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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範文(精選4篇)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範文(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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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範文(精選4篇)

篇1: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解僱,是對員工最嚴厲的處罰,關係該員工的就業,而失業可能對員工的生存造成影響,也與《勞動合同法》穩定勞動關係的宗旨背道而馳,因此,法律對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僱員工的12個敗訴節點對一一闡述。

敗訴節點1:缺乏規章制度

司法實務,我們發現有些單位太任性,根本就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解僱特定員工的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規定,如果員工的某行為嚴重違反起碼的勞動紀律,例如一個月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一個月內連續遲到早退10次以上等,儘管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用人單位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僱該員工。

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2、單位規章沒有公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如果規章制度沒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沒有向職工本人依法告知,則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3、規章缺乏民主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據此解僱員工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則也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4、規章制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反過來,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則該規章制度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5、規章規定顯失公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該條規定的雖然是勞動合同,但是實務中,顯失公平的規章制度條款也不能作為解僱員工的依據。

敗訴節點6、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事實依據沒有證據或不能足以證明的,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7、解除依據適用錯誤。

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僱員工,解僱的規章制度必須和員工的行為嚴格對應,否則,就是適用規章制度錯誤,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8、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界定不清。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必須界定清楚,否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連續遲到3次,一個季度累計遲到10次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就是明確的、可操作的。如果規定“員工連續多次遲到或多次曠工的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不明確、無可操作性,適用時仍然會發生爭議,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則白白地將界定權丟給了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顯然加大了訴訟風險。

敗訴節點9、未能依法有效送達。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必須送達員工,否則,則表示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讓員工知道,相應地,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就還沒有解除。

敗訴節點10、未告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敗訴節點11、規章制度相互衝突。

很多中小企業由於缺乏集中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被人事部、財務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門瓜分,各個部門缺乏統一的溝通,因此,在規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為戰。加上對這些部門沒有很好地規定各自的權責利邊界,所以,各個部門推諉、爭奪規章制度制定權的情況時常發生,再加上部門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規章要麼重複、衝突,此時,如果員工要求適用對其有利的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敗訴節點12、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有利,用人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則員工有權要求適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篇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有序地運作,將糾紛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好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的運作有序化、規範化,降低企業經營運作成本;

(三)規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職工來講服從規章制度,比服從主管任意性的指揮更易於接受,制定和實施合理的規章制度能滿足職工公平感的需要;

(四)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設置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後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的目標和使命努力奮鬥。

(五)良好的規則制度為企業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為企業的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二、單位應如何制定規章制度

在企業的人事行政管理中,規章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規章制度是企業進行員工管理的重要依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目前的認識比較混亂,導致了部分企業在操作過程中無所適從。如果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瑕疵,隨着時間的推移,將會被逐漸放大,對以後的企業行政管理留下嚴重隱患。為了增強企業對規章制度制定的認識,特撰此文,僅供交流探討與參考。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狀況。

《勞動法》的相關內容對規章制度制定作出了規定,但是很不明確,具體條文如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但是究竟應怎樣“依法建立”規章制度,卻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導致了在企業的行政運作過程中,規章制度完全由企業單方面制定,進行簡單宣傳後馬上實施。

為了彌補《勞動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的相關內容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相關內容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度的規定製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依據這條規定,企業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民主制定、不違法、向勞動者公示。“民主程序”是什麼程序?對此還是沒有一種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釋。

在審判實踐中,只要企業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法,並向勞動者公示,其效力都會得到認可。

(二)《勞動合同法》對規章制度的規定及解釋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文如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釋:我們可以比較《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可以發現除了個別標點外,是完全一致的。《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解釋,補充了規章制度通過和修改的程序,並強調了用人單位要將規章制度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的補充和完善。該條規定很明確,但是“職工代表”應如何產生,仍然沒有相關規定。

(三)規章制度通過實務操作指引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過以下兩個程序才能通過:

1、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工會討論不予認可);

2、公司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最終方案(即需要公司代表、工會或職工代表雙方均出席);

