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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通用多篇)

新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通用多篇)

新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通用多篇)

最新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 篇一

為了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範村級財務制度,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鄉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財務計劃管理

1、村集體應當按照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管理、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

2、財務計劃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經管站審核、備案後執行。

3、村集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資金收入。資金收入主要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入、農民法定承包費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4、村集體管理費用支出實行限額管理。具體限額標準由村集體擬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備案。

5、會計年度(按公曆年度,即1月1日到12月31日)結束後,村集體應當核算出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集體資產和債權債務,做好各類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兑現工作,而後進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應堅持以豐補欠、適當積累、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經管站備案後方可執行。

二、貨幣資金管理

(一)現金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庫存現金嚴格控制在5000元以下。備用金用干支付零星辦公用品、勞務報酬、慰問資助金、差旅費等小額開支。

2、現金只能由村報帳員一人經手管理,非報賬人員不得代收代管現金。因工作需要非報帳人員代收代管的現金,收款人應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日內在村書記、村主任等兩人以上監交下辦理手續,款項如數交給報賬員,並在收據存根聯上註明姓名、時間,不得挪用或坐支現金。出差人員預支現金的,必須在出差回來後七日內辦理有關手續。

3、庫存現金超過5000元以上的,應及時存入銀行,現金支票和轉賬空白支票由報賬員負責管理,不得出租、出借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不得開空頭支票,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私設小金庫。

4、每季度必須在鄉經管站監督下至少進行一次現金盤點,填報現金盤點表一式四份,經村主任簽字確認後,村報帳員、村主任、村級財務核算中心,鄉經管站各存一份。

5、月終現金報告單不得出現赤字,如有出現這種現象的村要查明原因,及時予以更正。

(二)銀行存款管理

1、鄉經管站必須監督所轄村在當地信用社或銀行設立的基本帳户,每村只能設立一個基本帳户,不得多頭設立帳户。

2、不得出租、出借本村帳户,不得私自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為他人進行擔保。

三、固定資產管理

1、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並建立明細賬冊,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2、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入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無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可由村集體組織評估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四、票據管理

1、統一收款票據。村集體應當統一使用《福建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票據由報帳員向鄉經管站申請領取,實行誰領取誰負責。凡向農民收費都應統一使用這種票據,堅決杜絕收款不開票或用其它票據和臨時收條代替統一票據收費。收取費用於3日內送存銀行,並送達經管站入賬。確保票據三聯金額相符,記帳聯由報賬員負責交村級財務核算中心入帳,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毀票據,對於作廢的票據,報賬員應確保三聯完好無缺。報賬員領用的收款票據用完後才能領用新的票據,且用完的票據存根聯和作廢的票據應及時交回鄉經管站,並辦理核銷手續。

2、票據使用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填寫內容要真實、完整、規範,印章要齊全,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刮擦、不得套開和拆本使用,用途上註明村別如填寫錯誤要同時填寫“作廢”字樣,並保存所有聯次完整。

3、在領取、使用、核銷過程中,違反規定的參照《票據法》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五、工程管理

1、村內的各類承包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0萬元以下政府性投資項目和其它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邀請招標,200萬元以上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

2、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和其它工程建設項目,由各項目村在全鄉範圍內自主邀標。

3、所有工程建設要有村兩委討論的會議記錄或村民代表大會參加討論的會議記錄(到會人員必須簽字),要有工程預算、合同、税務發票、驗收單、決算單(驗收單要有村兩委、監督委員會成員簽字)、施工前後對比照片方可入賬。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承包本村工程(本村村委會作業主的工程)。10萬元以上項目要附公開招投標的相關資料。對應招投標未經過公開招投標和村兩委討論通過的一律視為無效合同,不予入帳。

4、承包方經村支書、村主任同意,憑工程進度報告單可以預借70%工程款,每次預借工程款均須開啟正式税務發票,預借工程款不得高於70%合同總價款。

六、財務檔案管理

1、會計年(月)終了後,應及時整理會計資料檔案,並分類編號、裝訂成冊。其他會計資料根據需要按照檔案裝訂要求,裝訂成冊。

2、村級財務檔案嚴格按照要求,統一集中在鄉檔案室進行保存,存放三年後、返還給村,由村實行專人保管。

3、嚴肅財務檔案的查閲、使用、交接等紀律。

七、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一)費用開支實行年初預算制度

年初各村應編制費用開支預算,各村每年初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收支預算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經管站核准備案。預算方案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來格控制集體債務增加。實行專款專用。年末編制全年收支決算方案,並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徵求意見,同時作為下年度制定財務計劃的重要依據。

