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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關於酒店的考勤規章制度 篇一

考勤:

1、不遲到、不早退、不脱崗、串崗、不準隨意調班、經領導同意方可,未經同意者沒有滿勤獎,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請示領導。

2、遲到1次(十分鐘之內)罰款5元有滿勤,遲到三次無滿勤(十分鐘之內)遲到半個小時罰款10元,遲到1小時扣半天工資。

3、病假1天扣1天,出示病志、事假1天扣2天,沒有滿勤獎。

4、曠工1天扣3天工資,曠工3天酒店自動開除,行為保證金不退、無工資。

5、請假提前申請,如領導未同意按曠工處理。

儀容儀表:

1、上崗前必須着裝統一,穿工作服佩戴工牌,違者罰5元。

2、女員工淡粧上崗,長髮盤起、短髮不過領;男生不留鬍鬚,違者罰款5元。

3、上班前不喝酒,不吃異味食物,上崗不準吃零食,違者罰款10元。

日常行為制度:

1、發現的餐具或物品如有丟失或破損按原價進行補償。如有丟失或破損不報者按原價的雙倍進行賠償。

2、週二到週日衞生不合格者一處扣1元,週一大掃除發現一處扣2元,2處3元,如被顧客發現餐具未淨,被客人投訴罰款10元,包含椅套衞生。

3、站立式服務,站姿端正,舉止大方,開餐時間倚靠它物站立者予以5元扣罰。

4、不準在酒店拉幫結夥,排斥新員工,不準起內訌、是非、做出不利團結的事,工作時間吵嘴、打架者,按情節輕重扣罰,輕者給予50-200元罰款,重者開除並扣罰300-500元或交予警方處理。

5、當員工跟客人相遇時,請立即跟客人問好,並且讓顧客先行,未做到罰5元。

6、工作時間不允許亂串崗,不管上哪得跟領導請假未做到罰5元。

7、無條件服從領導安排,先執行後投訴,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對上級要尊敬,對同志要團結,如有不服從管理、頂撞上司者罰款50-100元。

8、本店員工必須注意防火、防盜等,注意自己工作區域節能方面等,交接班要明確,下班後得和領導和夜班班長打招呼,沒做好罰款5元。

9、上菜不報菜名,菜齊後未告知客人者一次罰款5元。

10、上班時間不準偷吃客人剩下的食品,發現者扣50元-100元。

11、不得做損人利己的`事,不得做有損酒店的事,輕者罰款50元-100元,重者開除。

12、工作時間大聲喧譁打鬧者罰款5元。

13、吃員工餐浪費飯菜者、倒飯者罰20元。

14、若因工作失誤,傳菜員傳錯菜,服務員上錯菜造成客人不買單,此菜由服務員、傳菜員全單賠償。

15、在工作中引起客人不滿,遇到客人投訴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100元罰款,嚴重者開除。

16、工作時間竄崗、脱崗、看書、看報,私自外出者一次處以10元罰款。

17、不注意節能、浪費水、電、氣者一次罰款10元,

18、工作時間私自接打電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吸煙、酗酒、睡覺給予20元罰款。

19、店內物品不得帶出,如在離店查包時發現店內物品,視為偷盜處理。發現一次開除,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下班後不準再二次返回店內,不準在店內逗留。

20、員工親屬、朋友來店內用餐消費,可享受打折(打多少折再定)加菜優惠待遇,但工作時間員工不能陪同消費,其他時間必須換下工作服,違者罰款20元-50元。

21、服務員下錯單,菜品如能及時推出未造成損失不予罰款。

入職、離職制度:

