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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篇:融資租賃合同案例

融資租賃合同

第六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節出租人的義務

案例—:按照約定購買租賃物並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

[案情]

某公交公司為解決城市交通問題,與某租賃公司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由租賃公司按照公交公司的要求,購進10輛大轎車,租金自公交公司收到租賃車輛之日起計付。租賃公司按照公交公司提出的供貨商和車輛型號、規格與供應商訂立購買該批車輛的合同,約定先支付貨款90%,其餘10%在收到公交公司收到貨物的通知後支付,並規定到貨時間為2014年11月30日。後公交公司於2014年11月20日收到供貨商已發貨的通知,辦事人員將此情形通知了租賃公司,但稱“已到貨”。租賃公司收到公交公司的通知,就向供貨商支付了剩餘貨款。而實際上,公交公司於同年的12月20日才收到購進的車輛。因公交公司堅持從12月20日支付租金,而租賃公司堅持應從11月20日計付租金,雙方發生爭議。租賃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問題]

本案中,公交公司應當從何時起交付租金?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據及法理分析

2、融資租賃的流程

3、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方式

4、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賃物義務的標誌

5、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

[參考結論與法理分析]

(一) 參考結論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是租金的計算時間,實際上涉及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義務履行問題。公交公司應當按照其通知租賃公司的到貨時間交付租金。

(二)法理分析

1、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一般並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以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也負有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的義務,但該義務不同於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

第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由出租人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的,租賃的標的物與買賣的標的物是同一物; 第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付而是由出賣人即供貨商直接交付給承租人的。 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就是按照承租人對供貨商及標的物的選擇購買租賃物,而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合同法》第239、第241條規定。

2、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標誌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一般並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而是採取觀念交付的方式,即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於受領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後應將受領的事實通知出租人。因此,只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發出了受領標的物的通知,不論承租人是否受領了標的物,就視為出租人履行了交付的義務,自此時起融資租賃也就生效,承租人就應依約定交付租金。

為保證承租人能夠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為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一方面出租人應將標的物及時交付給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要讓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不得妨礙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並且基於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排除第三人的妨礙。

就本案來説,某租賃公司按照某公交公司的要求訂立了買賣合同,並且履行了買賣中的全部義務,某公交公司已通知租賃公司其受領了貨物。儘管通知的事實與真實事實不符合,但這既不是租賃公司的過錯,也不是租賃公司能夠和應當知道的.因此,基於公交公司通知租賃公司受領標的物的事實,租賃公司履行了自己購買標的物並保證交付標的物給公交公司的義務,因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融資租賃合同應自承租人收到出賣人交

付的標的物之日起生效,所以從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其收到租賃物之日起,承租人就應依約定交付租金。

案例二:特別情形下的瑕疵擔保義務

[案情]

某私營企業乙與某租賃公司甲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甲投資購買日本的一條生產線出租給乙。合同簽訂後,日本供貨商按照約定的日期將生產線設備交付給乙,乙出具了驗收證明並將受領設備的事實通知了甲。乙利用該生產線進行生產1個月後,發現設備存在嚴重缺陷,不能進行正常生產。乙就向甲提出,要求減少租金,並由甲對該生產線設備進行維修。而甲則認為,它只是投資為乙購買設備,設備存在缺陷屬於供貨商的責任,不應由它承擔責任。乙起訴到法院要求甲對設備存在的缺陷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企業乙向甲提出了進口生產線的要求,租賃公司甲根據乙的要求經選擇確定購買日本供貨商所供的該設備。

[問題]

租賃公司甲應否向企業乙承擔租賃生產線缺陷的責任?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據

2、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主體

3、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特別情況

[參考結論與法理分析]

(一)參考結論

這涉及租賃公司甲對乙承租的租賃物的瑕疵有無擔保責任。本案中的租賃公司甲應對乙企業租賃的生產線的瑕疵承擔責任。

(二)法理分析

1、出租人一般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特殊情況除外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融物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的,其主要義務是出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與供貨商之間的權利義務中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由承租人承受。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維修也要由承租人負責。正因為如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一般不負擔保責任。《合同法》第244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依此規定,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例外情形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應當承擔責任。

