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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網絡媒體管理辦法

學院網絡媒體管理辦法

為加強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進一步規範校園網絡媒體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校園網絡媒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網絡媒體在師生思想引領、文化傳承、風采展示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教育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網絡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着力打造集羣化、系統化、網絡化的網絡媒體工作格局,營造良好的校園網絡輿論環境,學校決定進一步規範各級單位和各類組織網絡媒體建設與管理,加強和推進校園網絡媒體健康有序發展,現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學院網絡媒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網絡媒體主要指:以音樂學院及下屬各單位、各組織或師生員工為主體申辦的(包括但不限於)微博、微信、抖音、手機報、APP客户端、網絡視頻、移動電視等網絡媒體平台,同時包括本辦法公佈實施後出現的符合“網絡媒體”定義的媒體平台。音樂學院官方網絡媒體包括以音樂學院、團學組織以及某工作項目等名義開通並經網站實名認證的各類網絡媒體。

第二條校園網絡媒體是學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傳陣地,是校務公開、服務師生的重要載體,已成為密切聯繫師生、引導校園輿論、塑造學校形象、建設網絡文化的重要措施,必須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立足於教育事業及學校科學發展與學生健康成長,以科學理論武裝人、以正確輿論引導人、以先進文化薰陶人、以精彩內容服務人。

第三條校內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網絡媒體的發展和運用,堅持黨管媒體的原則,增強對互聯網發展的適應性,校內各部門、各學院和各學生組織要在各級黨組織的指導下,從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的角度出發,建設學校網絡媒體平台,充分發揮網絡媒體優勢,做好網絡信息公開、新聞宣傳、輿論引導等工作,形成網絡媒體工作合力。

第二章 網絡媒體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網絡媒體工作由學院黨總支統一領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網絡媒體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統一管理、協調,監督檢查與考評網絡媒體運營狀況等。

第五條學院各網絡媒體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相關規章制度,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日常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網絡媒體建設和管理。網絡媒體主辦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包括建立工作責任體系、完善發佈審核機制、落實工作隊伍、細化工作流程等,保證網絡媒體健康有序地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 學校對網絡媒體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學校建立運營的官方網絡媒體平台為一級平台,由校黨委宣傳部統籌管理;各學院、職能部門和校級團學組織建立運營的網絡媒體為二級平台,由各學院、職能部門和校團委負責管理;院級團學組織、年級和班級建立運營的網絡媒體為三級平台,院級團學組織、年級和班級的網絡媒體由所在學院負責管理。

第七條 以學校師生員工個人名義建立,主要用於工作交流,傳播內容主要涉及學校工作事務的各類網絡媒體平台,如QQ羣、QQ工作組、微信羣、聊天室等,實行創建人負責制,納入創建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八條由黨總支統籌,促進校園媒體資源整合和服務信息共享,加強校內各網絡媒體平台的建設和融合,聯合做好信息發佈、輿情應對工作。建立並完善網絡媒體運營人員和宣傳員的隊伍和業務培訓機制,提高網絡媒體工作水平。

第三章 網絡媒體建設與審批

第九條 禁止任何個人未經學院審批,擅自以音樂學院及所屬各單位和部門、任何組織、某工作項目的名義開通各類網絡媒體。

第十條網絡媒體的建立,實行兩級審批制。網絡媒體申請建立單位相關負責人須先行審核通過後,於網絡媒體建立運營前向校黨委宣傳部辦理網絡媒體建立運營申請登記手續,經黨委宣傳部核准後方可建立運營。

第十一條 各單位申請建立運營網絡媒體前應當先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

1.以學院名義建立運營的網絡媒體報經主管領導審核同意;

2.院級團學組織或班級建立運營網絡媒體報由學院負責人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申辦單位在辦理申請時應向黨委宣傳部提交《音樂學院網絡媒體建立運營備案登記申請表》(見附件1),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該表可從宣傳部網站下載,需寫清下列事項:

賬號名稱(如有備選名稱也須填寫);

建立單位的名稱;

發佈平台;

創建時間;

發佈週期;

發佈內容;

後台運營隊伍信息:負責人須明確填寫賬號主管教師,管理員須詳細填寫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學院、年級、住址與聯繫方式);

8、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及單位蓋章。

第十三條 學院黨總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同意開設或不同意。不同意開設運營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遇特殊情況,申請雙方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 若各單位網絡媒體平台賬號、後台管理人員或維護方式發生變更,應在7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學院備案。

第四章 網絡媒體的信息發佈

第十八條學院各級網絡媒體信息內容主要以展現音樂魅力、引領校園文化、品味精彩生活、服務師生大眾為宗旨,發佈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動態和與學校、師生相關的其他信息,服務師生學習、工作、生活和發展,宣傳學校發展成就,展示學校良好形象。

第十九條 任何網絡媒體賬號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學院各級網絡媒體的消息發佈,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信息發佈等相關規定,未經學校相關部門授權,各級網絡媒體不得擅自發布涉及學校重大事件、突發事件和社會熱點及敏感問題的相關信息內容。嚴禁用單位網絡媒體平台發佈純屬個人的信息。

第五章 網絡媒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建設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歸口管理,建立網絡媒體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所發佈內容的真實性和安全性負責,嚴格執行“先審後發”制度,嚴禁發佈不實、虛假和錯誤信息。

第二十二條 學院媒體建設、管理、維護的協調牽頭部門為學院黨總支;團委負責各級團學組織網絡媒體信息的正面引導和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本單位網絡媒體建設、管理、維護工作,並協助配合做好學校官方網絡媒體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網絡媒體的管理員不應超過三位,其中一人為具體負責人,具體負責人必須由在職教工擔任。後台密碼僅限管理員掌握,設置為強密碼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賬號名、後台管理人員或維護方式發生變更,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學院行政祕書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網絡媒體公眾賬號要以“科學發展、積極利用、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為指導原則,制定信息審核、發佈等管理規範。各建設單位應主動建立健全網絡媒體管理制度,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專人具體負責網絡媒體內容審核與日常維護等工作並實行24小時監控。發現評論中有違法及有損學校聲譽的信息,要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和黨委宣傳部彙報,並與網絡媒體開設的網站及時溝通,妥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級網絡媒體在管理過程中,應高度重視網絡輿情,發生輿情危機時,應主動予以正面回覆,嚴格依照《音樂學院突發事件和重大輿情新聞宣傳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和重大輿情,積極疏導,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對重大事件、緊急信息或有損學校聲譽的信息,官方網絡媒體管理人員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和黨委宣傳部彙報,並與網絡媒體的註冊網站及時溝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輿情危機、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由黨委宣傳部統籌協調,各網絡媒體平台須緊密配合黨委宣傳部,發揮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傳矩陣效應,按照學校統一部署、統一口徑發佈信息;並及時上報學校相關領導,統一發聲,做好信息報告、新聞發佈、澄清事實等工作,涉事單位要做好配合及相關事件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院黨總支責令其停止該行為,主管及主辦單位應當定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註銷賬號,停止網絡媒體建設及運營;違反法律的,由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1.網絡媒體建設運營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禁止內容的;

2.網絡媒體建設運營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設運營網絡媒體賬號的;

4.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開通網絡媒體的單位、各類組織,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院黨總支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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