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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多篇

新版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多篇

新版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多篇

加強領導、擴大宣傳、強化監督 篇一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檢查。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實施《辦法》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網吧及網絡遊戲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的作用,會同有關部門把《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建立健全網絡遊戲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對《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進行督導,並將相關情況報送文化部。文化部將在2010年底對各地的貫徹實施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考評的重要指標。

(十六)加大輿論宣傳的力度。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在2010年8月開展《辦法》專題宣傳月活動,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信息網絡等媒體,就《辦法》的制度規定和貫徹落實進行全面報道。對貫徹落實有力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要及時表彰,對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執行不力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要在依法查處的同時,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批評。

(十七)強化社會監督和評議。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做到有報必查並及時反饋查處結果。要與學校、家長、媒體、社會緊密配合,協助落實家庭、學校教育的監護責任,形成合力。要根據輿情和舉報,定期組織教育工作者、消費者、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代表開展對特定網絡遊戲產品的評議活動。行業組織要積極引導企業進行自身產品、經營行為的自審自查,對行業組織通報的違規行為,有關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及時查處。

加強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監管 篇二

(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説明。用户指引和警示説明應當包括遊戲內容介紹、正確使用遊戲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要根據網絡遊戲的實際情況,制定限制未成年人登錄遊戲和使用遊戲的具體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管理規範。要進一步完善網絡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和適齡提示工程,為未成年人玩健康的遊戲、健康地玩遊戲提供製度保障。

(八)有序推進實名註冊制度。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實名註冊系統,該系統應當包括網絡遊戲用户的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信息。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保存用户註冊信息,並在實名註冊系統中向用户明確告知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政策。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監督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加快現有註冊系統的改造。對2010年8月1日之後運營的網絡遊戲產品和註冊用户,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辦法》施行起三個月內,使用合規的實名註冊系統;對2010年8月1日之前運營的網絡遊戲產品和註冊用户,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辦法》施行起六個月內,完成實名註冊信息增補系統的建設並投入使用。

(九)明確國產網絡遊戲聯合運營規範。被授權獨家申報的網絡遊戲聯合運營企業,應當向文化部提交所有聯合運營該網絡遊戲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名單和各自獲得合法授權的許可文件。國產網絡遊戲聯合運營企業數量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新增或減少聯合運營企業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文化部備案。國產網絡遊戲授權權利人要加強授權管理,對被授權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的宣傳、推廣等經營行為負連帶責任。

(十)建立和完善自審制度。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配備經文化部培訓的專門人員負責網絡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並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包括本企業自審制度、自審人員詳細信息在內的相關材料,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

(十一)規範網絡遊戲授權與轉授權行為。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認真核查被授權人的網絡遊戲運營資質。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明知或應知被授權人無網絡遊戲運營資質而授權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遊戲的,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查處。網絡遊戲經營單位違反《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所授權的網絡遊戲含有《辦法》第九條所禁止的內容,並且產生惡劣影響的,按照《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從重處罰。

網絡遊戲在上網運營過程中,運營權發生轉移的,變更雙方應當採取積極措施保障網絡遊戲用户的合法權益。運營權發生轉移時,網絡遊戲用户因使用該款遊戲而產生的合法權益,由擁有網絡遊戲用户數據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承擔保障責任。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上網運營進口網絡遊戲所獲得獨佔性授權的權限過期,繼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該網絡遊戲的,依法予以查處。

(十二)推行《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為保障網絡遊戲用户合法權益,按照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文化部制定《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見附件)。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與用户的服務協議應當包含《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並且不得存在與其相牴觸的其他條款。《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實施,應與網絡遊戲用户實名註冊工作同步開展。

(十三)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管理。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經文化部審查或備案的網絡遊戲、無網絡遊戲運營資質的企業運營的網絡遊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運營的網絡遊戲提供交易服務。

(十四)封堵非法遊戲及違法經營活動的支付渠道。任何單位不得為非法網絡遊戲和網絡遊戲違法經營活動提供第三方支付、網上銀行支付和其他支付結算服務等各種形式的支付服務。在明知或應知所提供交易服務的對象是非法網絡遊戲的情形下,仍繼續為其提供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明確管理對象,規範主體審批 篇三

(一)進一步明確管理對象。《辦法》所稱網絡遊戲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網頁瀏覽器和其它終端形式運行的網絡遊戲,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單機版遊戲。其他終端,是指移動電話、個人數字處理器、聯網的遊戲機和接入信息網絡的各類信息設備。

(二)嚴格規範主體審批。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負責對從事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准入,制定審批工作流程。經審核合格的,在取得文化部統一的序列編號後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及時向社會公告審批結果。

對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遊戲研發生產的單位,要強化內容和授權行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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