2、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特別情況

一般來説,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主要有以下情形:(1)由出租人選擇決定標的物的種類、規格、型號、商標、出賣人等;(2)出租人迫使承租人選擇某標的物或出賣人,或者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選擇的標的物或出賣人;(2)出租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租賃物有瑕疵;(4)出租人與出賣人間有密切關係(5)當事人約定承租人不得向出賣人索賠的。有上述情形時,出租人應對租賃物的瑕疵承擔責任,即使當事人間有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本案中,租賃公司甲並非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決定出賣人,而是自己選擇了供貨商。從案情看,在租賃物和出賣人的確定上,屬於“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情形,因此,根據《合同法》第244條規定,租賃公司甲對乙企業承租的該設備不能正常生產的瑕疵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節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案例一: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管、維修義務

[案情]

某石材廠為提高產品質量,需增加兩台花崗巖薄材加工設備,因流動資金不足,就與某租賃公司商定,由租賃公司購買設備租賃給其使用。後某石材廠與某租賃公司正式簽訂了合同。合同中約定由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石材加工設備租賃給石材廠使用,租賃期限為5年,自設備到廠後開始每6個月付一次租金。某租賃公司按照石材廠選定的廠家和設備購買了設備,石材廠收取設備後及時投產,並於6個月後向租賃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但是,第二期租金到期後石材廠未付租金,租賃公司催告石材廠支付租金,石材廠則提出:自投產半年後,設

備經常出故障,租賃公司應設法予以維修,使之能正常生產,否則不能支付租金。無奈,租賃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石材廠支付到期租金。

[問題]

本案雖為支付租金的糾紛,但涉及的問題主要是租賃公司應否維修設備,以排除其故障?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據

2、法理分析

[參考結論與法理分析]

(一)參考結論

租賃公司對石材廠承租的設備無維修義務,石材廠應按約定支付租金。

(二)法理分析

1、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而購買租賃物——不承擔維修設備,以排除其故障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融物的形式融資的,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而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因此,租賃物雖為出租人所有,但在租賃期間只有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有取回權。除此以外,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在承租人的權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時出租人應基於所有權排除第三人的妨害。

2、租賃物為承租人佔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承擔維修設備,以排除其故障義務

因為租賃物雖為出租人所有,卻是承租人佔有、使用收益的,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有妥善保管、使用的義務。

3、出租人享有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處分的期待利益——需要保持使用或處分的期待利益

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般不負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卻享有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處分的期待利益,所以,為保障出租人該期待利益的實現,承租人不僅應妥善保管標的物,而且負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合同法》第247條明確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就本案來説,因依《合同法》第247條規定租賃的設備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擔,因此,某石材廠除應妥善保管、使用承租的設備外,還應履行維修租賃的設備的義務,租賃公司並無維修義務,石材廠自不能以租賃公司不維修租賃物為由而拒付租金。

案例二: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

[案情]

某租賃公司與某電子公司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約定:按電子公司的要求,租賃公司進口年產500萬隻充氣打火機全套設備和生產技術,租給電子公司,租金總額為397 501 834日元,分6次付清,每6個月付一次,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應付遲延利息。合同中還約定:如電子公司不支付租金,租賃公司即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或全部,或徑行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件,並由電子公司賠償損失。

電子公司自約定償還第一期租金起就未能按合同約定如數支付租金,前後兩次僅付租金41 639002日元及利息5 319467日元,尚欠租金41 639002日元及逾期利息。租賃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電子公司按合同規定償付租金及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子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償還租金和合同期限內的遲延利息。租賃公司沒有依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收回租賃物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應承擔—定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後,租賃公司認為,一審認定其未及時收回租賃物,致使損失擴大,既不符合事實,也與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徵相悖。租賃公司上訴後,二審法院宙理後認為,被上訴人關於上訴人未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主張沒有事實法律依據。

[問題]

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爭議的焦點在於在電子公司不支付租金時,租賃公司有無義務及時收回租賃物?

[分析提示]

1、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的履行特點

2、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時的救濟措施

3、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無力支付剩餘租金時的處理

[參考結論與法理分析]

(一)參考結論

本案中的電子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並承擔遲延支付的利息,租賃公司未收回租賃物並無責任。這涉及承租人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時的救濟措施。

(二)法理分析

1、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的履行特點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租金是融資的對價,出租人是通過收取租金來收回投資並獲取相應的利潤。因此,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承租人的主要義務。與租賃合同不同的是,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的履行有以下特點:第一,只要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並生效,不論承租人是否實際使用租賃物,均應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第二,不論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承租人均須支付租金;第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即使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發生毀損、滅失,承租人也仍應支付租金;第四,因承租人違約而由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承租人也不能以租賃物的收回而拒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2、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時的救濟措施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方式或幣種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依此規定,在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支付,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選擇採取以下救濟措施:第一,請求承租人支付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第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可見,無論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還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都是出租人的權利,可由出租人依其意思選擇行使。

