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盤點管理制度【多篇】
- 實用文精選
- 關注:2.33W次
藥品盤點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為加強存貨資產管理,保障存貨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準確性,真實地反映存貨資產的結存及管理狀況,使存貨資產的盤點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該制度所稱“存貨”特指:倉庫庫存藥品、藥店陳列藥品。
三、職責
1、倉庫藥品:由主管倉庫負責人組織參與大盤點實施工作,對盤點中發現問題組織召開盤點總結工作會議,進行盤點獎罰;
2、藥店藥品:由銷售業務部負責組織參與大盤點實施工作,對盤點中發現問題組織召開盤點總結工作會議,進行盤點獎罰;
3、財務部:負責對大盤點過程全程監盤,對盤點計算結果盈虧調整審核;並對盤盈、盤虧藥《www.》品做出處理意見,進行有關的'帳物處理;每月對自行盤點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上報總經理審批,實存數與計算機結存數對照,短少由藥店自行承擔。
4、總經理:負責盤點盈虧處理的審批工作;
5、存貨保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初盤工作。
6、各職責人員必須對本職責負責,盤點工作結束,在盤點表上簽字確認盤點結果真實。
四、盤點時間
1、藥店盤點分為自盤和大盤點(公司組織實施的季度盤點)①每月進行一次自盤(小範圍盤點),由藥店員工自行進行盤點工作,藥店員工將店存數與計算機實存數對照,發現差異及時處理;
②每個季度的最後一個月月底進行一次大盤點(初盤、監盤、覆盤),大盤點具體時間具體安排。
2、倉庫盤點:半年進行一次,即年中、年末最後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3、若要變更時間,必須徵得財務主管會計(核對時點數據的要求)同意方可。
4、財務部人員不定期地抽查倉庫、藥店的存貨情況。
五、盤點方式、方法
1、盤點方式:動態盤點(不停工或不關店)與靜態盤點(即停工或關店)相結合;定期盤點與不定期盤點相結合;自盤與大盤、抽盤相結合。
2、盤點方法:全面盤點(大盤點)和抽查盤點(自盤)相結合。
3、每月定期盤點採取動態盤點,以自盤為主、抽盤為輔的方式進行。自盤盤點時間由藥店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抽盤由財務部決定。
月盤點流程,藥店每月進行月盤點可以及時發現工作流程中的各個環節漏洞及差錯,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糾正,以減少藥店的損失;財務部不定期抽查盤點的賬貨相符情況;藥店計算存貨公式=上月結存+當月購入+藥品退回-藥品退出-本月銷售
每月藥店要同財務部對賬,核對進貨額、銷售額、調價額做到賬賬相符,以保證盤點結果的真實。
4、每季度大盤點採取靜態盤點,以業務部負責組織實施盤點。
5、對倉庫不定期的盤點採取動態盤點、抽盤的方式進行,其盤點方法由財務部確定;年中、年末的定期盤點由主管倉庫負責人組織實施。
六、盤點程序
1、盤點前準備工作:
倉庫定期盤點由主管倉庫負責人擬定《盤點實施計劃》上報經理審批,並負責召集相關人員召開盤點工作協調會,並按擬定的《盤點計劃表》組織實施;
2、各相關部門接到《盤點計劃表》後次日內組織召開部門內部盤點會議,做好各項盤點前準備工作;
3、與倉庫藥品、藥店藥品相關的所有賬目處理應在盤點日前一天完成;
4、存貨盤點前各部門應進行清理整頓,分類、分區域按規定堆放好存貨;
5、季度、年中、年終大盤點前要求各部門按照計劃安排盤點小組,至少分為兩組,一個初盤組,一個覆盤組,分組實施初盤、覆盤,分小組必須兩人以上。
6、《盤點計劃表》包括:盤點時間、參盤人員、分組情況、分組負責人等;
7、主管倉庫或業務部負責人指定人員打印《盤點表》,盤點表包括:藥品名稱、規格等,但不得打印結存數量。
七、實盤
1、主管倉庫或業務部負責人將打印《盤點表》分發給小組盤點人員,分段或分區開始盤點;
3、每組盤點人員按照存貨擺放順序依次計數填寫盤點表的實盤數;各組將自己區域內藥品盤完後,再各組交替覆盤;