2、費用開支單據,除向農户買小額(一般在100元以下)自產自銷產品開取自制的付款憑證外,都必須要有正式的税務發票,不得用白條報支。

(二)財務開支限額審批制度

1、村集體的財務支出堅持村主任村支部書記“雙審”制度,凡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的均不得入賬。所有開支的原始憑證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條和不規範憑證入賬。資金支出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並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批准人、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簽名。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履行民主理財程序後方可入帳。村集體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賬員在報賬時,凡屬上述“三重一大”事項的,必須攜帶有關會議記錄、協議、合同等材料,經鄉會計代理機構審核通過後,隨票據一同入賬。代理會計對各項開支票據應認真審核,不符合財經制度的不予入賬。

2、所有支出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用途、事由、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並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後方可報銷入賬。具體程序為:(村兩委、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事項)→經辦人執行並取得有效原始憑憑→經辦人簽名並註明用途、事由→證明人簽字→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查蓋章→村支書審核→村主任審批→報賬員付現金或者核算中心轉賬。手續不完備、內容不清楚、違規開支的票據,不得付現或轉賬。

3、票據金額在2000元及以上的(2000/張、人),應由核算中心轉賬支付。報賬員支取備用金或者辦理轉賬,應填寫用款審批單,經村支書、村主任簽字確認後,交由代理記賬會計審核、掛村領導、分管領導審批(50000元及以上的需鄉長審批)。

(三)費用審批報銷程序

1、由經辦人將發生的業務費用單據交村報帳員進行審核,再由村主任或村支書按審批程序簽註審批報銷意見和審批時間,報帳員方可付款,否則,報帳員不予付款。

2、每月1-2日(法定節假日順延)為村民主理財日,村民主理財小組對上月費用開支原始憑證按規定進行全面審核,對無異議的加蓋“xx村民主理財專用章”。不同意支出的需註明理由及處理意見,並直接退回報帳員。報帳員再退回經辦人,並收回款項,調整現金日記帳。對於重大事項,理財小組用書面形式向鄉經管站報告。

3、由報帳員將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後加蓋村民主理財專用章的單據交“村級財務核算中心”代理會計進行審核,並加蓋會計審核章。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報帳員。

八、財務公開制度

(一)財務公開的內容

1、財務計劃:①財務收支計劃;②固定資產購建計劃;③農業基本建設計劃;④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⑤收益分配計劃。

2、各項收入:①發包及上交收入;②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③集資款;④土地補償費;⑤救濟扶貧款;⑥上級部門撥款;⑦其他收入。

3、各項支出:①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②公益福利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③村組幹部工資及獎金;④招待費支出;⑤集體統一經營支出;⑥救濟扶貧專項支出;⑦其他支出。

4、集體資產:①現金及銀行存款;②產品物資;③固定資產;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5、債權債務:①應收款;②內部往來;③應付款;④銀行(信用社)貸款;⑤其他債權債務。

6、收益分配:①收益總額;②繳納税金;③提取公積公益金;⑤提取福利費;⑤投資分利;⑥其他分配;⑦未分配收益。

7、農户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

(二)財務公開的時間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年初時公佈財務計劃,每月或每季結束後10日內公佈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度終了後15日內公佈各項財務收支、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户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等情況。

2、平時對於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單獨進行公佈;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佈。

(三)財務公開的形式

堅持“實際、實用、實效和因地制宜、羣眾明白”原則,以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定期張榜上牆為主,也可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民主聽證會、發放“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將村集體財務信息和資產狀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羣眾公開。

(四)財務公開的程序

1、各村報賬結束後,村級財務核算中心代理會計要及時記賬結賬,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本月或本季度的現金(存款)餘額與各村的現金(存款)日記賬核對無誤後,編制財務報表,並蓋上印章。

2、財務公開內容要經鄉經管站審核認可,同時要有村主任、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和報賬員共同簽字(蓋章)。

3、在財務公開日,鄉經管站要派人到各村監督公佈上月或上季度的財務收支情況。報賬員及民主理財小組長必須在場,報賬員將村級財務核算中心代理會計提供的“財務收支情況”張貼到財務公開欄內。

