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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保密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保密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保密管理制度 篇一

測繪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為切實保障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發生,特制定本測繪工作管理制度。

一、測繪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職責制,部門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領導職責,保密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職責。

三、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複製、保存等狀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進經主管領導批准,並予登記後,方可帶給。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後應及時歸檔,要求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

四、傳遞地形圖、涉密數據等祕密載體,須透過機要進行傳遞,禁止透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五、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外傳、丟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六、處理、外輸、儲存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系統務必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設置進入登陸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安裝加密防毒軟件。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應採取物理隔離措施,不得與互聯網、外部網絡相聯,不使用無線網卡等無線網絡裝置。

七、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於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燬涉密測繪成果的,務必報主要領導審批,並備案。

八、銷燬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由主管領導和檔案部門負責派人銷燬。對銷燬的花時間、地點、方式及銷燬過程總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本站○(銷燬清冊、領導批示一併存檔。

九、如發現涉密測繪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職責,將事件調查處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新要求和新狀況作必要補充和修訂。

保密管理制度 篇二

1、對收文和發文,要嚴格按登記傳閲手續辦理,並定期檢查清理,發現短缺要及時查找,如有丟失,要及時報上級備案。工作人員調動時,務必將個人所保存的機密文電統計資料等進行認真清點交接,不得帶走。

2、領導幹部涉密人員不得使用手機談論祕密事項;不得將手機帶入談論祕密事項的場所。

3、加強印信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凡需加蓋印章的,都要嚴格按印信管理規定辦理。工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類介紹信函,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下班後務必將印章鎖入保險櫃內。

4、不該説的機密絕對不説,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不在私人電話通信中涉及機密;不得攜帶機密文件遊覽參觀走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5、務必要做到這十六字,嚴肅認真周到細緻穩妥可靠萬無一失。

6、對違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7、加強對現代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嚴禁在非保密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涉及機絕密事項。使用計算機及其網絡時,不能在互聯網網站上刊登國家祕密及內部辦公信息;

8、不能利用電子郵件在互聯網上傳遞國家祕密及內部辦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網計算機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祕密及內部辦公信息;處理存儲傳遞國家祕密及內部辦公信息的計算機及其網絡務必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

9、凡有祕密資料的文電草稿資料檔案表冊照片等在擬製打印複製收發傳遞閲辦保管清退歸檔移交和銷燬等過程中,務必嚴格按保密文電管理工作的規定執行,不得私自複製抄錄和保存祕密文件,機要文電務必存放在加鎖的文件櫥內。

10、跟隨領導出發的司機及有關人員,凡本人不應明白的機密文件機密事項,要自覺做到不看不聽,已經明白的要做到不傳。

保密制度 篇三

為加強保密管理工作,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確保國家祕密安全,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則

(一)不該説的機密,絕對不説。

(二)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的看機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八)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十)不攜帶機密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二、工作人員保密規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場所閲辦、存放祕密文件、資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複製、摘抄、銷燬、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複印的,複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祕密事項。

(四)不得攜帶祕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

(五)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訊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祕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講話中涉及黨和國家祕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採訪時涉及黨和國家祕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祕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准。

(八)不得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九)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主任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分管科及人員的保密工作負責,每一位同志都要對自己從事的工作負保密責任。

(十)堅決同泄密行為作鬥爭,對已知的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祕密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三、保密工作會議

(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定期聽取保密工作彙報,專題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於2次。

(二)定期召開保密工作會議,學習保密知識,每年不少於2次。

(三)全體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參加保密工作會議,並認真作好保密工作會議記錄。

(四)各科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保密工作會議,強調科保密工作。

四、定密規定

(一)定密工作由綜合科負責人負責。

(二)各科負責人認為本科有關業務應列為祕密內容的,應當及時報綜合科定密。

(三)綜合科應結合安監工作實際,客觀地進行定密,並督促落實保密措施。

(四)定密責任人應當根據安監工作的變化,及時調整或解除本單位產生的祕密文件。

五、涉密文檔保密管理

(一)文檔人員要模範遵守保密法規和各項保密制度。

(二)不準在文檔室會客。

(三)凡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以及按規定不能公開的文件內容,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外散佈。

(四)未經綜合科負責人批准,非文檔人員不準私自將文件帶出文檔室。

(五)丟失文件和發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涉密文件傳閲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規定,嚴格按規定範圍進行傳閲,不準將文件內容隨意泄露給他人,嚴防失、泄、竊密事件的發生。

(二)文件傳閲一律由綜合科負責。對領導閲批的文件,應根據批辦意見和文件規定及時傳閲,特急件當日傳完,普通件七日傳完。傳閲時要本着先急後緩、先主後次的原則,保證辦文質量和效率。

(三)傳閲文件要嚴格手續,做到送出有登記,收回要清點,文件不橫傳。

(四)對領導有批示意見的文件,辦文人員要及時催辦落實,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向批文領導彙報,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着落。

(五)閲文人員應當在辦公室閲讀文件,不得將文件隨意帶出或亂丟亂放,不準從文件傳閲夾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將文件帶回家中。

(六)對涉密文件,必須做到閲後及時上櫥上鎖,確保萬無一失。

(七)傳閲文件要做到勤傳、勤收、勤催辦,不拖、不壓、不誤事。傳閲辦理完畢後,應分類保管。

七、涉密文件借閲

(一)嚴格文件借閲手續,建立借閲文件登記簿。借閲文件要履行簽字手續,嚴防丟失。

(二)借閲機密以上文件,需經綜合科科長同意。絕密文件只能在綜合科閲讀,不準攜帶外出。借閲時間一般不能超過兩天,借閲期滿,經辦人員應當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三)不經批准,借閲人員不能隨意摘錄和複印文件內容。

