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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關於借調人員管理規定多篇

事業單位關於借調人員管理規定多篇

事業單位關於借調人員管理規定多篇

借用人員的管理規定 篇一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説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後,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三、古詩大全 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係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辭職信

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四、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關於借調人員管理條例 篇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嚴格借調程序,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身份關係、工資關係在原單位保持不變。

第三條 全市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因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部門(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缺額,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階段性工作或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三)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崗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事業心責任感強,現實表現優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借調:

(一)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

(二)省委組織部選調生在鄉鎮工作時間未滿2 年的。

(三)與借調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人員。

第七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週按幹部管理權限向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由借調部門(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説明借調理由、借調崗位、借調數量、借調期限、借調人員的基本要求(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專業、特長等),按幹部管理權限報市委組織部或市人社局審批。由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借調人選,並統一發文借調。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相關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係不變。借調期限在6 個月以上的,應及時將黨組織關係轉到借入單位。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6 個月的,在原單位參加年度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原單位反饋;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6 個月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提出評定等次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幹部(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六)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調動等相關條件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係,並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借調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調。

(二)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

(三)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後,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

(四)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補辦借調手續。

(五)未按規定程序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於借調工作人員的請示 篇三

縣政府:

**年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後,核定國土資源局機關編制共13名,其中:行政編制10名,後勤事業編制3名。局機關內設5個股室:辦公室、礦產資源管理股、資源補償費徵收股、地籍規劃測繪股、耕地保護和利用股。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副科級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隸屬縣國土資源局,核定編制9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事業編制7名,工勤編制1名。實有人數11名。

隨着我局業務量的不斷增加,工作人員緊缺,現請求調入祕書1名,監察專幹1名(監察大隊),工勤崗位2名(其中局機關司機1名、監察大隊司機1名)。

以上請示妥否,請批示。

關於借調工作人員的請示 篇四

尊敬的總公司領導:

**職業技術培訓學校按編制配備了行政編制人員6人(其中主任一人,下屬教務一人,辦公室一人,招生一人,財務一人,及出納一名)。在7個分公司中,我公司的人員配備,無論是領導總數還是人員總數都是最少的。隨着培訓工作的逐步細化和發展,在新形勢學生培訓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職校的培訓工作;學生問題;學生報考處理;

考點準備、執行及後續等任務相當繁重。因此,我職校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已經難以適應職校工作發展的需要。為了切實加強職校的工作,進一步發揮職校的橋樑、紐帶作用,懇請區編委能考慮職校的實際困難,增加一名工作人員。 妥否,請批示。

**職業培訓學校

年10月27日

關於借調工作人員的請示 篇五

公司領導:

根據《會計法》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結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企業對財務崗位的具體要求,財務部門需要基本設置以下崗位人員:財務機構負責人、出納、材料稽核、往來核算、固定資產核算、成本利潤費用等,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另外,按現代公司財務發展的要求需要編制財務決算和預算,各種專項財務預測和分析,也需要有專人負責核算。

公司財務部門目前財務人員僅有**人,為了健全企業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特請示公司領導增加財務人員*?名。

妥否,請批示。

**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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