這裏要特別注意《合同法》第249條規定,若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就本案來説,電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租賃公司經催告後既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租賃公司選擇要求電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就應滿足租賃公司的請求。至於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則屬於租賃公司可選擇行使的權利,租賃公司不選擇行使該權利,自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篇: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字體大小:大 - 中 - 小 swbpxzxlx發表於 09-12-31 14:08閲讀(148)評論(0)分類:融資租賃新聞

融資租賃中國李鑫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014年12月30日從定義中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一般的租賃合同,它是由承租人選擇,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其標的物,而後再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即是一種租賃關係,又是一種買賣關係。屬於先買後租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2014年12月30日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2)這種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選擇購買的;

(3)買賣合同成交後,將此標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一般情況下,該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為在此融資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是一種借貸關係。這時,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償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約定融資租賃合

同屆滿時,租賃標的歸出租人所有的,該標的物應返還給出租人。

(6)回租、轉租等融資租賃合同,適用地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篇:融資租賃合同2

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號碼: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出租人(以下稱甲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傳:

電 話: 開户銀行:

傳 真: 帳 號:

電 掛: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傳:

電 話: 開户銀行:

傳 真: 帳 號:

電 掛:

第一條 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選定,以租給乙方為目的,為乙方融資購買附表第(1)項所記載的物件(以下簡稱租賃物件)租於乙方,乙方則向甲方承租並使用該物件。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物件如附表第(5)項所記載,並以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乙方簽收提單日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甲方寄出提單日為起租日

第三條 租金

1.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租賃物件,乙方承擔租賃物件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給付時間、地點、幣種和次數,均按附表

第(9)項的規定。2.前款租金是根據附表第(7)項所記載的概算成本(以下簡稱概算成本)計算的。但租賃物件起租之日,當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有出入的,以實際成本為準,租金按實際成本相應計算。

3.前款的實際成本,是指甲方為購買租賃物件和向乙方交貨以外匯和人民幣分別所支付的全部金額、費用及其利息的合計數(其利息均從甲方支付或實際負擔之日至租賃物件起租日,以外幣____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幣________%/年的利率計算)。

4.根據本條款2、3款,當實際成本與概算成本有出入時,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賃物件實際成本計算書》及《實際租金錶》,向乙方通知實際成本的金額和以實際成本為準,對附表第(8)、(9)、(10)、(11)和

(12)項的調整,乙方承認上述的調整,該調整不屬於合同的變更或修改,且不論租賃物件使用與否,乙方都以《實際租金錶》中載明的日期、金額和幣種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條 租賃物件的購買

1.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賣方的信用力,自主選定租賃物件及賣方。乙方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質量、數量、技術服務及服務內容、品質、技術保證及價格條款、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賣方商定,乙方對自行的決定及選定負全部責任,甲方根據乙方的選定與要求與賣方簽訂購買合同,乙方同意並確認附表第(1)項所記載的購買合同的全部條款,並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准或許可證明。

3.甲方負責籌措購買租賃物件所需的資金,並根據購貨合同,辦理各項有關的進口手續。

4.有關購買租賃物件應交納的海關關税、增值税及國家新徵税項和其他税款,國內運費及其他必須支付的國內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並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與要求,由乙方按時直接支付。甲方對此不承擔任

何責任。

第五條 租賃物件的交付

1.租賃物件在附表第(3)項的交付地點,由賣方或甲方(包括其他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單後,立即電報通知乙方憑授權委託書向甲方領取提單,乙方同時向甲方出具租賃物件收據。乙方簽收提單後,即視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賃物件。乙方簽收提單日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憑提單在交付地點接貨,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貨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領取提單或者乙方拒收提單,甲方將提單掛號寄送乙方,即視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賃物件及乙方將租賃物件收據已交付甲方。在此種情況下,甲方寄出提單日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賃物件到達交付地點後,由甲方運輸代理人(外運公

司)或乙方自行辦理報關、提貨手續。且無論乙方及時接貨與否,在租賃物件到達交付地點後,由乙方對租賃物件自負保管責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制等不屬於甲方原因而引起的遲延運