(四)借閲人員必須愛護文件,不準在文件上隨意塗改、勾劃、損壞,凡造成文件損壞、丟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八、上網信息審查

(一)禁止在連接政務網的計算機上連接互聯網。

(二)網絡管理員在互聯網上發佈信息時,應當認真審查信息內容,確保信息內容不涉及國家祕密,經科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閲後方可發佈。

(三)不得利用網絡傳輸涉及國家祕密的信息,利用網絡傳輸涉密信息而導致發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

(一)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保密意識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信息網絡要與非涉密網絡物理分離,做到專機專用、專人管理。

(三)禁止在與公眾網絡相連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和傳輸黨和國家的祕密信息;禁止使用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撥號連接互聯網。

(四)禁止使用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玩電子遊戲。

(五)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系統處理涉密信息。

(六)禁止將涉密載體在涉密網絡與非涉密網絡之間交替使用。

(七)禁止文件接收計算機接連互聯網。

(八)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人員要切實增強責任心,一旦發生泄密事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檔案鑑定、銷燬

(一)鑑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燬檔案的程序,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擅自銷燬檔案。

(二)嚴格執行《檔案法》和《機關檔案業務建設規範》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查檔案的保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對各門類檔案的鑑定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檔案鑑定的規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應當及時進行鑑定。

(四)鑑定、銷燬檔案,必須統一標準,每五年進行一次集中鑑定、銷燬工作。

(五)銷燬檔案必須經單位領導初審後,填寫《檔案銷燬清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派專人鑑銷,並寫出專題報告,由檔案室存檔。

保密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守國家祕密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企業祕密,維護國家利益和集團公司利益,保障集團公司投資、經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祕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必須時間內只限必須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企業祕密是關係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安全和利益,依照必須程序確定,在必須時間內只限必須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和信息。

第三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都有維護國家祕密和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職責,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不斷加強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安全,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

第五條: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貫徹突出重點、用心防範、內外有別,既確保國家祕密、企業祕密,又便於各項工作開展的方針。

第六條: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在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集團公司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工作,並指導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祕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七條:根據集團公司的企業性質和日常工作的特點,集團公司企業祕密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重大戰略部署和投資決策、經營中的祕密事項;

(二)集團公司年度計劃、未下達的考核及評價指標,未公開的財務數據;

(三)集團公司未公開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為決策所帶給的資料、數據及其他祕密事項;

(四)有關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組、兼併、破產、關掉中涉及的祕密事項;

(五)集團公司重要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財務分析及涉及投資項目的其他祕密事項;

(六)歷年投資、經營、管理活動中構成的重點科技成果,發明創造的關鍵技術、工藝、參數,重大科研項目的開發規劃等祕密事項;

(七)集團公司重要會議記錄、會議專題報告和重要會議召開之前涉及的祕密事項;

(八)人事檔案、未公佈的人事任免、工資分配、人員獎罰方案等事項;

(九)查處重大違紀、審計等案件所涉及的祕密事項;

(十)日常工作中構成的,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保守的祕密事項。

第八條: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祕密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九條: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按其性質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第十條:屬於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文件、資料,應當按規定標明密級。祕密文件、資料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由經辦部門或承辦人提出,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在辦文結束後,交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保密室存檔。

第十一條:已歸檔保存的文件、資料的密級,由保密員根據其資料和保密期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定期進行調整:

(一)凡已批准對外公開或已超過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解密;

(二)凡祕密程度已經降低,但仍要在必須範圍或時間內保密的文件、資料,予以降密;

(三)凡隨時間推移,資料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範圍、領域的文件、資料,予以重定密級。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燬,應嚴格按國家保密工作的規定和程序處理:

(一)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確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務必按照國家規定程序辦理手續後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指定的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務必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帶給的文件、資料,資料如涉及國家祕密的,應按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屬於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範圍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燬,應按國家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處理:

(一)未經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批准,不得複製、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領導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務必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帶給的文件、資料,資料如涉及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請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或所屬企業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舉行涉及國家祕密或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會議和進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動,應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要求,其正式會議記錄由集團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根據需要設專職保密員(機要祕書),負責保密的具體工作。所屬企業也務必按規定配置專職或兼職保密員。

第十六條:專、兼職保密人員務必具備較強的政治職責感、思想水平和專業素質,熱愛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進取心。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設保密委員會,在省保密局和集團公司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指導、部署和檢查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職責主要有:第四章:保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擬定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並貫徹落實;

(三)指導、監督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確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職責落實;

(四)結合典型事例,定期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員工的保密觀念;

(五)定期召開集團公司保密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制定工作計劃

(六)嚴肅處理失、泄密事件,並根據情節輕重,提來源理意見;

(七)定期組織保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保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八)規劃、指導、實施集團公司現代辦公設備的保密技術和保密措施,監督、檢查和落實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企業計算機、辦公網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的保密措施;

(九)加強對可能接觸或掌握重大祕密的工作人員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電話通訊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術防範潛力;

(十)用心開展調查、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十一)用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保密事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長期從事保密工作,維護國家和集團公司的利益,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在改善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在緊急狀況下,保護、搶救國家祕密或集團公司的祕密文件、資料的;

(四)同搶劫、盜竊、毀壞、出賣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文件、資料及其物品的行為進行鬥爭,以及對檢舉、揭發,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違反保密紀律、玩忽職守、泄露或遺失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文件、資料的;

(二)對竊密或重大泄密行為不制止、不鬥爭、不報告的;

(三)對揭發檢舉竊密、失密、泄密的人進行報復的;

(四)利用國家祕密或企業祕密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企業的保密工作管理辦法,報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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