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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制方案【多篇】

事業單位改制方案【多篇】

事業單位改制方案【多篇】

企業重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 篇一

《企業重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彙編》

國家税務總局今天

財政部税政司和國家税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近日整理髮布了《企業重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彙編》,方便納税人查詢使用。妥妥的乾貨貼!趕緊收藏學習!

企業重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彙編目錄

一、企業所得税政策文件

1、《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 號,2009 年 4 月 30 日)

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0 號,2009 年 4 月 30 日)

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税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4 號,2010 年 7 月 26 日)

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109 號,2014 年 12 月 25 日)

5、《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貨幣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116 號,2014 年 12 月 31 日)

6、《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貨幣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税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號,2015 年 5 月 8 日)

7、《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號,2015 年 5 月 27 日)

8、《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號,2015 年 6 月 24 日)

9、《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號,2017 年 9 月 22 日)

二、增值税政策文件

1、《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號,2011 年 2 月 18 日)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號,2013 年 11 月 19 日)

3、《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 號,2016 年 3 月 23 日)(節選)

三、契税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8〕17 號,2018 年 3 月 2 日)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8〕57 號,2018 年 5 月 16 日)

五、印花税政策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3〕183 號,2003 年 12 月 8 日) 財政部税政司

國家税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2018年6月

改制重組管理辦法 篇二

**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改制重組管理辦法

(制度編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含全資公司或企業、控股公司,下同)改制重組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改制重組是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範圍內的改制重組、聯合、兼併、合資、轉讓國有產權以及股份制改造等。具體包括:

一、工廠制企業改製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屬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

三、關閉破產後有效資產重組設立新公司。

四、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進新股東等股權變更。

五、所屬企業之間的股權或資產劃轉、聯合重組。

第三條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為集團公司改制重組的職能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訂改制重組管理政策和指導意見,指導所屬企業內部改制重組工作;組織審核所屬企業內部改制重組方案,提交集團公司審議批准。

二、制訂集團公司範圍內的資產重組、資產置換、股份制改造等改制重組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協調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論證審查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改制重組中的產權、採礦權、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產、債權債務等資產處置方案。

四、協調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論證審查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職工安置方案。

第四條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循總體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全面推進、規範操作、確保穩定的原則。

第二章改制重組立項、方案制訂與批准

第五條改制重組立項。改制重組由改制企業提出立項申請,按審批權限進行報批,經批准後方可進入改制重組程序。集團公司改制重組立項申請由省國資委批准。所屬企業改制重組立項申請由集團公司批准。所屬企業的子公司(分公司)改制重組立項申請,由所屬企業報集團公司批准。

第六條制訂改制重組方案。企業改制重組必須制訂改制重組方案。改制重組方案由改制重組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制訂或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改制重組企業制訂。改制重組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改制重組的方式及相應的資產重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非專利技術以及商標的處置方案);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工資費用等)處置方案;改制後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註冊資本、股權結構;職工安置方案(含離退休人員及費用管理方案);參與改制其他投資方的基本情況;與改制相關的協議書草案;公司章程(草案);改制的實施方案和時間安排;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第七條改制重組方案審批權限。集團公司的改制重組方案由省國資委批准,其中改制重組為省國資委不控股企業的改制重組方案由省國資委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所屬企業改制重組方案由集團公司批准。所屬企業的子企業(分公司)改制重組方案由所屬企業制訂,報集團公司批准。改制重組涉及財政、勞動報經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改制重組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事項須報集團公司立項,結果報集團公司確認。

第九條清產核資。改制重組立項獲得批准後要進行清產核資,由改制企業產權持有單位按《陝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企業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善等工作,並按規定將清產核資結果報集團公司和省國資委認定、批覆或備案。企業改制重組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條財務審計。改制重組財務審計,由改制企業產權持有單位決定聘請具備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改制重組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向中介機構準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對改制重組企業擬納入改制範圍的資產,由改制重組企業產權持有單位,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須納入評估範圍。

資產評估結果(方案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企業,應含經過評估並在省國土資源廳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改制重組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准或備案。