4、確認盤點結果無誤,盤點人員在《盤點表》上簽名後交業務部在時空軟件“盤點管理”錄入實盤數,計算盤點結果;並將盤點結果交財務部。
八、盤點處理
1、財務接到盤點結果表,審核再次核對確認盤點結果後,編制編制《盤點盈虧報告》,報總經理審批做賬務處理;
2、主管倉庫負責人對盤點結果和存貨管理中存在問題進行總結會議,進行盤點獎罰;
3、由業務部對盤點中發現問題組織召開盤點總結工作會議,進行盤點獎罰;
4、倉庫盤點短少除去意外事故造成外,其短少數量按照含税批發價由保管賠償,責任不清由倉庫全體共同賠償。;
5、藥店短少除去意外事故造成外,盤點損失由責任人按含税零售價賠償,責任不清由店員全體共同賠償。
盤點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規範店鋪財務運作,確保公司財產物資安全、規避資金、財產損失等風險,現對相關業務流程規範如下:
一、盤點規定:
1、盤點方法:定期、不定期、全盤、抽盤等
(1)不定期抽查盤點:指由財務部組織不定期的對店鋪各庫區及賣場的庫存商品進行抽盤或全面盤點。
(2)定期盤點:是根據每日或每週營業完成後進行的盤點,定期盤點要求進行的是全面盤點。
2、盤點前的準備工作:
(1)清點所有貨品數量,與電腦庫存數據初步核對;
(2)核對貨品標籤與貨品(貨品印記)是否相符;
(3)將各類票據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與清點;
(4)更新電腦數據庫;
(5)準備盤點所用的計量器具及各類銷售票據;
(6)由盤點總負責人指定人員參加盤點,盤點期間暫停進、退貨;
(7)避開銷售高峯期(週末、雙休日,節假日)。
3、盤點操作流程:
(1)由專門指定人員對櫃枱珠寶首飾進行盤點,盤點時按珠寶首飾商品分類、品名、編號、單價、數量進行逐一核對,用掃描槍將標籤條碼逐個掃入盤點系統,確認系統內貨品圖片與實貨相符;
(2)全部掃描後查詢盤點差異,核對實盤數量及貨品是否與數據庫相符;
(3)根據櫃枱實物盤點情況,電腦自動生成盤點結果報審表,打印並由全體盤點人員簽字確認,分送會計、商品等有關部門。(日盤、周盤由店鋪主管組織銷售人員進行;由銷售人員按實盤數量如實填寫盤點表,店鋪主管或主管要指定專人負責監盤,盤點完成後,雙方和主管要在盤點表上簽名確認)。
4、盤點結果處理:
每次盤點完成後將製成盤點表,由相關盤點人員及監盤人、店鋪主管簽名確認,盤點表要先與店鋪台賬核對確定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要立刻找出差異原因並分析。
正確無誤的盤點表將上交財務部,由財務部相關人員負責核對賬實是否相符,如有差異,要及時跟進和找出差異原因。
對於盤虧的物品,要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要對責任人和店長等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為了實時對店鋪的現有庫存進行監控,要求店鋪每天要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銷售日報表至財務部(具體看格式),由財務部相關人員核對庫存商品是否正確,從賬面上對商品進行監控,如確有必要,財務部將派出專人至店鋪進行突擊或通知盤點形式進行實地盤點,以確保賬實相符。
二、店鋪的現金及備用金管理規定:
1、店鋪營業款(碎銀)和備用金必須分開管理,營業款(碎銀)不得挪作備用金使用,一經發現,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元。當天的營業額與碎銀分別獨立存放,當天營業款現金由店長清點審核獨立上鎖存放,第二天店長自己取出存款;如店長休息,營業款由組長鎖好存放,直至存錢人員(店長/銷售主任)在同事見證下,開鎖複核。要求在有監控攝像頭下複核。
2、店鋪備用金的金額按店鋪面積大小、商場經營模式(專賣店/商場租賃櫃枱)決定。商場租賃櫃枱500元/月;專賣店面積小於50㎡的1000元/月,專賣店面積大於50㎡小於100㎡的1500/月。
3、備用金應用於日常店鋪開支及低值易耗品等購買,購買物品需要保留憑證及票據,並每兩個禮拜按既定報銷流程到財務部報銷一次。
4、備用金由店長保管,和費用票據單獨存放於保險箱內。
