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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機關考勤制度 篇一

為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局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考勤對象

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在職並在本局上班的`全體工作人員(外借的人員由借用單位考核)。

二、考勤方式

工作人員必須按考勤要求逐日如實填寫出勤登記表,嚴禁弄虛作假或委託他人代簽,如有發現一律扣除雙方當事人當日一倍的分數。工作人員外出開會、出差或下鄉時應在公告欄中説明,並告知辦公室,允許事後在考勤登記表中補籤。經局長批准的加班時間可折抵事假時間,月度內調用有效。所有事假(含病假、休假、產假等),每缺勤半天扣2.5分(分值另行決定)。

三、考勤記錄

局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收集彙總,按“日記、周清、月公佈、季兑現”的要求做好工作,加減分欄目應載明情況,考勤記錄統一整理成冊後報考勤工作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

四、考核效用

按照本局《局機關效能考核辦法》的要求,工作人員的考勤是效能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年終考核評先進的一項重要依據。

.投訴查處制度 篇二

接待投訴範圍

(一)代理工作不盡職

1、由於律師的原因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完成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事項;

2、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的;

3、律師在代理訴訟工作中,未經委託人的同意沒有出庭參加訴訟的;

4、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應當調查取證而沒有調查取證的;

5、律師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盡職的行為。

(二)其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行為

(三)其他本所律師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投訴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為公民個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及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2)投訴請求;

(3)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投訴人身份證複印件。

5、投訴人能夠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二)投訴人為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書及內容如下:

(1)投訴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繫電話;

(2)被投訴的律師姓名;

(3)投訴請求;

(4)投訴事實與理由;

2、投訴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收費票據。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進行投訴的,其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其他證據材料(如相關的裁決書、判決書)。

注:上述投訴材料如確實不能提供的,應在投訴書中説明原因。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由主任經過調查核實後予以受理並進行查處;

2、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否則,視為未投訴;

3、如被投訴律師沒有違規行為,向投訴人説明處理結果;

4、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告知投訴人武漢市司法局投訴電話:市律協投訴電話:可向本所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5、被投訴律師有違法行為或本所對該投訴不能解決的其他違法行為,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或告之投訴人依法通過其它正當途徑解決。

5、收案收費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嚴格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收費,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指派律師辦案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收案要認真登記,在收案登記薄中應載明:收案日期、案由、類別、當事人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其他人審批意見等內容。

二、律師事務所收費要出具統一税務收費發票。根據案情,需要向當事人收取交通、通訊、差旅、打印等費用的,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出具辦案費用收據。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取金錢、財物,違反者視為私自收費。

三、律師接收案件後,由承辦律師填寫一式三份《委託代理合同》,在委託人簽約後,承辦律師報所主任審批,再由當事人到財務部門繳納代理費、辦案費用。內勤根據主任審批意見,並在核實按規定收足代理費、辦案費用後,方能蓋章、發放相關文書及公函。

四、委託人交納部分代理費或者協議風險辦案收費的,承辦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在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並由承辦律師報本所主任審批後,到內勤人員處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書,由本所統一受理,並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代理律師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與當事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主任審批減、免代理費後,由內勤人員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及發放相關文書、公函。

六、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託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後,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複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託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6、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一、為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所律師實行當事人、社會、本所、本人全面監督;

三、向案件的當事人發放"反饋卡",告知案件監督內容;

四、審批案件時,再次向當事人提示監督內容及監督後果;

五、定期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訪案件當事人,尋求監督意見;

六、當事人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查實違紀更換律師;

七、本所歡迎法官、仲裁員以及其他人員對本所律師監督;

八、本所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對本所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主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所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客觀、主動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7、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制度

一、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師辦案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主持並組織律師參加實施。

三、承辦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重大疑難案件上報集體研究討論。

四、下列案件為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擬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4、當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討論的各類案件。

五、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1、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2、市、縣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3、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4、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討論在承辦律師提出後3日內進行,其研究討論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七、承辦律師可將本人意見及討論結果通報當事人,參考當事人意見。

八、承辦律師不同意研究討論結果,也不同意當事人意見,由主任最終確定。

九、主任最終確定案件辦理意見後,承辦律師仍然堅持個人意見的可另行指派律師。

十、案件需要其他專業律師參與研究討論的,其他專業律師均有義務配合。

8、利益衝突審查制度

一、律師事務所成立執業利益衝突審查小組。其職責是負責審查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執業利益衝突。