1、新入職員工須上交身份證複印件和一寸照片1張,服裝押金100元並填寫入職表,審核後方可入職。

2、新入店員工,試用期為3天,如不合格,不給工資,試用期過後為正式上崗享受正式員工待遇如不滿整月在工作10天后給予1天工休。

3、員工離職,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上交離職申請,如1個月內有新人到崗,試用期過後能獨立工作、離職員工方可交接工作並給予次日辦理離職手續,同時上交店內所有物品,並馬上離開酒店(包含寢室)如1個月內沒有新人到崗離職申請期滿者,酒店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一個月內未經批准擅自離職不給予辦理離職手續。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酒店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對酒店全體職工進行考勤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職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嚴抓考勤管理。

第四條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酒店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考勤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考勤員的產生

第五條部門考勤員原則上由部門兼職內勤擔任,各班組考勤員由領班兼任,行政人事部將各部門考勤員名單備案。

第六條各部門考勤員應認真詳細如實記載本部門的考勤記錄。如有新進人員或離職人員,應及時將新排班表送到行政人事部,以方便考勤工作的順利展開。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七條工作時間與班次:

一、實行每週工作40小時制度,具體工作班次由各部門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二、如工作需要或任務緊急,酒店可要求員工超時工作或加班,酒店將在適當時間給予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八條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員工上下班及加班者必須打卡,員工應按工作時間的規定準時打卡上下班。

第九條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如果員工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員工,雙方各處罰100元。

第十條所有人員須先到酒店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上級主管批准,交人力資源部補上打卡記錄,未經上級主管批准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員工上班時間內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須有上級主管批准。

第十一條員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須由直屬上級主管籤卡證明上下班時間,交行政人事部補上打卡記錄,否則按曠工處理。每月規定籤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籤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酒店上下班時間,由保安與各部門管理人員監督員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員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於打卡上班後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員應先打卡後外出,外出後補打下班卡無效。

第十三條日夜輪班部門,應按時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時接班,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四條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須如實打卡,如有上班打卡後不上班或下班時不打卡,等到一小時或幾小時後打卡,或沒有上班找上級主管籤卡,除按曠工處理外,每次加罰款20—50元以示警告,累計三次以上者,按開除處理。

第十五條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到達工作崗位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四章考勤統計與彙總

第十六條考勤實行三級考勤制,每日上、下班必須打考勤,按規定時間要求到達崗位並按簽到表要求籤到,不得代人、託人打卡和簽到,如有將按《員工手冊》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班組考勤員應按日考勤,每日根據員工簽到表將當日出勤情況記入考勤統計表,月底將當月的簽到表,考勤統計表上交部門考勤員。

第十八條部門考勤員對各班組的考勤進行核對統計彙總,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在次月的三日下班前將部門考勤彙總表、各類假期證明單上報行政人事部。

第十九條公司級考勤由行政人事部使用考勤設備對全員進行考勤。

第二十條行政人事部負責各部門上報的考勤彙總進行審核,並據此作工資處理。

第五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二十一條員工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休假,部門經理以上請假須總經理審批報行政人事部備案。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上,請假實行累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請假的類別、期限

一、年休假:員工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後,可享5天帶薪假,每遞增一年則增加一天假,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如當年事假或其他假超過15天者,不再享受當年年假。年假必須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累計或預休。

二、法定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國慶”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內值班、加班者,部門安排補休或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員工必須持酒店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經批准後方可休假。酒店指定醫院是:省立醫院,市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武警醫院、婦幼保健院等三甲以上醫院。不按規定程序請假、續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病假期超過本人法定醫療期的,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不發工資(工傷除外)。

部門負責人有權批准7天以內(含7天)病假,7天以上報行政人事部批准,1個月以上報總經理批准。長期人員超過醫療期的,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事假: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請事假,部門及酒店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審批員工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員工請事假應提前一天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可休假

員工請事假3天以內(含3天)者,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3—15天(含15天)上報行政人事部批准,超過半個月的假期的報總經理批准。員工每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者,酒店有權辭退。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及相關津貼、補助費等。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的,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最多可享受晚婚假23天,需提供結婚證書原件。

六、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享有有薪喪假3天;員工的非直系親屬去世,可享有有薪喪假1天。