第三章改制重組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改制重組方案實施主體。改制重組企業的改制重組方案獲組企業組織實施。如果企業改制重組後原主體將消失的,由企業產權持有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產權交易。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國有產權轉讓須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公開信息,競、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向集團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含職工)轉讓企業產權的,轉讓方案須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四條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

於支付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職工合法權益。改制重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大會審議通過。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重組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原企業應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章改制重組的後續事項

第十六條改制重組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

第十七條改制重組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立相應的黨、團、工會組織,並明確隸屬關係。

第十八條企業完成改制重組程序後,持有關材料到工商、税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企業改制重組時,須按規定收集所有資料,建立改制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

發佈之日起執行。

企業IPO前的改制重組 篇三

企業IPO前的改制重組

在資本市場活躍的當下,上市是企業打開資本通道和實現跨越發展的重要平台,也是企業重要的融資手段。但由於證監會嚴格的核準制度及審核程序,許多企業都需要基於上市目的,在上市前根據相關規則進行改制重組。本文擬對上市前的企業改制重組做以法律梳理。

一、概述

1、IPO

IPO,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機構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以期募集資金的過程。

2、改制重組

改制,是指為滿足企業未來上市的要求,對企業做出針對性的組織形式變更等一系列法律活動的過程。重組,是指為滿足企業未來上市的要求,對企業做出的包括組織形式、資產、運營等整體或部分變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動的過程。

二、上市前的改制重組

改制重組均以滿足上市發行條件為基礎,借鑑其他上市項目案例實施的相關安排,主要包括主體的改制重組和資產的改制重組兩個方面:

(一)主體的改制重組

主體的改制重組,主要包括對主體資格、組織形式、關聯關係及各關聯企業的情況做法律分析,以及目標公司架構的確定、搭建、完善等梳理工作。

1、梳理企業架構、確定目標公司

梳理企業架構主要是對企業現有架構做必要的法律分析和論證,找出適合作為上市的產業、板塊或資產,並將此類有效業績在上市框架範圍內做有益整合,進而明確並突出目標公司。因此,對企業現狀架構的梳理尤為必要,只有合理安排企業架構才能明確目標公司並圍繞目標公司展開上市前改組的一系列工作。

確定目標公司就是確定擬上市的公司即發行主體。確定目標公司是上市前改組的首要基礎和重要節點,也是上市前的改組工作得以展開的基礎。

通過對企業現有架構的法律梳理,客觀分析企業上市的前景與機會:該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突出;該產業是鼓勵上的、還是禁止上的;對於鼓勵上的產業,要積極主動製造機會創造條件先上;對於非鼓勵類的或不禁止的產業或是剝離或是裝入目標公司一起上;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均應通過對企業現狀的法律梳理做以充分論證得出確定可用的結論。

2、梳理關聯關係、規範關聯交易

所謂關聯方是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控股子公司或參股董事直接或間接持有5%以上的自然人或能對公司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包括公司的董監高)以及上市人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上市發行條件要求發行人應該具有獨立完整的研發、供應、生產、銷售體系,其贏利不能對關聯方存在依賴。但諸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不可避免的與關聯方存在一些關聯交易。

對於擬上市的企業,則要求在招股説明書中對上市前近三年的關聯交易進行詳細列舉説明。

因此,企業在上市前改組階段,即應當着手規範關聯交易。

(1)經常性關聯交易要合規、公允,如購銷類交易要求價格公允,購銷量符合雙方實際經營狀況,不存在虛假或惡意增好現象;

(2)非經常性關聯交易要完善處理,非經常性關聯交易主要指資金佔用、擔保、股權收購、增資擴股等行為。如關聯方資金佔用(或借用)則要求手續齊全,利息約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該等手續得以切實履行。

關聯關係也是上市審核的重點,上市前改組階段對關聯關係做法律梳理的工作,主要為:對經常性關聯交易的規範、對非經常性關聯交易的減少。

3、搭建目標架構、變更組織形式

在對企業現狀作出全面分析論證確定目標公司的同時,要考量並搭建目標架構,目標結構的搭建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1)為減少關聯交易而作的股權安排,如收購必要關聯方股權;

(2)為避免同業競爭而作的股權安排;

(3)為避免職工持股而做的股權收購或新設法人股東;