二、承辦律師在與當事人商討代理事務階段,必須將代理意向、對方當事人委託人基本情況、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提交審查小組審查,經批准通過後,方可就委託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三、委託合同簽訂之前,承辦律師應將主要證據、案情摘要以及承辦律師確認與該案無執業利益衝突的承諾提交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核無誤後,方可簽訂委託合同,進行正常工作。

四、在業務活動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代理業務與委託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衝突時,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視情況作出補救措施。

五、在業務活動中,如承辦律師因執業利益衝突問題隱瞞事實情況,在執業活動中採取非法手段致使委託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除承擔其賠償責任外,並視情節解除其聘用合同關係。

9、文書和檔案管理制度

一、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負責。

二、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諮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

三、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原則立卷歸檔。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併立卷。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再辦結年立卷。

四、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五、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複印件入卷歸檔。

六、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徵、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後,分別保管。

七、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八、終止委託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託人要求終止委託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託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後。

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十、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並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後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後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閲蓋章後,移交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十二、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後,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十三、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

十四、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註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製人、錄製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10、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記帳。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出納和會計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取代理費和辦案費用,並給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分配製度。

六、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設銀行帳户。

律師事務所不得將本所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得向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 本所帳户,不得為外單位或者個人以代收代轉轉帳支票等方式套現。

七、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

(1)、律師事務所應當使用國家税務機關核准使用的發票。

(2)、律師事務所應禁止律師個人持有或者管理髮票。

八、律師事務所應當由專人保管財務印章。

律師事務所使用財務印章,必須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批准,並在用印登記表上註明,保存備查。

九、律師事務所應當參加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執業責任保險。

十、律師事務所代扣代繳的律師個人所得税,上繳税務部門。

十一、本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應向合作人公開。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建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確保本所朝着規模型、高層次方向發展,根據《律師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主任實行選舉制,由全體合作律師選舉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條 主任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執行上級有關指示、決定,接受上級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所業務開展和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對內對本所及全體律師負責。

第四條 所務會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條 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律師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並同時持有律師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七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係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户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八條 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並申辦執業證書。

第九條 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所務會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作人提議,並經所務會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四條 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後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十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務會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佔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祕密的。

第十七條 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後,調離人員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經濟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五、交回律師執業證。

第十九條 調離人員系合作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作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合作人會議通過後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合作人會議。

12、所務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實現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規範化,根據本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所務會是本所律師會議的常設管理機構,在所章程規定和律師會議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執行律師會議的決議,管理日常事務,對律師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所務會成員在合作人中通過律師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所務會人數為3人。經所主任或半數以上合作人提議,所務會可提前改選。

第四條 所主任是所務會當然成員,召集並主持所務會工作。

第五條 所務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可舉行。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可根據情況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六條 所務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報告和管理制度;

二、決定所內部門的設置、增減、非合作律師及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及辭退、解聘;

三、發薪人員工資標準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師會議授權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所務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項事宜均採用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形成決議。

第八條 所務會應有專人記錄,並形成紀要,所務會成員應簽名,所務會記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本規則經律師會議通過後生效。解釋、修改權屬律師會議。

1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機關考勤制度 篇三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工作人員行為,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大樓內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 採取面部識別的方式進行考勤。

第三條 在正常工作日內,每天分早晚兩次進行考勤。即每天早上7:00-8:30,晚上17:00-18:30,為考勤時間。

第四條 考勤管理工作由局辦公室孟江豔具體負責,做好《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的制定、收集和彙總。

第五條 因公務活動不能正常參加考勤的,應履行書面批准手續,到考勤管理人員處領取並填寫《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經科室領導、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報考勤管理人員。凡不填寫《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的均視為曠工。經批准的外出培訓或學習,視同公務。

第六條 凡因事假、病假、年假及其他情況等不能參加考勤的,按照請銷假制度,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

第七條 認真遵守作息時間,凡超過正常上班和提前下班時間即為遲到和早退。當天一次未考勤視為曠工半天,兩次未考勤視為曠工一天。

第八條 建立考勤月通報制度。在每月的前三個工作日內,由考勤管理人員依據考勤系統記錄和《因公未考勤人員情況説明表》,對上個月的考勤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報送局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