4、財務公開應按月或按季度公開,每年至少公開四次。

5、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應在財務公開後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羣眾來訪,解答羣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羣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羣眾進行壓制或報復。

九、民主理財管理制度

1、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3—5人組成,並推選一名組長,由其負責召集日常理財和聯絡、協調工作。村務監督委員會每3年改選一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名單要報鄉(鄉)政府備案。

2、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注重抓好三個環節的工作,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一是事前監督。參與制定財務計劃,參與制定財務預算方案,參與集體資產處理等重大經濟活動和經濟合同訂立等;二是事中監督。監督財務計劃執行的情況,監督經濟活動運行情況,監督財務賬目記載真實合法情況等;三是事後監督。檢查財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和全面性,監督財務計劃和經濟活動履行情況,協助經管部門開展財務審計等。

3、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根據經濟業務量多少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理財活動。重要財務事項應隨時發生隨時理財。審核結束後,村務監督委員會組長要將活動內容記錄在《村務監督委員會記錄薄》上,並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全體成員在記錄上籤章。

十、結報帳制度

1、每季度末(3、6、9、12月下半月),各村應到核算中心報賬,逾期不報賬的將不再取現或轉賬。報帳員把已由報帳員、民主理財小組、村主任或村支書審核的財務收支原始單據報村級財務核算中心集中審核,審核合格的簽署“准予入帳”,手續不齊全的簽署“補辦手續”,對違反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和超標準、超範圍列支的簽署“不予入帳”,同時編制退回發票匯部表一式二份。彙總表上註明發票內容、經手人、證明人、審核發現的問題、審核依據及處理意見。一份交由村報帳員對照執行,一份交村級財務核算中心存檔,並按照“誰審批誰付款、誰經手誰負責補辦或退回”的原則,分清責任,落實到人,跟蹤審計。對於不予入帳的退回款項,報帳員要及時退回經手人或證明人,並追回已支付款項,及時調整現金日記帳。屬“補辦手續”的發票,補辦完整後的由村級財務核算中心再審核,合格的簽署“准予入帳”,不合格的重新補辦。嚴禁將“不予入帳”的單據入帳核算。

2、各村報帳員應在規定的報帳時間報帳,如有特殊情況須事先聯繫。

3、逢換屆選舉年,報賬員必須在9月底前把上屆未入帳的票據及時入帳,如超過時間未入帳的不予辦理、後果自負。

最新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社區(村)級集體財務管理,規範會計行為,提升我街道社區(村)級財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1、報賬制度。社區(村)設報賬員1人,報賬員原則上由婦女主任兼任。負責日常開支的結算及備用金的管理。報賬員必須按時結賬,原則上是業務往來多的社區(村)必須按月報賬,社區(村)主任審批,社區(村)支部書記審核。正常報賬時間為3、6、9、12月份。報賬員必須設現金日記賬,以備與會計核對。

2、備用金管理制度。社區(村)月撥款實行備用金制,原則上備用金1萬元以下,用於社區(村)正常公用開支。

3、資金管理制度。報賬員負責備用金現金的發放、保管及現金收入的繳存專户。辦事處在指定銀行為報賬員設立賬號,此賬號為社區(村)集體賬號。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所有收入必須先入銀行專户,嚴禁坐收坐支,禁止公款私存、私借、挪用。

第二條推行社區(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度,各社區(村)必須實行社區(村)賬辦事處代理(即資金代理、財務代理),同時嚴格遵循村賬鎮代理的有關要求。並規定以下基本原則:

社區(村)級財務實行“六不變”、“六統一”,即社區(村)級集體資金使用權不變、資金管理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資金監督權不變、債權債務關係不變、收益權不變;實行統一財務制度、統一收付票據、統一代理記賬、統一賬務管理、統一財務公開、統一工作考核。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

第三條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要實行計劃管理,各社區(村)要本着“量入為出,略有節餘”的原則,不得負債經營。

第四條建立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凡涉及重大建設、重要項目、重大支出、重大資產處置必須經支、村兩委集體研究,提請黨員、組長、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街道辦事處審批備案,方可列入財務計劃。未經審批通過的項目不得實施。凡工程項目預算資金在50萬元以下的必須報批,50萬元以上履行招投標程序。凡不按規定公開招標或不按程序邀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依紀對項目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工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街道辦事處招投標管理委員會機構由紀委書記任主任,主管領導為副主任,紀工委、財政所為成員。