(4)為安排優質或不良資產所作的合併或分立等;

(5)各股東之間的控股、參股安排等;

股份公司是擬上市公司的法定組織形式(除國務院特別批准的除外),而現實中並非所有預備上市的主體均為股份公司,企業組織形式的變更在上市前改制重組過程中尤顯重要,因此在安排目標架構時理應將組織形式變更納入考量因素。如企業現有架構體系內有較為優質的股份公司,則不必進行組織形式的變更,直接以該股份公司為擬上市公司,將企業框架體系內的有效資產轉入該該股份公司即可;如企業現有框架內沒有適格的擬上市主體,則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做不同處理:

(1)整體或部分改制

整體改制,是企業將原有全部資產經過審計評估和重組,並對非經營性資產不予剝離或少量剝離作為原投資者出資而改制設立的股份公司。整體改制應當辦理原企業的註銷登記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設登記,企業應當向債權債務人發出通知和公告,並取得債權人同意。

部分改制,是將原企業以一定比例的資產和業務進行重組,作為原投資者出資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簡單的説改制即是要麼將原企業整體改製為股份公司,此時仍為新設股份公司;要麼新設股份公司,把企業部分優質資產轉入新設公司,不論整體改制還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該新設公司成立三年後方可發行上市。

此路徑時間成本較大,適用於沒有適格的主體且有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

(2)有限公司整體變更

在實踐中,許多公司上市前,都採取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獲得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是在公司股權結構、主營業務實際控制人和資產等方面維持同一公司主體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審計(而非評估)後的賬面淨資產1:1折股,將有限公司整體以組織形式變更的方式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此種變更只是形式變化,而非實質變化,公司仍在同一會計主體下進行生產經營、財務運營,因此該種變更能夠連續計算公司的經營業績。但是並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適合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對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① 有限公司需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簡稱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持續經營3年以上,雖然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以連續計算業績,但除創業板外均要求發行人為成熟穩健型企業,所有有限公司應當是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企業,且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② 有限公司規模足夠。《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上市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所以有限公司審計後的淨資產應不少於3000萬元(1:1折股)。

③ 有限公司有持續盈利能力。《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少於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雖然《首發辦法》對盈利能力做了明確規定,但已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的公司盈利能力遠大於該等財務指標。

④ 有限公司運營規範。主要是指公司法定機構設置業已依法建立健全且相關機構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相應行政處罰;公司無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佔用的情形等。

這裏需要補充説明的是,建議企業做上市前改制重組時把組織形式變更放在重組的最後階段。

(二)重組

本文所述重組是指企業為滿足上市條件,通過對資產、股權、債務等相關要素進行。

1、股權重組

是指通過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作出諸如轉讓、收購、增擴、置換等一系列法律行為,從而使擬上市公司滿足上市資產的某一專項要求。

股權轉讓除應關注股權的原值、現值和溢價問題外,還應考慮以下個層面:

(1)發起人對擬上市公司股權控制比例的調整或轉移,以達到調整股權結構、增強股東背景及控制力、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目的;

(2)對擬上市公司控制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股權控制比例的調整或轉移,以達到提高經營效率、優化資產質量、理順公司業務、減少關聯交易、突出主營業務等目的。

股權收購一般為同一控股股東或同意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的股權收購,以達到避免同業競爭、消除大額關聯交易、優化企業資源及產業鏈等上市目的。這裏的股權收購除應關注收購目的外還應關注收購成本。

增資擴股一般是用擴大或增發企業股本的方式籌集更多資本金從而改善擬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的一系列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內部增資與外部增資;

(2)評價增資與溢價增資;

(3)有形資產增資與無形資產增資。

股權置換,是指依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權做出有益處理。對於擬上市公司的重組而言,股權置換可以降低對現金流的需求,但股權置換也有一定的要求:

(1)僅限在中國境內進行置換;

(2)股權無糾紛;

(3)出資比例要求(即非貨幣資本總和不得超過70%);

(4)資產評估為定價依據;

(5)以登記為準。

2、資產的讓渡

資產轉讓應注意的問題:

(1)資產受讓方為關聯方時,應避免同業競爭的可能;