5、各店鋪要對備用金的領用、報賬等情況進行登記,合理領用備用金,登記本上要求有日期,用途、收入、支出、報賬日期或是返還日期等事項,要求經領人和批准人簽名。備用金報賬後的餘額要及時進行返納,返納要求在事項完成後三天內辦理完畢(如有特殊情況應先與店鋪主管溝通,可以推遲二天辦理),備用金登記本要求專人登記保管(具體格式如附表)。每天營業終了店鋪要把當天的備用金情況上報財務人員,上報內容包括:上日餘額,本日支出(詳細説明支出內容),本日收入(列明收入內容),本日餘額。
6、店鋪營業款(碎銀)必須鎖入保險箱,第二天當班人員上班後應及時清點並確認是否與台賬相符。
7、原則上店鋪的每日庫存現金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除碎銀、備用金外),超出規定金額必須在當日下午四點前,由店長或主管如數存入公司為店鋪開設的指定銀行賬户中,並保留存款回執以備核查;店長或主管外出存款時必須在其他員工見證下,在存款簽出本上登記、簽名。
8、公司及店鋪任何人員都不得挪用店鋪錢款,店鋪需使用備用金支付日常開支的,100元以下有店長批覆,超過100元不滿200元的由主管批覆,200元以上需經經理同意後方可開支,店鋪備用金要設置專門登記本(登記本相關規定按第二條規定執行)。未經規定的程序請示同意,擅自挪用營業款者做貪污或盜竊公款處理,除追回贓款外,按公司財務制度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罰,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收銀規定:
1、日常工作中要求熟練使用收銀機和POS系統,收銀時要堅持唱收、唱驗、唱找、唱付;仔細檢查貨幣真偽,用視覺和觸感檢查貨幣真偽並用驗鈔機正反兩面複驗;如違反操作規則,誤收假鈔的,由責任人承擔,無法分清責任人的由當班人員集體承擔;
2、在使用POS機刷卡收銀時,應嚴格按照流程操作,要求顧客輸入密碼、簽名確認,並保管好刷卡單據,於每月規定日期將POS機刷卡交易單與銷售小票、銷售報表一起交給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定期與POS機刷卡銀行進行對賬,以保證轉賬情況的真實性;
3、在發生POS機交易成功與否難以確認的情況時,不得發出商品或退還現金給顧客,應及時與銀行聯繫,查實並確認POS機交易實際情況後,做具體處理。違反操作流程,造成損失的,一律由責任人承擔損失;
4、營業結束時,營業員按銷售憑證第二聯進行統計彙總,記錄當日銷售總金額(與財務對賬辦法詳見財務管理規定)。
5、清點當日銷售貨款和POS機交易小票,是否與銷售總額相符,現金和票據,是否與店鋪台賬相符,此過程一人清點,店長/組長複核,核對完畢後由兩人在櫃組台賬上同時簽字確認。
盤點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倉儲部庫房賬、物、卡管理,及時瞭解庫存信息,提高庫房賬、物、卡的準確性,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倉儲部各庫房。
3.文件的換版説明
本制度實施日期為20xx年第一版本
4.工作標準
4.1盤點工作標準
倉儲部統計對倉儲庫房庫存物料及產品每月至少盤點兩次,且盤點表必須要有保管簽字確認。
統計可以單獨盤點也可以集體進行盤點,每月盤點次數至少兩次,但每月必須查出至少3條賬務卡問題。
具體盤點時間依據實際情況而定,相關盤點記錄保存期限為半年以上。
盤點完畢後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將盤點結果發至相關人員。
在統計日常盤點庫房時,保管必須保證庫存數據、標識與實物相符。
每月財務人員進行盤點庫房時,各保管必須積極配合,同時對財務盤點結果認真核實。
4.2查帳工作標準
每天早9:30前保管將前一天單據處理完畢並將前一天的入庫單及部分領料單交於統計處,統計收到單據後檢查填寫是否標準(日期、名稱、數量、廠家名稱)。
由統計每日檢查保管庫存數據,如有不符再根據每日的出入庫量進行核對,最終使每日的出入庫量在系統帳上清楚體現。
保管員做手工枱帳時必須書寫規範,且每登錄一筆均得有可靠性票據支持,不得隨意塗改,如確需改賬,均需要有效票據支持。
保管員必須保護手工枱帳及各類票據的完好不得隨意丟棄,已用過的台帳必須留存兩年以上。
5.考核標準
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1)未進行庫房盤點,對責任人負激勵10元/次;
