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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法律基本知識【精品多篇】

國小生法律基本知識【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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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法律的經濟分析 篇一

法律的經濟分析是研究法理的一個方向,它將經濟學的方法和概念引入並應用於法律之中。此一領域的興起部份是由於工會的批評以及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其中最知名的提倡者如理察·A·波斯納和奧立佛·E·威廉姆森,以及經濟學和法學中的芝加哥經濟學派如米爾頓·傅利曼和蓋瑞·貝克,他們通常也都是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擁護者,而認為自由市場的運行不應該被加上限制。

其中最著名的法律經濟分析學家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得主羅納德·高斯。在《企業的性質》內,他主張企業存在的理由是因為存在着交易成本。經濟人在開放市場中以對等合同交易,直到交易成本高至使用組織來生產東西反而比較便宜為止。在他的第二本書《社會成本問題》中,他主張若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人們會和另一個生產了相同資源的人交易,不論法院是如何規定法定權利的。高斯舉了一個“司塔吉斯訴佈雷奇曼案”的例子,其中吵鬧的甜品商人和安靜的醫生兩人是鄰居,並且到法院去看是誰必須要退讓。

高斯説不論決官是判定甜品商人必須要停止使用他的機器,還是要醫生忍耐噪音,他們可以對誰搬家可以得到和以往一樣的收入達成協議,除了交易成本的存在會來阻止這件事而已。所以法律應該會預想什麼是“可以”發生的,並導引至最經濟效率的答案去。其概念在於,法律和規範在幫助人們上頭,並不如律師和政策規劃者們所相信的那般重要及有效。高斯他人想要有個不同的方向,要政府在干涉市場之前,以分析行為的成本來證明其有正面的效應。

國小生法律的哲學地位 篇二

法律的哲學亦稱為法學。在大學裏,哲學系以“法律哲學”,法學院則是“法學”的名稱來授課。規範法學實際上即是政治哲學,並問“法律應該是什麼?”。另一方面,分析法學則是問“法律是什麼?”的另一個不同的領域。約翰·奧斯汀是早期的一位有名的哲學家,他是傑里米·邊沁的學生,而且從1829年開始在新的倫敦大學裏擔任法律的教授。奧斯汀有個功利的答案,説法律是“基於對懲罰的恐懼,由一個主權國家對有服從習慣的人民所下的命令”。這個看法被深深地接受,尤其是作為一個自然法理論的另一種選擇。

自然法學家如讓·雅各·盧梭則認為人類法是真實地反應着道德和不可變的自然法的。例如,伊曼努爾·康德相信一個道德規範需要法律“正如同它們也應在普遍的自然法中成立般地被選取出來”。]奧斯汀和邊沁追循着大衞·休謨,認為這混淆了是與應該是什麼的問題。他們相信法律的實證,實際的法律是完全和“道德”分離的。弗里德里希·尼采也批評了康德,他相信法律是由權力意志中所產生的,並不能被歸類成“道德”或“不道德”。所以,尼采批評平等的原則,他相信法律應該交付給自由,讓權力意志得以推進。

1934年,奧地利哲學家漢斯·凱爾森在他的著作《純粹法學》繼續保持着實證的傳統。凱爾森相信雖然法律和道德是分開的,但它被賦予了“規範性”,亦即我們應當去遵守它。每個法律體系都可以假設有個基本規範告訴我們應該去遵守法律。卡爾·施米特是凱爾森的'一個主要且聰明的對手,他反對實證主義和法治的概念,因為他不認同抽象的規範原則可以超越於具體的政治立場和決定之上。因此,施米特提倡例外(緊急狀態)的法學,否認法定規範可以包含所有的政治經驗。

20世紀末,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抨擊奧斯汀的簡化和凱爾森的虛構。在牛津大學擔任法學的教職時,哈特主張法律是一種“規則體系”。哈特認為,規則可以分為主要規則(行為規則)和次要規則(為管理主要規則而加諸於官員上的規則)。次要規則可分成判決規則(為了解決法律爭議)、變動規則(允許法律變動)和認可規則(允許法律被視為是可效的)。此後,哈特的兩個學生繼續著這個爭論。

羅納德·德沃金是哈特在牛淪法學教職的後繼者,也是他最大的批評者。在德沃金所著的《法律帝國》書中,他抨擊哈特和實證主義者拒絕將法律視為道德議題的態度。德沃金主張法律是一種“解釋的概念”,需要由法官在一場法律爭議中去找出最適宜和最公正的解答,從他們的憲政傳統之中。另一方面,約瑟夫·拉茲維護着實證主義的觀點,甚至在《法律權威》中批評哈特的“軟社會命題”看法。拉茲主張法律是種權威,純粹經由社會認同,而不需要有道德上的理由。規則作為爭議調停的權威,其任何的分類最好是留給社會學,而不是在法學之中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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