(2)轉讓不能對企業經營的獨立性有影響,不能影響研發、生產、銷售等主營體系;

(3)資產轉讓屬關聯交易的,應具有公允性。

資產收購應注意的問題:

(1)是涉及實質經營性資產的收購;

(2)一般要求是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或所產生的收入;

(3)不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產。

資產置換應注意的問題:

(1)將擬上市公司持有的非主營業務資產、不良資產或不產生效益的資產與外部優質資產持有者在公允的條件下進行等值交換;

(2)其目的是優化資產質量、突出主營業務、消除同業競爭;

(3)應對置換出與置換入的資產質量差別進行其他權益資本平衡。

3、債務重組

本文所述債務重組是指根據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的協議對債務作出有益擬上市公司的非現金清償方式的處理。如變更償債條件、資產債務剝離、轉增資本。實踐中較為常用的方式為轉增資本,即債轉股。

4、企業合併分立。

本文所述合併分立是指企業為滿足上市條件,有目的的將優質資產或不良資產進行合併或分離而實施的法律手段。

對於擬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的合併,應當注意區分同一控制人下的合併與非同一控制人下的合併。

同一控制人下的合併應當注意的問題:

(1)被收購方收購前一個會計末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收購方相應項目100%的:發行人重組後運行一個會計後方可申請發行;

(2)被收購方收購前一個會計末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收購方相應項目50%--100%的:雖然無須待運行一年後即可申請發行,但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範圍並發表相應意見,提交會計師關於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3)被收購方收購前一個會計末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或達到重組前收購方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後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非同一控制人下的合併應當主要以資產、收入、利潤三個指標考慮:

(1)擬上市公司收購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產品或者同一產業鏈上下游的企業或資產:任一指標超過100%的,需運營36個月方可申發;三個字表在50%--100%之間的,需運營24個月方可申發;三個指標在20%--50%之間的,需運營1個會計方可申發;三個指標均小於20%的則不受影響。

(2)擬上市公司收購非同一控制下非相關行業企業或資產,主要擔心發行人捆綁上市後續管理困難:任一指標超過50%的,需運營36個月方可申發;三個指標在20%--50%之間的,需運營24個月方可申發;三個指標均小於20%的,不受影響。

擬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的分立,大多為不良資產剝離,是指對於擬上市公司構成不良影響的資產,通過轉讓或其它手段,從擬上市公司剝離出去,避免對公司上市構成負面因素。

資產重組的各種手段在具體運用上,需要分析具體的企業環境,綜合考慮税收、上市條件、時間要求等各種因素,徵求法務和財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後最終確定。

三、改制重組應注意的問題

1、主營業務突出、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具有獨立經營能力。

通過改制重組完善和突出主營業務(應占公司營業收入的80%左右),將盈利能力強的業務納入上市範圍,將非主營業務或者盈利能力不強的業務剝離,從而較少淨資產、增強淨資產收益率,進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通過資產重組還應形成完整獨立的產、供、銷體系,避免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同時還要做到主體的“五個獨立”:資產完整獨立、人員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

2、高管人員不能發生重大變化。

《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近三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變更。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前發生變動可能預示着公司的盈利能力下滑、經營風險增大或者逃避責任等不利情形的存在或者對未來的發展及戰略實施產生重大影響。

3、股權關係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不存在股權糾紛隱患,不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工會持股情形。

4、避免存在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的情形,上市規則對此有明確要求,亦是審核重點。現實中擬上市公司大多都存在一定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對於關聯交易,擬上市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應重點把握其比重及公允性;對於同業競爭,雖然持股5%以下的股東可以不予披露,但證監會相關人士也強調了:持股5%以下的股東與擬上市公司同行業競爭的情形也應當避免。上市規則要求明確了擬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限制。

5、税務及環保問題。包括重組產生的税務及重組前企業應繳或欠繳的税款,通過改制重組應將原企業應繳欠繳税款補交齊全完整,因為是否合法納税也是上市審核的重點考察項。

在整個審核過程中,環保問題是上市審核中唯一“一票否決”的審核項。而現實中,該問題往往是較為容易被遺忘的事項,尤其是成熟型老企業。所以擬上市公司在重組階段也應當對該事項尤為注意。