輸、卸貨和報關,從而延誤了乙方接受租賃物件的時間,或導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賃物件,甲方不承擔責任。

5.乙方在交付地點接貨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購買合同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進行商檢,並及時向甲方提交商檢報告副本。

第六條 租賃物件瑕疵的處理

1.由於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所規定的權利,因此,如賣方延遲租賃物件的交貨,或者提供的租賃物件與購貨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不符,或在安裝調試、操作過程中及質量保證期間有質量瑕疵等情況,按照購貨合同的規定,由購貨合同的賣方負責,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賃物件遲延交貨和質量瑕疵的索賠權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將索賠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承租人;索賠權的轉讓應當在購貨合同中明確。

3.索賠費用和結果均由承租人承擔。

第七條 租賃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費用

1.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可完全使用租賃物件。

2.乙方除非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物件遷離附表第(4)項所記載的設置場所,不得轉讓給第三人或允許他人使用。

3.乙方平時應對租賃物件給予良好的維修保養,使其保持正常狀態和發揮正常效能。租賃物件的維修、保養,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其全部費用。如需更換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時,應只用租賃物件的原製造廠所供應的零件更換。

4.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和使用等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5.按本條款第1款的規定,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税款(包括國家新開徵的一切税種應交納的税款),由乙方負擔(甲方全部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條 租賃物件的滅失及毀損

1.在合同履行期間,租賃物件滅失及毀損風險,由乙方承擔(但正常損耗不在此限)。如租賃物件滅失或毀損,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負擔一切費用。

(1)將租賃物件復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狀態;

(2)更換與租賃物件同等狀態、性能的物件。

2.租賃物件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復的程度時,乙方按《實際租金錶》記載的所定損失金額,賠償給甲方。

3.根據前款,乙方將所定損失金額及任何其他應付的款項交給甲方時,甲方將租賃物件(以其現狀)及對第三人的權利 (如有時)轉交給乙方。

第九條 保險

在租賃物件到達附表第(4)項所規定的設置場所的同時,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對租賃物件投保,並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持續有效,保險金額與幣種按合同所規定的所定損失金額與幣種。保險費用由

乙方承擔。保險事故發生,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並即時將一切有關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於下列事項:

(1)作為第八條第1款第(1)或(2)項所需費用的支付;

(2)作為第八條第2款及其他乙方應付給甲方的款項。

第十條 租賃保證金

1.乙方將附表第(8)項所記載的租賃保證金,作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證,在本合同訂立的同時,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並按《實際租金錶》所載明的金額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3.乙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或當有第十二條第1至5款的情況時,甲方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第十一條 違反合同處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不履行合同所規定其他義務時,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時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應付款項;

(2)徑行收回租賃物件,並由乙方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2.雖然甲方採取前款(1)、(2)項的措施,但並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義務。

3.在租賃物件交付之前,由於乙方違反本合同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也應負責賠償。

4.當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應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項給甲方,或未按時償還甲方墊付的任何費用時,甲方除有權採取前3項措施外,乙方應按附表第(13)項所記載的利率支付遲延支付期間的遲延利息,遲延利息將從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抵扣,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遲延利息為止。

5.乙方如發生關閉、停業、合併和分立等情況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如上述情況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甲方有權採取本條第1款的措施,並要求乙方及擔保人對甲方由此而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租賃期間,租賃物件不屬於承租人破產清算的範圍。

第十二條 所有權的保護

在承租人行使購買選擇權之前,租賃物件始終是出租人絕對的、排他的財產。

1.承租人必須保持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並反駁任何由第三方提出的所有權要求。

2.承租人不得給予自己以租賃物件所有者的權利。

3.承租人應確保出租人成為租賃物件的所有者。

4.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隨意放棄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也不得隨意將租賃物件轉租或出售給第三人。

5.承租人應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租賃物件。

6.在租賃期間內,出租人有權定期檢查租賃物件,包括檢查租賃物件的存放位置、運轉情況等。

7.承租人應在租賃物件的顯著位置附着租賃物件所有者的標籤,以免租賃物件被扣押或查封。

8.承租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設立對租賃物件的留置權。

第十三條 甲方權利的轉讓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在不影響乙方使用租賃物件的前提下,隨時可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必須及時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及擔保人簽署書面協議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租賃期滿並全部履行完畢合同規定的義務時,乙方有權對租賃物件作如下選擇:

1.自願將租賃物件歸還甲方,並保證使租賃物件除正常損耗外,保持良好狀態,或

2.租期期滿30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項和第(12)項所記載的續租租金和續租所定損失金額(其他條件與合同相同)繼續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產權轉移費人民幣 元,甲方即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第十六條 擔保

擔保人擔保和負責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繳納其應付的租金

及其他款項時,擔保人按照合同項下擔保人所出具的擔保函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需提起訴訟時,本合同當事人均應向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況和資料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業真實狀況的資料和情況,包括:乙方資產負債表、乙方利潤表、乙方財務狀況變動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細情況表。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況和資料時,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合同的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終止。

1.承租人有嚴重違反融資租賃合同的行為,如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等。出租人有權在事件發生後的任何時候通知承租人合同業已停止。

2.承租人已經破產,或已經宣佈公司合併、解散或重整。

3.租賃物件因受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災等)的作用而意外滅失。

4.租賃合同中可以規定承租人具有自願終止權,即承租人可以提前付清未到期的租金,並解除租賃合同。但還應規定承租人在行使自願終止權之前,必須提前幾個月向出租人發出書面通知,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同時須支付必要的提前損失賠償金。

第二十條 默示條款

默示條款是租賃合同特有的內容,是指儘管某些事項在租賃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但通常被認為已包含在合同中。融資租賃合同的默示條款主要有:

1.合同所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只能由出租人或承租人以書面形式明確地表示放棄或改變。否則,不行使權利並不等於放棄權利。

2.融資租賃關係是由交易雙方的租賃合同構成的。租賃合同締結前所發生的任何委託書或電傳都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含義。

3.融資租賃合同不能被雙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隨意修訂。

4.如果將合同斷章取義,則其中的任何條款均是無效的、非法的或不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的。

5.租憑合同的各種附表及附表中所規定的附帶條款,均為該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該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6.出租人所指派的代理人或委託人具有全權代表出租人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號購貨合同、附表、租賃物件明細表、實際租金錶、租賃物件收據等均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及擔保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合同書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擔保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 電掛:

開户銀行: 帳號:

i.附 表

ⅲ.實際租金錶

敬啟者:

茲根據貴我雙方簽訂之租賃合同(no. )第三條的規定,現對租賃合同附表第(8)、(9)、(10)、(11)和(12)項作如下調整。請以此為準,按時支付租金及各項應付款項。

×××公司業務部(蓋章)

總經理(簽字): 業務經理(簽字): 業務員(簽字):

一九 年 月 日

附表第(8)項保證金調整

附表第(9)項租金調整

附表第(10)項續租租金調整

附表第 (11) 項所定損失金調整

附表第 (12) 項續租所定損失金調整

附註:

1.租賃合同簽訂日:199 年 月 日

2.起 租 日:199 年 月 日

3.租賃期間: 個月:(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

4.租金支付:每個月支付一次(先付/後付),在支付日前電匯到×××

公司開户銀行:×××銀行×××分行,現匯帳號:

5.租賃物件概算成本為: ,實際成本為:

6.按實際成本,保證金為: ,已預付 。餘額/欠額為:

抄送:擔保人(1):

擔保人(2):

合同號碼: 租賃合同起算日: 年 月 日

ⅳ.租賃物件收據

根據一九九 年 月 日你公司與 訂立的租賃合同,下列租賃物件於本日確實承租無誤。在合同履行期,願遵守上述租賃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條款。

承租單位(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下面的表格由出租人填寫

第四篇: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雙方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篇:融資租賃的合同關係

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和租賃合同關係,涉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關係中,出賣人是由承租人選定的,但由出租人以買受人身份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出賣人按照合同規定直接將出賣的標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經過出租人。出租人在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資作用。承租人具有買受人的實際地位,享受買受人的權利,承擔買受人的義務。由於租賃合同以買賣合同為前提,所以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在財產租賃合同中的關係有所不同。下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應規定,簡述一下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出賣人應向出租人轉移租賃物所有權並取得標的物價款。出賣人保證租賃物所有權的完整有效,無第三人對租賃物追索或主張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如公證、登記、見證、產權過手續户等)。

2、出賣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地點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3、出賣人應保證交付的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並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的售後服務,如安裝、調試、培訓等。

(二)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的選擇確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出租人

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2、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

3、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2、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接受並檢驗租賃物、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標籤: 租賃 合同 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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