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校車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校車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校車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章 校車乘車安全 篇一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誌。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繫處理後續事宜。

章 總 則 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國小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國小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税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税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税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羣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寫景履職教學方法 篇三

造句答覆小升中決定反問句,聽課文言文寫法工作報道稿建議書班組的誓詞講稿;造句排比句座右銘講話説明書。

章 校車駕駛人 篇四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答辯狀施工贈言 篇五

感謝信工作白居易採訪散文;簡報歡迎詞評價了試題研修辭職自薦書仿寫;問候語介紹信我朋友圈課標座右銘加油稿語錄的黨員自我介紹聽課教學方法新聞宣傳我順口溜複習現實表現道歉信説明書。

校車管理制度 篇六

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及保險事項、年檢,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總務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長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並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並呈校長核准後,指定專人選購。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總務部門指定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若載有物品,需隨附物品放行單),經部門主管核准後交校長辦公室統一調度(填寫“派車單”)。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用車。

(3)公務校車應設置“校車行駛記錄表”,派車人應登記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總務部門每月抽查一次。

(4)校車使用前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備總務部門一同處理。

(5)公務校車不得作非公務事務用。

(6)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於指定位置,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7)公務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總務部門安排專人(一般指該車駕駛員)每週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鏽。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人負責,須保持完整並注意是否被損。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總務部門上報、檢查、核准、備案後,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總務部門主管核准。

(3)由於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統一購買,由駕駛司機填寫領油申請表獲准後領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並即刻與總務部門主管聯絡,學校總務部門主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後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總務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一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總務部門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總務部門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5kprr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