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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議事會制度多篇

村民議事會制度多篇

村民議事會制度多篇

村民議事會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發展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它向村民會議負責,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居住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批准村務、財務公開方案;

2、鎮統籌資金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4、村級經濟的發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6、村級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議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10、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選一人或者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核定名額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但是總數不少於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村民代表產生後,向全體村民張榜公佈,並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屆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 村民代表應接受聯繫户(或本村民小組)選民的監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聯繫户(或本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撤換村民代表。

撤換要求要提出撤換理由,被提出撤換的村民代表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小組要及時召開聯繫户(或村民小組)會議,投票表決撤換要求。撤換村民代表須聯繫户(或村民小組)過半數選民通過,空缺的村民代表從原聯繫户(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八條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應當撤換,從原聯繫户(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九條 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堅持原則,關心集體,聯繫羣眾,不謀私利,在羣眾中有較高威信;

3、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積極履行應盡義務。

第十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監督評議、表決、調查、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繫選民、按時參加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義務。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填寫議題表,報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列入議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必須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提前兩天把會議內容告訴代表,讓代表徵求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要有會議記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要立卷存檔。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要向村民公佈和公開,村民代表必須及時主動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繫户。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全村村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確需作重大變更和修訂的,應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議事會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村民議事會的議事決策,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充滿活力的村級治理機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證人民羣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章程,村民議事會制度。

第二條 村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

第二章 村民議事會的構成

第三條 村民議事會實行結構制,由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社長、各社有議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組成村民議事會,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議事會,由本村民小組內的所有村民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議事會下設以下專門小組:

1、議題審查小組。負責對提交的議題進行初審,並轉所有議事會成員調研;

2、重建小組。負責災後重建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釋和答疑。

3、經濟發展小組。

4、環境保護小組。

5、社會事務小組。

第四條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議事會會議。

村民議事會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幹部、各級人大代表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利益人,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議事會通過。

第五條 村民議事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就本村各項工作進行諮詢,並瞭解其具體情況。

(二)建議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根據村民意見、建議提出村民議事會議題。

(三)表決權。參與村民議事會會議,對議題進行表決。

(四)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議決事項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

第七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紀律,積極參加會議。

(二)監督會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向村民議事會反饋。

(三)經常性聯繫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在村民議事會議上反饋。

(四)帶頭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定、決議,並積極宣傳、教育和引導村民貫徹執行。

(五)村民議事會成員為自治組織義務崗位,不享受任何報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議事會的職責

第八條 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基礎上,負責收集議題。

第九條 負責討論決定屬於村民議事會議事範圍的村級事務,超出議事範圍的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村民議事會負責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的議題;

(二)本村公共事務;

(三)涉及本村集體公益事業的事項;

(四)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災後重建各項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負責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議決定落實執行情況。

第四章 村民議事會議事規程

第十二條 村民議事會堅持黨的領導、民主議事、促進發展、維護民利的原則。

第十三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由村民議事會召集人主持,每月 日為村民議事會議事日,每月 日為村民小組議事會議事日。(一般小組議事日早於村議事日)

村黨組織、村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應當召開村民議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村黨組織、村委會、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向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提出議題。所提議題應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充分聽取村民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應提前兩天把議題內容告知村民議事會成員。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就相關議題徵求所代表村民意見。

村民議事會討論議題時,議題提出人應該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六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議事會成員發表不同意見。

村民議事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形成的決定須獲得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凡涉及財務收支、土地權屬調整、重大工程的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應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議事會討論、表決議題時,應指派專人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村民議事會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檔。

第十九章 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平正義,不能脱離本村實際情況。

存在爭議的,應當報請村黨組織、鎮黨委或有關部門審定;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決定,村民議事會應當撤銷或糾正。

第二十條 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應在本村範圍內進行公告或公示,並提交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村民議事會應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瞭解和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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