實施以上兩個程序要解決以下問題:職工代表的產生、會議過程的記錄。

職工代表應如何產生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但是勞動法規強調的是規章制度的民主通過,所以應由勞動者推舉產生。產生的方式可以參照我國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方式進行。對於一些比較大型的企業,也可以採用多級選舉的方式。如先選舉班組的代表,再班組代表推舉出部門代表,由部門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大會。採用多級選舉的方式可以降低職工代表大會的人數,提高規章制度的通過效率。

職工代表大會的討論(程序1)以及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最終方案(程序2)的過程一定要有會議記錄,並要求與會人員或參與協商人員的簽名確認。

規章制度通過後,用人單位還需要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公示和告知程序是很重要的環節,一個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仍然不能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注意,規章制度可以公示,也可以告知。實踐中可以通過培訓、張貼、向員工發放等方式。在操作中要注意保存向員工公示或告知的證據。培訓要有培訓記錄、張貼要取得張貼的記錄,向員工發放要有員工的簽收。最有效的告知方式是向員工發放規章制度並要求員工簽收。

(四)規章制度制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規章制度要簡明。

對於勞動關係的管理,勞動法規中其實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直接按法律法規來執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寫進規章制度中,以免造成規章制度過於繁雜。

2、內容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的規定主要強調了規章制度通過的民主程序,但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同樣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不但不能約束員工,員工還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五)、廣東省的操作實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從該條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在事實上變通了《勞動合同法》的硬性規定,降低了企業用工管理的難度。使規章制度的審判實踐又回到了只要不違法、向員工公示或告知之後就能得到認可的狀況。雖然該意見還強調了“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前提條件,但是發生爭議時,如果勞動者主張有異議,需要由勞動者提供證據,這對勞動者而言是有很大難度的。

廣東省的《指導意見》在很大程度上變通了法律的規定,是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產物。該《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指導意見終歸是指導意見,僅僅是一種審判實踐中的傾向性政策,不是法律。如果有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出台,還應按新的規則來處理。

本律師的觀點是,暫時沒有條件嚴格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施規章制度通過程序的,可以先做到規章制度不違法、並向員工公示或告知後實施。有條件的還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因為政策穩定性不如法律,如果目前實行的政策發生變化,肯定會對企業管理造成很大的衝擊。嚴格按照法律來實施的管理,從來都是可以“以不變應萬變”的。

三、公司規章制度模板

公司規章制度模板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篇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功能,使公司經營管理步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使大家能依照同一個標準為公司服務,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xx國際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原則

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在充分保護投資方及全體員工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前瞻性、應變性、易行性、可操作性的原則。本規章制度相關內容與公司現行規定、公告、標準作業規定有相牴觸時,依公司最新公佈的辦法或公告、標準作業規定執行。

第四條定義

企業規章制度(以下簡稱“規章制度”或“制度”)是指公司有關部門針對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全體員工制定的、經公司總經理、行政人事部等制度審批部門,以書面形式發佈的並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針對個別事務處理的規範總稱;是企業制定的要求下屬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對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制度涉及的範圍包括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

凡公司員工應遵守公司訂立的各項制度,服從上級安排和管理,熱愛本職工作,相互合作,盡職盡責服從公司指示,維護公司秩序,為求公司的不斷髮展各盡所能。

第五條制訂、修訂與生效

一、規章制度的起草,須徵求有關負責人、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對於涉及其他部門工作或與其他部門關係密切的規章制度,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照各部門權責關係,以公司總體利益優先為原則,作相應調整。

二、起草規章制度,必須注意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與協調。

三、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自發布之日的次日起發生效力,所替代的舊制度同時相應廢止。

四、因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或廢止應作相應修改的;因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調整等因素應變更內容的等,應予以修訂。修訂與生效按正常程序進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招聘

一、公司招聘不分種族、性別、地域、户口等區別。員工不因國籍、民族、籍貫、性別、語言、宗教信仰、資歷不同而影響其僱傭、培訓、酬報和提升。

二、所有員工必須年滿16週歲以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的有效身份證明。提供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如工資、學歷、證書等證明文件(外國人應具備條件為:①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②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工作經歷2年以上的;③無犯罪記錄;④持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籍旅行證件;⑤臨時居住登記單)