第五條預算方案一經確定,認真執行,並在村務公開欄中公佈,報街道辦事處經管站備案。

第三章財務人員職責

第六條社區(村)報賬員(出納)職責

(一)及時登記現金。

(二)及時分類整理有關憑證票據、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收款票據。

(三)登記內部往來及應收應付款台賬。

(四)審核本村支出原始憑證,定期辦理報賬工作,協助做好財務公開、財務監管工作。

第七條辦事處代理中心工作人員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財務制度。

(二)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照主管部門規定,加強對社區(村)村級財務的監督和管理。

(三)辦理各項會計業務核算工作,真實、準確、及時填寫會計科目,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保管會計檔案。

(四)協助各社區(村)財務公開工作,監督管理村集體資金和資產使用。

(五)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遏制侵犯村集體財產的行為。

(六)對各社區(村)報賬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現金盤庫。

第四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八條貨幣資金(現金、存款、有價證券)一律由報帳員(出納)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確因工作需要,由其他人代收款項的,應及時與出納結清,一般不得超過二天,數額較大的應當天結清。

第九條上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下撥到社區(村)的各類款項,應憑村出納開具的統一收據,通過銀行轉帳辦理結算手續。無特殊原因不得實行現金結算。

第十條嚴格遵守財經紀律,集體資產實行收支兩條線,不準坐支現金,凡是社區(村)收入的各類現金款項必須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户。不準擅自出借、不準白條抵庫,不準保留賬外公款、不準未批先報。

第十一條銀行存款嚴格實行存款賬户統一管理。嚴禁多頭賬户。社區(村)原有銀行賬户一律撤銷,現由經管站統一在湘江銀行開設一個總賬户,賬户名稱為“攸縣春聯街道辦事處社區賬務代理中心專户”,賬號是:82310311000002076。所有社區(村)財政撥款統一撥在代理中心專户中,徵地款及青苗補償款的撥付必須由各組出具分配方案,並由社區(村)書記核實簽字後,由重點工程辦審核後,再由經管站開支票轉到各社區(村)各組各農户。項目資金的撥付2萬元以下由辦事處主管領導審批,2萬元—30萬元的由辦事處主任審批,30萬元以上的報街道聯席會研究。

第十二條建立現金、存款盤點制度。代理中心每月與出納核對現金、存款,每季進行盤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以《現金管理條例》進行嚴格處罰到位。

第五章財務審批制度

第十三條社區(村)級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紀律,按照專款專用、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的原則辦理。

第十四條凡需報銷的每筆支出業務,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白條不得超過公用支出的10-15%入賬。所有單據必須具備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簽名,各項開支實行由社區(村)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正規發票的,應由收款方出具自制憑證(收據)代替正式發票;無法取得外來原始憑證的支出,一律由經手人填寫無據支出證明單,且要有證明人簽字。向農户購買農副產品(土特產)時,必須由農户出具收條。

第十五條凡是支出的憑證必須寫明事由或用途,並由經手人簽名、證明人作證、主管財務審批人審批、支部書記審核,監督委員會成員簽章才能由報賬員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在任村幹部的工資嚴格按辦事處文件執行,原則上由村裏發放,績效考核工資按月考核,按季由辦事處代為發放並在轉移支付中扣除。年終補貼、開張紅包、交通及通信補貼必須嚴格按照街道黨工委相關文件和考核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發放標準。

第十七條實行村主幹(支書、主任)工資與村財務年度消赤減債掛鈎,每年必須在前年負債總額上完成10%,(衝賬不計減債比例)。年度減債未完成目標的社區(村),社區(村)主幹工資按比例扣除。

第十八條從嚴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予付款,不合理開支經辦人有權向監督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公用經費是指辦公費、交通費(租車費)、招待費(應酬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六項,各社區(村)公用經費在上年基數基礎上保證不增加基礎爭取調減10%。實行村主幹工資與公用經費使用情況掛鈎,超過比例的村主幹工資按相應的比例扣除。社區(村)土地徵收工作經費必須用於社區(村)組織活動場所,社區(村)幹不能違規分配,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因工程項目、爭取幫扶、洽談業務的經營性、公益性事業需要購買禮品或其他進行交際的,金額較小的由支、村兩委會議討論決定;金額較大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將會議記錄複印件報街道辦事處代理中心備案。