6、操作頻率低、少、簡為好。

企業上市是一項繁瑣複雜的系統工程,而上市前的企業改制則是企業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之一。如果説設立或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門檻,那麼上市前改制重組則是否規範則是進入資本市場重要通行證。

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設計(模版 篇四

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設計

企業進行改制時,首選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有關的法津、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可行方案再進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的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設計範文,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改制重組方案設計範文

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

法定代表人;

經營範圍;

註冊資金;

主辦單位或實際投資人。

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淨資產、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及税後利潤。

包括現有職工人數、年齡及知識層次構成。

包括企業的業務發展情況及阻礙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和問題。

結合企業情況和改制方向詳細闡明企業改制所具備的條件,改制將給企業帶來的正面效應。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業務實際情況,並結合企業改制目標,採取合併、分立、轉產等方式對原業務範圍進行重新整合。

指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企業職工的安置情況,包括職工的分流、離退人員的管理等等。

根據改制企業產權界定結果及資產評估確認額,確定股本設置的基本原則,包括企業淨資產的歸屬、處置,是否有增量資產投入、增量資產投資者情況等等。

包括改制後企業的股東名稱、出資比例、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詳細情況。

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基本情況,如有職工持股會等其他形式的股東要詳細説明其具體構成、人數、出資額、出資方式等。

選擇哪種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

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改制後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包括最高權力機構,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還是設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的設置等。

下屬企業的數量、具體名單、經濟性質和登記形式如下屬企業有兩層以上結構,即下屬一級企業還下設一級或若干層次企業,要詳細列出層次、結構。

根據“企業改制,其下屬企業資產列入改制範圍的應一併辦理改制登記”的要求,擬改制企業全資設立的法人、非法人及與他人共同設立的聯營企業都要一併參加改制工作,其改制方案可以參照上述企業改制方案予以制訂。不列入改制範圍的下屬企業,要先行辦理隸屬關係的變更劃轉手續,並辦理變更登記。擬改制企業控股、參股的企業,其資產不進入改制範圍的應先行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出讓其股份;列入改制範圍,則只需待企業改制登記完成後辦理股東名稱的變更登記。

原有企業改制,不論是整體改制還是部分改制,一般都是將企業由單一投資主體變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多元投資主體。這種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可以通過存量資產的處置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新增資本的投入來實現,以上統稱為企業重組。目前,企業改制過程中資產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增量吸補。企業的存量資產全部投入改制後企業,做為改制後企業的部分資本,其它的註冊資本依靠吸收新的股東投入,即資本增量靠外來注入。這種重組方式適合原資產清晰,投資主體單一,企業發展較好,資金短缺的企業。

2、淨資產切割。企業評估完成後擬將淨資產做為改制企業的註冊資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資金,故可以切割部分淨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個人或本企業職工。這時,企業雖存量資產未動,但資產持有人發生變化,因而企業資產由單一變化為多元。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委、市經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50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補充意見的通知》43號)的規定,企業職工在購買國有小企業資產時,可以享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3、零資產或負資產出售。經評估,企業的淨資產為零或負數,原資產持有者可將企業連同負債採取零價值方式轉讓給新的股東,新股東在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同時,也相應地承繼企業的負債。新股東購買企業後,須再行出資投入到新購買的企業,其出資之和做為改制後企業的註冊資本。

4、撤資租賃。原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確認後由原主辦單位將全部有形資產收回,並承擔原有企業債權、債務,而將商譽、字號、商標等無形資產有償提供給新股東使用,新股東需對企業投資入股,投資之和做為註冊資本,完成企業的改制登記註冊。

5、股權投資。股東將其在另一企業的股權作價投入改制企業。這種方式屬於新增資本投入的權益投資,多見於部分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

6、債權轉股權。企業改制時,在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基礎上債權人可將其債權轉為對企業的投資。其本身由企業的債權人變為企業的股東。但銀行金融機構,驗資、評估等中介機構等不具備投資主體資格的債權人不能債轉股。

這幾種重組方式既可單獨運用,又可採取多種重組方式,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和條件選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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