三、招聘員工需通過指定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並體檢合格。

四、凡有下列情形的不錄用:

1.有參加不良幫派、酗酒、吸食毒品或其代用品之違法行為

2.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與原服務單位簽有競業限制就業協議,不能在本公司服務者

4.違反國家法律,以及承擔治安處罰、刑罰等責任的

5.有提供虛假學歷證明、身份證明、資格證明、從業經歷及其他虛假情報的

6.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7.經公司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或不具有公司所在行業健康要求者

8.有欺騙、隱瞞或任何不誠實行為者

9.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行政人事部每年年初制定出當年度用人計劃和薪資預算彙總至總經理批准。

六、用人需求部門因工作需要在編制內增加長期或臨時崗位人員,應首先由用人部門詳細填寫《招聘申請表》,提出用人申請及要求,送行政人事部,報總經理批准。行政人事部收到審批後的《招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以下八種招聘渠道同時招募所需人才:

1.公司內部招聘;

2.公司內部員工介紹;

3.查詢公司簡歷庫;

4.在各類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

5.通過獵頭公司尋找優秀人才(主管級以上人員);

篇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規章制度(即管理標準,包括生產組織標準、管理業務或工作標準)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規範公司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動公司法制化管理,促進依法治企,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有序、高效運行,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規章制度的實施管理。

3.執行規章制度遵循的原則

3.1健全性原則:執行規章制度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適用於公司每一位員工,每一位員工都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3.2事實性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各項制度為標準。

4.制度制定原則和內容

4.1制定原則

4.1.1完整規範原則:制度規定符合現代企業管理要求,責權利明確,工作流程清晰,接口一目瞭然。

4.1.2可操作性原則:制度規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便於操作,實施後確實能提高工作效率。制度不僅僅是對現存問題的規範和糾正,更應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問題的規避和預防。

4.1.3協調一致原則:專業制度必須與基本制度相一致,子公司制度必須與總部制度相一致;制度與制度之間必須一致,不一致的,除非特別説明,以後頒佈的為準,防止政出多門、自相矛盾。

4.1.4注重時效原則:制度一經生效,必須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修改。當企業內外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其他相應制度必須隨之變化,做出説明。

4.2制度內容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規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文件。規章制度的名稱為“制度”、“規定”、“辦法”等(也包括“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制度”是指對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規定。

“規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規定。

“辦法”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體規定。

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4.2.1文字性文件:包括目的、適用範圍、管理職責、遵守的規程、程序或方法實施的步驟、接口等。

4.2.2同關鍵控制點對應的工作流程圖,對控制點的考核標準(儘量是量化指標)。

4.2.3相關憑證、質量記錄及其表樣等。

4.2.4解釋、修訂權限及生效時間。

5.制度制定流程

5.1起草

公司各職能部門依據專業分工,承擔有關制度的起草任務,並指定人員具體負責。制度的建立和修訂可以由領導、職能部門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提出。

5.2徵求意見

制度起草完畢後,起草部門須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相關部門須在規定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內做出答覆,起草部門結合相關部門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無須徵求意見的制度草案直接報交領導審核。

5.3審核及批准

起草部門將修改後的制度報送經部門主管領導、總經理審核,經領導簽字後將底稿與電子檔一併交綜合辦公室,並將發文審批表交綜合辦公室。

如有修改意見,須將草案返回起草部門進行修改,修改完畢後,重新報送部門領導、總經理審核簽字。最終底稿與電子檔及發文審批表交綜合辦公室。

5.4編號與修訂

5.4.1發文編號要註明編號、序號,即正塔x字(部門簡稱)[xxxx](年號)x號(順序號),格式如下:

正塔x字[xxxx]xx號—A(B、C)

修訂版本號

發文順序號

年號

部門簡稱

公司及各部門文字簡稱:

公司綜合辦—綜;生產辦—生;技術銷售部—技;供應科—供;製造工藝室—藝;質檢科—質;財務科—財;