(2)盤點未發現3條問題,對責任人負激勵10元/月;
(3)盤點記錄保管員未簽字確認視為未盤點,對責任人負激勵10元/次;
(4)盤點結果未在規定時間內發至相關人員,對責任人負激勵10元/天;
(5)統計發現問題隱瞞,對統計與保管各負激勵50元/次;
(6)盤點記錄保存出現問題,對責任人負激勵10元/次;
(7)保管未在9:30前將單據上交或發現單據錯誤,每晚交或出錯負激勵5元/次/處;
(8)如保管員出現台帳混亂,視情節嚴重對當事人負2激勵10元/次,如保管員隨意丟棄台帳及票據,對當事人負激勵50元/次,並限期補上;
(9)出現盤盈盤虧情況時依物料含税價10%對第一責任人考核,直接上級50%連帶考核,封頂考核1000元。
公司盤點制度 篇四
第一條總則
為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完整,狀態清晰,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範圍
本制度所稱盤點範圍包含所有權屬於公司的現金及票據、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外協加工物料等,分佈與公司庫房、辦公區域、外協廠以及宿舍等區域。
第三條方式
1、年終、年中、季度全面盤點。
2、月度貴重物品盤點,清線確認盤點。
3、不定期抽盤收發頻率大及貴重物料。
第四條人員以及職責
1、公司盤點工作由財務負責組織、實施。
2、公司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
3、盤點時財務部有權在公司範圍內調配盤點人員。
第五條盤點計劃
1、固定盤點前由財務部發出盤點通知,擬定盤點計劃並召集盤點會議佈置各項盤點事宜。
2、不定期盤點可隨時進行,不需預先通知。
3、月度清線盤點財務與生產部、PMC部溝通協調確定。
第六條盤點前準備工作
1、盤點前各資產管理人應對自己保管物料的狀態、地點、數量熟練掌握並整齊擺放,核對庫存實物與物料卡記錄;
2、財務部依據系統帳務以及手工帳務準備盤點清冊,並負責盤點人員分組。
3、採購與供應商溝通盤點期間送貨事宜,生產部與外協廠溝通物料整理事宜。
第七條盤點工作
1、盤點期間停止收發料,一切物品保持靜止狀態,倉庫良品與不良品分開,卡片標識與實物/借條一致,按照相同的。大類、近似的小類擺放盤點。
2、外協廠存放物料應及時清線,分狀態擺放,按製造單進行盤點。
3、盤點時由資產管理人帶領,對實物數量、狀態、借條進行確定,盤點結果雙方簽字確認。
4、盤點人員注意掌握盤點技巧,對貴重物品需要地毯式盤點,對非貴重物品可按原包裝、重量等進行盤點,對已盤點物料做好標識,避免誤盤、漏盤與重複盤。
第八條盤點數據
1、盤點完畢財務部將所有盤點清冊回收,與資產管理/責任部門確認差異。
2、盤點差異應註明原因,區分責任人,無原因視同責任人完全過失。
第九條盤點報告
1、盤點結束後,財務部及時與責任部門核對差異,核算差異金額。
2、盤點結果以盤點報告形式出具,全面敍述盤點過程以及發現問題、改進辦法。
3、經總經理批准後盤點差異允許調整。
第十條盤點紀律
1、盤點數據以實際為主,嚴禁弄虛作假、隱藏、塗改,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2、盤點人員無條件服從組織人指揮,任何擾亂盤點秩序者,由部門內部乃至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盤點處理
1、對所保管財務有盜賣、轉換或營私舞弊者,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其餘則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處理辦法。
2、對帳務保管不善遺漏單據、錯誤帳務處理者、帳面不清晰者,給予警告或調離原崗位處理。
3、對於未盡職責導致保管物品損失、被竊或者無原因盤虧者,由責任人承擔原價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修改時亦同,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d8dn1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