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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協議書

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協議書

第一篇: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合同

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協議書

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地 址:

電 話:傳 真:

郵 編:

乙 方:北京市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地 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西路528號大華賓館28層

電 話:0731—88275888傳 真:0731—88283443郵 編:410007

甲方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事項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提供處理委託事項的諮詢意見;

代理甲方與對方或有關方進行交涉、協商或和解;

代理一審訴訟;

代理二審訴訟;

代理執行。

第二條委託代理權限(見授權委託書)

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承認訴訟請求;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

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

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

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

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

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

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

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

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

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

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甲乙雙方依據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司法廳制定的《湖南省物價

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及相關費用達成如下協議: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在簽訂本代理合同後內,以收費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元整(小寫:¥元)。

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開户行:中國工商銀行長沙市銀迅支行

乙方賬號:1901016009201487165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

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

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

費用;

2長沙市外(包括遠郊區縣)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

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

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

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6—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

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

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

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

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第6—7項規

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已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

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

權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按照提交仲

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雙方

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自本項目

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

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

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其他特別約定:

(以下無正文)

甲方:乙方:北京市盈科(長沙) 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年月承辦律師:日

第二篇: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協議

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協議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行政訴訟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_____行政訴訟案的第審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一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利益,並按時出庭。

第三條 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第五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

第六條 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於協議簽訂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涉及財產關係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六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裁定或撤銷訴訟)。

第九條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鞍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需另行協議。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公證機關:(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第三篇:委託代理合同(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委託代理合同

[] 律代字第號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因與糾紛一案,委託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擔任代理人,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依法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作為甲方的訴訟代理人,幫助甲方處理與對方當事人的上述糾紛;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託的事項;甲方應及時為乙方另行指派的承辦律師出具授權手續。

二、乙方承辦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法》及《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範》,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乙方承辦律師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充分應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認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乙方承辦律師不得濫用代理權,不得超越代理權行事。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承辦律師敍述案情,及時、詳盡的向律師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證據及有關的背景材料,並保證上述文件、證據、資料的真實、完整。

六、甲方向乙方承辦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時,應當書面聲明。乙方承辦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披露該信息資料。

七、甲方應及時為乙方承辦律師出具授權文書,及時審核、確認、簽署、傳送乙方承辦律師製作的法律文件,為乙方承辦律師辦理委託事項預留合理時間,積極、主動配合乙方承辦律師工作。

八、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乙方承辦律師運用自身社會影響或社會關係提供超出法律服務範疇的其他服務。

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

(一)訴訟代理:

(二)特別授權:

十、根據《黑龍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規定,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費標準及乙方指派律師的專業水平,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納律師費人民幣元,並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1

十一、甲方未按期交納或者未完全交納律師費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暫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費後,恢復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十二、乙方律師辦理委託事務發生的下列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1、司法、行政、仲裁、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合理的通訊費、複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3、經甲方同意後的專家論證費;4、應當甲方承擔的其他費用。

前款費用確有必要支出時,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或直接向收費單位交納。乙方律師為處理本案而墊付的前款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律師償還。

十三、乙方在接受委託後,如果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或者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依約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

十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師費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單方終止委託事項,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且乙方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乙方為了甲方的利益,需將委託事項轉委託給第三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十五、乙方承辦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甲方本案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乙方律師在接受委託前或接受委託後對委託事項作出的法律分析、訴訟方案或法律建議、結果預測等,均不構成乙方或乙方承辦律師對甲方委託事項處理結果的承諾或擔保;乙方承辦律師就委託事項的處理結果對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或擔保對本合同雙方均無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訴等)。委託事項進入其他訴訟或執行等程序時,如甲方繼續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的,需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和支付費用。

十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負責人:

年月日

第四篇:1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合同_1

行政訴訟委託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xx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行政訴訟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事項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提供處理委託事項的諮詢意見;

□代理甲方與對方或有關方進行交涉、協商或和解;

□代理一審訴訟;

□代理二審訴訟;

□代理執行。

第二條委託代理權限(見授權委託書)

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承認訴訟請求;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

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依據《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按標的額的%收取,共元。

第六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和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訴訟費元人民幣;

□鑑定費元人民幣;

□公證費元人民幣;

□查檔費元人民幣;

□差旅費(大連市內四區外代理案件發生)元人民幣; □長途通訊費元人民幣;

□複印費元人民幣;

□翻譯費元人民幣;

□資料費元人民幣;

□其他元人民幣。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師要求提前預支或事後實報實銷方式給付上述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費和工作費以外的任何費用。乙方律師收取甲方所有費用須向甲方出具收取憑證。

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自本合同生效後日內支付元人民幣; □自後日內支付元人民幣; □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本合同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

第二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大連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甲、乙雙方因律師代理費發生的糾紛,根據《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到相關物價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3、因乙方在執業中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執業道德行為,甲方有權向所屬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投訴,但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合同變更需協商一致,進行補充協議或另行協議。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訴訟委託代理合同(行政案件)

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_____行政訴訟一案,委託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__________行政訴訟案的第_______審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於協議簽訂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__元;涉及財產關係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

七、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結止(判決、裁定或撤銷訴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或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需另行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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