第九條 由局組織部、監察室、辦公室負責對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十條 考勤情況將作為個人年終考評的重要依據,凡無故不參加考勤全年在10天以上的,將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〇xx年三月六日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四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時 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 崗。

上班時間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簽到時間以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簽到,簽到表 由局紀檢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佈上月考勤情況。

三、幹部職工因公務外出原則上應簽到後再外出辦事,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簽到,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 準後報辦公室備案;局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

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 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説明事由、時間。

請假 1 天以內者, 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 2-3 天,經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同 意後,由局長審批;3 天以上,一週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會同局長研究審批,病假需附醫院證明;一週以上 交由班子會審批(病假需附醫院證明) ,假期結束,請假人 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

對不請假者,一 律作曠工處理。

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 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 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 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

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 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與文明獎、衞生獎掛鈎,缺勤 (公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除外)扣發衞生獎。

每月統計公佈,季度發放。

八、當年事假累計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從第 21 天起,依據宛龍人社政【2015】5 號規定,每天扣發 本人日工資的 40%,超過 30 天的停發工資;曠工或者因公外 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 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按《公務員法》規定處理。

九、因違犯工作紀律,被上級督查部門查處的,按照省 市區組織、紀檢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五

一、考勤對象

辦事處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考勤辦法

1、實行每月一張“考勤表”的辦法進行考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辦事處處級領導幹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門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負責考勤工作。

2、每月最後一天由各科室負責考勤的同志將“考勤表”交科室負責人校核、簽名後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彙總,有扣發情況的,填寫《深圳市直機關公務員扣發臨時崗位津貼審核表》,經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區人事局審核後(編外人員和臨聘人員由辦事處審定),由財務中心按規定核發工資及津貼補助。

三、請銷假規定

1、處級幹部請假經辦事處主要領導批准,並通知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備案。

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並向辦事處主要領導報告。

3、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一天以內的,由各科室負責人批准,同時向分管領導報告;請假兩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分管領導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須持醫院的有關證明和請假條。批准權限按上述第三項第1、2、3條規定執行。

5、請假到期的,按請假程序和權限由請假人報告銷假,需要延期的,須重新辦理有關請假手續。

6、休年工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如果辦事處已統一安排外出參觀考察學習的,應減除當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規定的作曠工處理。

四、發放崗位津貼和獎金具體規定

1、發放日均崗位津貼,以每月21.5個工作日計算。

2、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日內,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批准擅離工作崗位的,相應扣發其當日崗位津貼。1個月內曠工每累計一天,扣發其當月崗位津貼的三分之一(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工資補助三分之一);超過3天的,扣發當月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全部工資補助),全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者,扣發年終獎。

3、工作人員請事假,時間在1個工作日以內的,其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個工作日的,按其實際事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工資補助60元);1個月內事假天數累計達1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貼)。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年終獎。

4、工作人員請病假,1個月內病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累計在10天(含)以內的,其當月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0天的,按其當月超過的天數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發工資補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助)。每年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扣發年終獎。因公受傷人員在治療期間不扣發崗位津貼。

以上曠工、事假、病假天數,當月累計,跨月則重新計算。

5、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崗位津貼全額發放。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後,經單位批准請哺乳假的,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崗位津貼按60%計發。

6、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下年度崗位津貼按其應發額的75%發放,當年不發年終獎。

7、享受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被依法審查、採取強制措施或羈押的,在此期間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停發,年終也不發獎金。經審查、審理,不構成違法、犯罪且不受處分的,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和獎金予以補發。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補發。

五、要嚴格考勤制度,各部門考勤人員必須負起責任,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不如實上報考勤結果的,扣發考勤人的當月崗位津貼。

機關考勤制度 篇六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幹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温泉縣畜牧獸醫局、動物衞生監督所、草原監理所全體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幹部、職工採用考勤登記制度。

㈠考勤由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辦公室主任負責登記考勤,每月公佈一次機關幹部職工出勤情況,並報財務室執行。

㈡局領導率先垂範,帶頭執行本局制定的機關考勤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無故不請假,有事外出事先向辦公室告知,領導之間要相互通氣。一般幹部職工要堅守崗位,沒有特殊情況上班時間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外出辦事也要事先向辦公室説明事由,以便辦公室隨時掌握,方便聯繫。

