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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通用多篇)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通用多篇)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通用多篇)

章 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篇一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至少配備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大型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同時抄告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作業行為標準化,並持續改進,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並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工程建設、消防、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對於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和驗收的事項,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治理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向從業人員通報,並按規定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加工、製作等項目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或者存在空間交叉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應當服從食品生產企業的統一管理,並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新錄用、季節性復工、調整工作崗位和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並將其工作場所存在和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如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章 法律責任 篇二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大型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未同時抄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後,未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章 附則 篇三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章 監督管理 篇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企業、關鍵事項、時間和標準,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接到食品生產企業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後,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可以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後,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存在工程建設、消防和特種設備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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