第六章票據管理

第二十條存摺、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由出納保管,其他任何人無權保管,各村必須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督的收據,統一票據嚴禁轉讓、出借、贈送、代開、代用、盜用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統一票據”必須連號使用,作廢票據要全份保存,並應註明“作廢”字樣。票據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應對多餘票據作剪角作廢。

第二十二條“統一票據”由街道辦事處經管站專管,社區(村)出納向代理中心領用和調換,一次一本,以舊換新,代理中心做好“統一票據”的領用、收回、審驗、銷號、調換的登記工作,並歸檔保存。如發現票據遺失,要立即報經管站,及時查清原因,作出妥善處理。

第七章財物管理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庫存資金應分別建立明細賬薄,並有專人負責管理。每年要對財產、物資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要查明原因,調整賬面,使帳實相符;屬於因故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集體財務租賃、出租、出借必須堅持有償使用原則,收取租金或佔用費。堅決杜絕無償佔用集體財產的行為。

第八章財務監督委員會與村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及村級重大事項必須向村民公開,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凡涉及重大基建工程、村集體資產承包或租賃的事項必須及時公開,實行一事一公開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二十五條社區(村)成立3-5人組成的財務監督委員會。財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代表性、財務知識比較熟悉、公道正派,且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舉確認,報辦事處主管領導同意後經管站備案。

第二十六條財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集體資金運行情況和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每半年召集一次村民代表、財務監督小組成員開會,公開社區(村)級財務狀況。財務監督委員會有權審核、檢查收支憑證、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財務監督委員會印鑑必須由社區(村)財務監督委員會人員掌管,決不能由村自行管理,所有的支出發票、合同及其他結算必須由財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集體審核,蓋章簽字方可入賬。

第二十七條各社區(村)應設置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必須在村務公開欄中及時向村民公佈村務及財務運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開的基本要求:必須按每次做賬的會計報表及時、如實公開。

第九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會計年度終結時,會計人員應將各種財會資料分類管理,及時歸檔。

第三十條代理中心建立檔案室,配齊檔案櫃,確保村檔案完整無缺,配置防濕、防蛀、防潮、防盜等設施,實行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經由會計機構提出銷燬意見,編制銷燬清冊,社區(村)主要領導在銷燬清冊上簽字同意後,由檔案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派員監督,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保管期滿後但未結清債權、債務憑證和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並在銷燬清冊和保管清冊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春聯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和經管站負責解釋,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最新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財行為,加強村級財務的監督和管理,根據《<關於在全縣推進“陽光村務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含辦發【20xx】20號)、《關於印發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含財農村字【20xx】171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包括:

1、村級收取的款項: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含租賃收入、資產變賣收入)。

2、上級劃撥的專項資金和代管經費。徵佔地補償收入、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各部門的專項補助資金。

3、往來款項:各項應收及應付的款項。

第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於取得收入的當月,足額交存農村“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專户。村報賬員持收入票據記賬聯、銀行繳款單(或銀行轉賬存根聯)、自制收入明細表或往來款項明細表,報鎮(園區下同)“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總出納崗。總出納核對票款無誤後簽字或簽章,並轉付“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代賬會計入賬。

第四條村集體現金收入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繳交入户,所有的對公收入一律通過銀行轉賬繳存專户。非報賬員代收的各種款項,應在收款後2個工作日內向報賬員結清。

第五條農村“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的收入核算,依據財政部財會[20xx]12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按資金收入分類,明細核算。並按月對行政村反饋收入明細表或往來款項明細表,村報賬員核對後報村主任簽收。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包括:經營性支出、管理費用、代管支出及其他支出(含公益事業支出、福利性支出、公用經費支出等)。

第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本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收支預算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鎮和“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村集體組織依據年初預算跟蹤執行。

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要遵守厲行節約、為民辦事的原則,大力縮減非生產性開支。

第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的規範化要求:

1、支出憑證要素齊全。村報賬員在報賬前要完善好報賬手續,所有支出票據要有支出事由;經手人、證明人、財務審核人、批准人簽字;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章。

2、支出程序依次為:經手人與證明人簽署日期、事由,村財務審核人對票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核並簽名、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章、村主要負責人審批簽名、鎮包村幹部對支出事項進行復核、鎮紀檢部門與“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後加蓋付訖章、最後交由代理會計入賬。在各審核環節,如有不符合法規制度規定的單據,一律退回不得報銷。

