期限和待遇條款等);員工所在部室提出不再續聘的,由人事部報總經理批准,待考核評價期滿時辦理終止聘用協議的相關手續。
第九條 考核
聘用制員工的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協議期滿或員工崗位工作結束前考核。
1、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負責、監察審計部和聘用制員工所在部室參與。
2、聘用協議期滿或崗位工作結束前的考核,由員工所在部室在協議期滿或員工崗位工作結束前一個月進行,並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續聘意見,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定。
3、對聘用人員的考核、鑑定材料由公司人事部存檔。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條 聘用員工工資標準參照城建投管理辦公室職工的工資標準確定,如無類似情況,則參照縣內其他事業單位同類標準確定;並綜合考慮其工齡、職稱、崗位、學歷等情況實行不同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在協議期內,由於工作崗位或職務變動等原因引起的工資變化,均須變更協議的相關條款。
第五章 工資支付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基礎工資,公司於每月30日前以轉帳形式將人民幣存入員工工資卡(遇節假日、休息日向後順延)。
第十三條 年度績效工資根據考核結果計發。
第六章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病、傷、殘、亡處理
病、傷、殘、亡處理按人社部門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體檢
聘用制員工原則上每兩年可享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
第十六條 食宿
原則上公司提供中午工作餐。
第十七條檔案、職稱評審、社會保險
在聘期內,員工人事檔案、職稱評審、社會保險等,對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人員,均由原單位負責;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沒有原單位(不含退休返聘人員)且由公司委託辦理人事代理業務的人員,由公司委託的人事代理公司負責。因個人原因,無法辦理人事代理業務的聘用人員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聘用制員工在參與公司管理、提拔任用和參加培訓等與正式員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 協議的解除、變更、終止與續聘
第十九條 協議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協議即行終止:
1、聘用協議期滿;
2、聘用制員工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及非退休返聘人員退休、退職;
3、公司依法破產、解散;
4、公司和聘用制員工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第二十條 聘用制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或者不勝任工作崗位;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不服從公司高層領導決定的工作安排;
6、工作態度不積極,無所事事3個月及以上;
7、員工擅自離崗5天(含5天)以上或休假期滿後5日內不回部室報到;
8、公司因機構變動、人員調整、工作崗位取消、不服從崗位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聘用期滿後,員工本人申請解除協議,應當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二條 聘用協議到期前一個月,員工所在部室根據工作需要和對員工考核評價情況擬提出續聘的,由員工所在部室書面徵求員工個人續聘意向,並將徵求的個人意向和員工所在部室意見報公司人事部。公司和員工雙方都同意續聘的,辦理續聘手續。有一方不同意續聘的,協議期滿時辦理終止手續。對於表現特別優秀的員工,經所在部室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續聘期可延長2-3年。
第二十三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國外政治、經濟、軍事等特殊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協議自行終止,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經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補充或變更《聘用協議》的有關條款。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違反聘用協議的約定條款,提出解除協議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員工違反公司的規定或聘用協議的,解除協議,員工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雙方均可在發生爭議有效期內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 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時簽到。原則上不得請事假,特殊情況需請事假的,一年不得超過5天,且超過天數抵扣年休假。
第二十九條日常工作嚴格執行《**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制度》(邵建投發〔2016〕4號)。
第三十條因不遵守勞動紀律而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相應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處分分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責令辭職、辭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原已簽訂聘用協議的人員,協議到期前,工資待遇繼續履行原協議;原協議到期後,繼續聘用的人員,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聘用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縣財政解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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