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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關於案件評查結果全面應用的實施辦法

市人民法院關於案件評查結果全面應用的實施辦法

市人民法院關於案件評查結果全面應用的實施辦法

市人民法院關於案件評查結果全面應用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案件評查結果的運用,助推司法辦案責任制的全面落實,進一步規範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完善審判權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暫行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做好案件評查與法官懲戒工作銜接的通知》、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法官員額退出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開展案件評查時,既要對案件實體、程序、文書等案件本身的問題開展評查,也要注重發現法官是否存在違法審判和司法瑕疵行為的問題線索。

第三條

在案件評查過程中,如發現法官存在涉嫌違法審判問題線索的,應在7日內移交政治部(督察室)進一步處置。

第四條

審判管理辦公室(督察室)應當將評查認定為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清單和評查報告及時移送政治部(督察室),政治部(督察室)對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的承辦法官是否存在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後果情況等情形開展調查,經初步核實需要予以懲戒的,應當報請院長批准後立案。

第五條

經核查,法官不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由政治部(督察室)通知當事法官,必要時可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

第六條

經核查,法官存在一般過失或瑕疵問題,情節較輕無需給予懲戒處理的,由政治部(督察室)根據情節進行相應處理:

對責任人個人每件不合格案件在年底績效考核扣十分;

對責任人個人年內出現二件以上不合格案件視情節給予取消評先選優資格、暫緩職務或法官等級晉升、離崗培訓、調整或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罰;

對責任人個人每起瑕疵案件在年底績效考核扣三分;

對責任人個人年內出現二件瑕疵案件的,進行提醒談話;出現三件以上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選優資格、暫緩職務或法官等級晉升、離崗培訓、調整或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罰;

年內出現不合格案件或累計瑕疵案件最多的部門取消當年的評先選優資格;

需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的,由院長簽發;

(七)需對責任人取消評先選優資格、暫緩職務或法官等級晉升、離崗培訓、調整或調離工作崗位的,由院黨組決定。

第七條

經核查,法官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需要懲戒的,報本院院長審批後,由政治部(督察室)層報省法院督察室,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經核查,法官未違反審判職責,但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處理。

第九條

法官因違反審判職責擬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政治部(督察室)應在紀檢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將法官違紀違法情況層報省法院督察室,由省法院督察室審查是否應啟動法官懲戒程序。

第十條

在案件評查過程中,發現承辦法官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政治部(督察室)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規範審查調查程序,堅持法官懲戒和保護並重,嚴格區分案件質量瑕疵責任和違法審判責任,準確劃分法官責任和司法輔助人員責任,切實提高案件評查和法官懲戒工作的專業性和公信力。

第十二條

將案件評查、法官懲戒與法官考核、法官退額等工作相銜接,全面強化對法官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一案雙查”程序、國家賠償程序等發現的錯案或不合格案件,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的案件範圍為XX年XX月XX日以後立案的各類案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X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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