3、審批權限:1000元以下支出票據可由村級主要負責人及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共同籤批。一次性超過1000元的大額支出由村兩委班子集體研究,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鎮包村幹部加簽審核意見,並上報鎮紀檢部門審核備案。

4、村級日常運轉支出:

(1)辦公費用。村級辦公用品的購置及打字複印等辦公支出按實際需要列支,事項明確清楚,採購手續完備。

(2)差旅費支出。村幹部因公外出,縣內需經村主要負責人同意,縣外需報鎮級政府批准同意。差旅費報銷標準依據《含山縣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統一執行。

(3)電話網絡報刊支出。村級因工作需要可安裝電話、網絡,但年費用支出額不得突破5000元;村集體徵訂的黨報黨刊費用不得超過1000元。

(4)福利性支出及誤工補貼。村兩委工資福利支出嚴格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標,支付時要附鎮組織辦批覆。誤工補貼按規定程序和標準,根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

5、村內公益事業項目支出。需在鎮政府指導下量力而行,做到事先有預算,事後有決算,資金使用及時公開,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對外發包的所有工程類支出須由工程承包商開據正規建安税票方可報賬,同時還應附有工程預決算、竣工驗收等附件。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實行“零招待制度”。日常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公務接待。

第十一條村集體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截留、平調或者挪用。嚴禁收入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頂債務,嚴禁村級收入的體外循環和設立小金庫。

第十二條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實行專項管理,跟蹤監督。資金主要用於支付村組幹部報酬及基本的辦公支出,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必須取得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重大支出事項須附會議決議或書面報告。對數量少、金額小、難以取得原始憑證的零星開支,統一使用鎮農村“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專用支出票據,但票據金額不得超過500元。

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信息公開做到及時、完整、真實、準確。經村務監督委員會複核後的村級財務收支情況,須在村務公開欄內逐筆逐項按季進行公開。並將公開清樣及現場照片報鎮集體“三資”委託代理中心的代賬會計備案。

第十五條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對於村級的各項支出,憑報銷憑證和原始憑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作為支出和記賬依據。對不符合要求的票據,及時登記“不規範票據退回清單”,並退回做出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實行村級財務電算化。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實行統一審核、統一記賬、統一建檔,分村建賬、分村核算,並負責各村會計賬目、村集體資金、會計信息和檔案等方面的統一編制和管理。

第十七條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按月核算賬務,並於次月15日前將各村財務收支情況反饋給村委員會;按季將村組的財務收支及公開公示情況錄入上傳至資金監管系統。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收入,須使用税務發票;非經營性收入,一律使用縣農經部門統一印製的“村級收入專用票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非經營性票據的領銷存制度,嚴格“統一供應,按月繳驗,票款一致,以舊換新”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條月末或季末,財政所(分局)對各村結存的票據進行清查,查驗票據的使用及收入繳存情況。當年未用完的票據應收回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第六章資產資源管理

第二十一條村級代賬會計要設置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資源總賬、明細賬進行逐項登記管理。村級要配備資產、資源保管員,負責財產、物資的進出與保管,按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村級固定資產的更新購置,以及無償劃入、接受捐贈時,村級組織應提供購置發票、採購審批意見書等相關證據。

第二十三條發生處置資產、資源,即變賣、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情形,村級組織應根據財務計劃辦理,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鎮“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查後報鎮政府批准。作價轉讓的,要合理估價或公開出讓,並及時收回價款。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的資產、資源承包或租賃,經村集體“四議兩公開”程序討論決定,由村委會辦理承包、租賃手續,簽訂合同,及時收繳承包金或租金。重大的固定資產資源承包或租賃應實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完整,不得隨意用村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為他人擔保,確須用村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為他人擔保的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六條對不符合規定手續的開支,出納有權拒絕付款,核算會計有權拒絕入賬。嚴格實行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村收入不開據或虛列支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村民監督委員會及包村幹部在實施監督的過程中,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的,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報經鎮紀委等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村級財務管理納入鎮財政所(分局)資金監管範圍,實施有效監管;每年組織村級財務審計,不定期檢查盤點村級庫存現金。

第二十九條鎮級政府要全面推行鎮包村幹部監管涉農資金管理改革,加強村級收支管理。嚴格村級債權債務監督管理,嚴禁村級新增舉債和墊付集體資金,逐步化解村級債務。

第三十條縣直相關職能部門在檢查、審計中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的,按照部門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鎮(園區)可參照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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