5.4.2通知、通報類的公司發文:按正塔通字[xxxx]xx號編號;

5.4.3修改需換版時,只對文件編號中的版本進行重新標示,其餘的標示沿用。

5.5發文格式

綜合辦公室接簽字後的制度後,按規定編號、發文。

對於公司的正式發文一般用A4紙,文件格式如下:

5.5.1眉首:空格一行

a)第一行用36號、黑體字居中書寫公司全稱;

b)第二行用4號仿宋字書寫公司發文編號、批准;

c)第三行用下劃線標識。

5.5.2正文

a)文件標題用2號仿宋體加粗書寫並居中;

b)書寫字體一般用4號仿宋體;

c)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符號一般不單獨佔一行;

d)頁邊距:

上白邊(天頭)寬2.5±O.5cm

下白邊(地腳)寬2.5±0.5cm

左白邊(訂口)寬2.8±0.5cm

右白邊(翻口)寬2.5±0.5cm

5.5.3版記

a)主題詞:用4號仿宋體,居左頂格標示,後標全角冒號詞目用4號仿宋體;詞目之間空1字;

b)主送:左側頂格,用4號仿宋體字標識,不同部門之間空1字;

如需上報總部,將報送與主送分行,左頂格標示;

c)起草部門、時間、打印份數三項平均分佈於最後一行;

主題詞、主送(報送)部門、起草部門之間用分隔線隔開。

5.發文

由起草部門明確發放範圍,未經批准或未履行正常審批擅自進行發放的制度,視為無效。

6.規章制度的培訓和落實

6.1制度起草部門負責確定制度培訓需求,向綜合辦提出培訓計劃並承擔培訓任務,綜合辦負責培訓的組織工作。培訓工作在制度頒佈後半個月內完成。培訓要有時間、地點、培訓人、參加培訓人並做好記錄,作為日後檢查規章制度落實的依據。新員工制度培訓在入職教育和試用期內進行,由綜合辦和試用部門負責,主要培訓內容為公司制度和與崗位密切相關的制度。

6.2由制度落實的責任部門從嚴、從細抓落實,並負責規章制度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6.3對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要嚴格考核。規章制度下發後,必須落實到工作中去。對於不能落實規章制度的人和事採取果斷的措施,確保規章制度毫不含糊的落實。

6.4集團公司下發的規章制度,綜合辦要認真登記、保管、傳達、貫徹、落實,總經理是第一責任人;我公司發放的規章制度及文件,各部門要登記、保管、貫徹、落實,部門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6.5各部門對重要規章制度落實情況要進行信息反饋,並納入考核內容。各部門要落實好自己的職責,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對規章制度的跟蹤管理必須做到“三快”“四必須”。(三快:對規章制度傳達落實快,對執行決議反映快,對存在的問題解決快;四必須: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嚴”字當頭,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長抓不懈,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要有科學的態度,規章制度的落實必須與部門、公司實際情況結合,同步落實。)

7.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

7.1制度起草部門負責制度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撰寫制度運行報告,定期報上級主管領導(正式文件一般半年報兩次,試行文件隨時根據執行情況修訂)。作到誰制定的規章制度誰負責,誰主管的部門誰負責,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7.2綜合辦監督、檢查制度制訂部門的職責履行情況,並每月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形成記錄,進行評價,並在月報裏進行通報,對問題責令責任部門進行限期整改。經理層對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或要求。

8.制度落實的獎懲措施

8.1制度起草部門在制度運行中沒有監督、檢查和進行培訓的,扣罰部門負責人。

8.2在規章制度頒佈實施中沒有反饋落實情況,使信息逐級衰減,追查起草制度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責任,扣罰部門負責人。

8.3對規章制度運行中,領導不能帶頭貫徹落實,使制度在各部門不能有效開展,處罰部門領導。

8.4各部門對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好的,並在實際工作中發揮出效能的予以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8.5各部門要加強對內部管理工作的持續改進,對規章制度的落實要納入生產經營管理考核之中與工資掛鈎。每月要對制度執行情況給予統計、考核。

9.本辦法自發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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