㈢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即八小時工作制,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等。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下鄉、出差除外)。(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鐘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

第五條工作時間不得酗酒、睡覺、大聲喧譁,不得玩遊戲、上網,不得打牌、打麻將,影響工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第六條請銷假制度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負責人審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中層以上幹部請假,均由局主要領導審批。任何情況下請假均需書寫請假條(請病假的還需出示醫生診斷證明),並經辦公室主管領導、局長簽字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方可准假。請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我縣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出差幹部職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派差單,説明外出事由,報銷出差費以派差單和考勤登記為依據。駕駛員出差實行實報實銷,其它幹部下鄉無出差費。

第八條曠工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或早退3次視為曠工半天。

㈡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等未經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第九條處分對無故曠工影響工作者,按照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曠工半天者,給予警告處分,並扣發1天工資;每曠工1天扣發2天的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扣除年終幹部考核第13月獎勵工資,並實行待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經局黨組會議-本站§ 研究,上報縣勞動人事局予以給予處理。第十條本制度自20__年月日起執行,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七

(一)全局工作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嚴格執行幹部、職工考勤制度,嚴格按縣府規定的作息表上下班,不得無故缺勤、遲到、早退。

(二)上班時間各科室工作人員外出辦事,時間較短者,應告知辦公室人員,如時間較長者應向本局分管領導彙報。

(三)本局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各科(室)長(主任)審批;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局長審批;

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局長審批;

請假七天以上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四)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年休假制度。工作時間滿30年者年休假20天,滿20年者年休假15天,滿15年者年休假10天,滿10年者年休假7天。休假由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休假原則上一次安排一人休假,一次使用完假期。一年內事假累計達到本人應享受休假時間,病假相加超過30天的或自學(函授)考試複習請假超過本人休假時間的,當年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五)享受探親假、生育假、婚喪假、年休假的,由享受者本人提出申請,報辦公室審核,經局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其待遇按蒼政辦27號文件執行。

(六)考勤登記,工作人員上下班時間以“考勤表”記錄為準,每次上下班簽到時差為15分鐘,超過15分鐘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或早退一次扣發考勤獎10元,遲到或早退一次超過二小時按曠工半天論處,

月累計遲到或早退5次按曠工半天論處(依次類推)。無故曠工一天扣50元,月累計無故曠工2天以上取消當月考勤獎;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取消全年獎金,家住外地的同志每週一上班或週末下班可推遲或提前一小時。

(七)請假須事先填寫請假條,辦理審批手續。如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請其他同志代請假,事後説明原因,並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八)無故缺勤、遲到或早退,每月違反二次者,辦公室向其提警告;違反三次以上者,違反者寫書面檢查,並與年終獎金掛鈎,扣發的獎金分別獎勵給優秀和遵守紀律者。

(九)各科室應及時將請假條送局長室審批,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依據。

(十)以上考勤制度由辦公室做好統計,實行按月登記,全年彙總,並報局長室。

(十一)年度考核按縣人事局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八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機關及委屬各事業站所應實行考勤簽到制度,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通知作相應調整)。機關考勤由委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業站所考勤由各單位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人員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外出,應提前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備案,説明外出事由和時間,並不得委託代簽。

四、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當天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履行登記手續。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

五、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説明事由、時間。中層副職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者,由分管主任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分管主任同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委人事科彙總備查。

六、實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並嚴格執行揚人社發[20xx]30號《關於落實揚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業站所每月底及時將當月考勤情況報委監察室彙總,監察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考勤情況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工作人員的全年考勤情況作為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簿、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九

一、xxx局全體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機關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不擅離職守。

二、嚴格簽到制度。不準以言代簽或他人代簽。遲到者局辦公室予以登記。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不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離崗。一般幹部職工請假半天,由本股股長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長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請假由主管副局長或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假期期滿後,及時向批准領導報告並銷假。

四、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認真辦理公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時間不準辦私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局長、副局長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股室的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進行檢查或抽查,建立記錄,作為評價股室和個人工作的參考依據。辦公室每月彙總頌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況。

六、局機關組織召開的會議和學習等集體活動,無故缺席者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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