七、產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後懷孕的女員工,可在生育後按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享受工資,酒店為其辦理生育險。

八、調班: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調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營運相關崗位人員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需與其調班的對接人在該申請簽字確認後,經部門經理籤批後方可生效。原則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調班的情況一個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二十三條考勤處罰規定

一、遲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二、曠工:曠工按工資的三倍處罰,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五天,酒店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併除名。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罰金在工資內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若有員工請假隱瞞不報,未到人力資源部備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現象,一經查出對該部門責任人將嚴厲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酒店員工對違反考勤制度予以舉報查實者,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十元每次。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今後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酒店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考勤管理規定

一、總則

考勤管理是良好工作效率和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證,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XX實業有限公司所屬的XX酒店人事行政部是考勤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單位,其具體負責出勤紀律和考勤制度的執行。

二、考勤記錄及補充

(一)考勤記錄

1、考勤記錄是考勤工作的前提,公司除總經理級(含)以上幹部外,均須按照考勤規定進行考勤記錄。

2、考勤記錄的有效時間為應出勤時間前後1小時,未按時履行考勤記錄手續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假期審批單》、《考勤補充表》作為考勤記錄的補充。

3、本集團考勤記錄主要採用指紋打卡考勤系統,並設立二次簽到簿。考勤系統和二次簽到簿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任何人不得破壞考勤系統,私自偽造二次簽到簿。

4、新員工入司,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應告知員工打卡要求、使用方法及指紋打卡機、簽到簿的位置。

5、所有應進行考勤記錄的員工一律須由其本人在有效時間內據實打卡簽到,禁止員工不打卡、虛構簽到時間。

(二)考勤補充

1、因下列原因未能在有效時間內打卡簽到的員工,可以進行考勤補充:

(1)忘記打卡:應及時向所在部門負責人説明情況,並確認有按時到崗的,可填寫《考勤補充表》,但一個月內不得超過一次。第二次(含)之後,除需辦理上述手續外,以每次遞增20元罰款。未按規定辦理考勤補充手續的,每缺一次按曠工半日論處。

(2)赴外埠公幹:回公司後應在一週內填寫《考勤補充表》。逾期不履行手續且無正當理由者,未打卡日按曠工半日論處。

(3)本市內公幹,未能及時進行考勤記錄:應在當日或次日填寫考勤補充表,逾期不履行手續且無正當理由者,未打卡日按曠工半日論處。

2、需要進行考勤補充的員工,應向班組負責人説明情況後,按照要求據實詳細填寫相關內容,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明,部門經理以上幹部應由所在公司領導簽字證明。

3、有權簽署《考勤補充表》的領導幹部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認真核查後方可簽字證明,嚴禁偽造虛構事實,逃避考勤監督。

三、缺勤及處理

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沒有正當考勤補充理由,在應出勤時間未正常出勤的視為缺勤。

(一)遲到、早退

1、超過規定上班時間10分鐘以內打卡簽到的視為遲到;離規定下班時間提前10分鐘以內打卡簽退的視為早退。打卡時間超過上班後10分鐘或提前下班時間10分鐘以上,且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2、每月遲到、早退累計兩次以內,每次扣減當日工資10元;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含),按事假半天記錄一次,之後每遞增一次按事假半天記錄;從第七次(含)始,每一次按曠工1日記錄。

(二)曠工

1、應出勤時間未辦理正當手續未出勤,且不能適用遲到、早退規定的視為曠工。

2、公司嚴禁員工的曠工行為,曠工1日,扣減3日薪資,連續曠工超過3日(含)以上,公司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考勤規則

(一)人事行政部應設考勤員負責管理考勤設備,彙總考勤記錄,進行考勤情況統計。

(二)考勤員應定期檢查考勤設備,及時校準時間和維修考勤機,避免發生信息讀取錯誤或失效。

(三)考勤員應確保考勤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認真檢查核對出勤要求、班次安排、考勤記錄、考勤補充、假期記錄之間的對應性,避免造成錯記、漏記等錯誤。

(四)考勤週期為:

1、當月考勤週期:當月1日至當月最後一日。

2、年度考勤週期: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公司人事行政部應不定期組織考勤紀律抽查,嚴把考勤紀律關。

五、違紀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進行考勤記錄者,每缺一次考勤記錄按曠工半日論處。

(二)代人簽到者,責令當事人雙方書面檢討報人事行政部,並視情節輕重對雙方各處以10—50元罰款。再犯者,可予以開除處理。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不認真履行核查職責者,責令當事人書面檢討報人事行政部,並處以50元罰款。再犯者,酌情嚴處。

(四)公司人事行政部、各相關部門對以上三種違紀情況負連帶責任,本公司內員工因考勤違紀受處罰的同時,所在部門領班、主管、部門負責人及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考勤員均應依責任輕重處以被查員工扣款總額5%—20%的罰款。

第二章假期管理規定

一、總則

為有效整頓和加強勞動紀律,建立正常有序的經營管理和工作秩序,確保生產經營和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本着人性化管理的理念,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假期種類及要求

本公司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喪假、分娩假、工傷假、年休假七種。

(一)病假

1、因病確需請假休息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病假3天以內的,須持市(區)級以上醫院有效證明(診療發票、病歷等)或公司內部醫務室病歷單。

(2)病假超過3天(含),須持市(區)級以上醫院有效證明(診療發票、病歷等)及病休建議書。

(3)不能出具有效證明的,不得按照病假處理。

2、病假期限:病假期限依據有效醫療或病休證明實際批准,最長不超過《勞動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醫療期期限。

3、病假工資:

(1)本公司正式員工依法享受病假工資,每位員工每年有5天的有薪病假,但每月請病假的天數不得超過1天,超過1天每天扣日工資的100%。

(2)病假期超過醫療期的,工資停發,公司視具體情況予以另行處理。

(3)臨時工、試用期員工及其他用工形式人員請病假為無薪假。

(二)事假

1、事假期限:

事假連續不得超過3天(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年度累計不得超過7天(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個案依總經理或相關負責人核准而定。

2、事假工資:

事假為無薪假,工資全額扣減。

(三)婚假

(1)本公司員工。

(2)員工依國家《婚姻法》註冊結婚,並提供結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1、員工申請結婚休假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3)於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2、婚假期限:

本公司正式員工結婚休假享受7天假期(含節假日、公休日及在途時間);零時工和其他用工形式人員結婚休假享受3天假期(含節假日、公休日及在途時間)。超期必須辦理續假手續,獲准後超期部分按事假處理。

3、員工請婚假在規定期限內享有工資。

(四)喪假

1、員工申請喪假,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本公司員工。

(2)員工直系親屬(包括本人法定供養人)喪亡。員工直系親屬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喪假期限:給假3天(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在途時間)。超期必須辦理續假手續,獲准後超期部分按事假處理。在途時間的計算以員工出具的有效交通票證為準,最長不超過3天。

3、正式員工請喪假在規定期限內享有工資,零時工、試用期員工及其他用工形式人員不享有喪假工資。

(五)分娩假

1、員工申請分娩假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本公司正式員工。(零時工、試用期員工及其他用工形式人員因分娩需請假的,應辦理離職手續。)

(2)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

(3)應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

(4)於分娩當年提出申請。

2、分娩假期限:

(1)女員工可享受90天(含節假日、公休日、在途時間)的分娩假,超期必須辦理續假手續,獲准後按事假處理;其餘情況據醫囑按公司審批程序酌情處理。

(2)男員工在配偶分娩當天享有1天的帶薪假。

(3)上述假期需附孩子出生證明。

3、分娩假工資:

女員工分娩假期間其工資待遇在扣除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六)工傷假:按《勞動法》有關條款執行。

(七)年休假:

1、凡公司正式員工工齡滿一年,均可享受年度休假,不執行探親假。

2、年休假時間按工齡計算:工齡滿一年的享受3天年休假,滿兩年的享受4天年休假,滿三年(含)以上的享受5天年休假,以上休假時間均包含節假日、公休日及在途時間。

3、年度休假為帶薪假期。

4、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累積使用,原則上採取一次休完的辦法,年休假與其他假期連續休假時間不得超過10天。各部門應對休假時間均衡安排,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5、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10天;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年休假時間的;病、事假相加超過10天的;工傷假超過3個月的;曠工1天(含)以上者,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6、享受年休假後,病、事假、工傷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一年內,已請過婚假、產假的員工,不再享受年度休假;一年內,已享受過年休假,但仍需請婚假、產假的員工,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跨年度請婚假、產假的員工可在第二年享受年休假。

8、受重大過失及以上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的當年不享受年度休假。如享受年休假後受到處分的,下一年度就不享受年度休假。

9、對錶現不好或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以及經常不完成工作任務的,羣眾意見較大的員工,公司領導有權取消其年度休假待遇。

三、請銷假規定

(一)請假手續

1、凡病假、事假、婚假、喪假、分娩假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附有關證明材料,由部門經理核准後,依規定應由上級批准的,依權限呈請批准。

2、因緊急情況未能事先填寫請假單的,應即時向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口頭申請並徵得同意,在回崗後第一時間填寫請假單,附有關證明材料依權限呈請核准辦理補假手續。

3、請假期間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的,應徵得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同意,並在回崗後第一時間補充請假單,附有關證明材料依權限呈請核准辦理補假手續。

4、審批權限及程序:

(1)主管級(含)以下人員請假,1天(含)以內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1天至2天(含)由部門經理核准,總經理審批。

(2)部門經理請假,1天(含)以內由總經理審批;超過1天至2天(含)由總經理核准,董事長審批簽字,人事行政部備檔。

(3)所有請假都應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備案。

(二)離崗公告

1、請假單經審批同意後,申請人應在離崗前,辦妥工作臨時移交手續。

2、部門主管級以上幹部離崗還應將《離崗公告》書面通知相關部門,並明確授權相關人員臨時接管相關工作。

(三)銷假手續

員工假期結束回崗後,應向人事行政部門報到銷假,同時撤回《離崗公告》,收回授權。(提前銷假的或更改已批准的假期時間的,需以書面形式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考勤員處備檔)。

四、其他規定

(一)法定節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勞動節1天,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各公司應保障正常經營運轉併合理安排員工休息。對於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員工,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合理安排補休,以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同時不再發放節假日上班的額外費用。

(二)未核准請假擅自離崗或弄虛作假騙取假期,按照曠工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或辭退處理。

(三)病、事假累計天數將直接作為日常、年終考核(含年終獎金)的重要依據。

(四)年終獎金和年度特別獎金扣發範圍

1、離職:發放前已離職人員不予發放。

2、曠工:全年曠工累計2天(不含)以下,按50%發放;累計2天(含)以上,取消發放年終獎金。

3、病假:全年病假累計超過15天,低於20天(含)按50%發放;累計超過20天,低於30天(含)按30%發放;累計超過30天,取消發放。

4、事假(不包括產假、婚假、喪假、工傷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5天,低於7天(含)按60%發放;累計超過7天,低於15天(含)按30%發放;累計超過15天,取消發放。

5、病事假:全年病假累計低於15天且事假累計低於5天,但兩者累計超過15天,按50%發放。

6、產假、工傷假:按實際工作月數進行評定。但產假、工傷假期滿後追加請假的,按病、事假相應規定處理。

第三章其他

一、離職人員的考勤:調休與休息需明確。

二、新入職人員入職當月的考勤:按實際上班天數計薪,不再計加班時間。

三、病、事假需與二次考勤記錄相符,否則考核考勤員。

四、每月彙總病、事假(附表)同時附上建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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