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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篇一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於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招聘並簽定聘用合同的人員(不含已退休人員和返聘人員)。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四條 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集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發工資,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能超過上年度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目前為6%,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第六條 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規定,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

第七條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聘用合同的,由單位向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

第八條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户相結合的原則,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聘用人員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按本人繳費基數11%的規模建立,其中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餘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隨着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劃入比例相應降低。個人帳户儲存額計息按照《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帳户管理暫行辦法》(冀勞社辦〔2000〕127號)規定執行。

第十條 聘用人員終止聘用合同,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户予以保留。再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個人帳户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聘用合同後,跨統籌範圍又重新參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管理暫行辦法幾個具體問題補充意見的通知》(冀勞社辦〔2000〕200號)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聘用人員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在崗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可以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

(一)基本養老金; (二)補貼性養老金; (三)喪葬補助費。

第十五條 退休手續的辦理

聘用人員出生時間以原始人事檔案記載為準,沒有人事檔案的,以户口本註冊的出生時間為準。繳費年限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個人帳户對帳單為依據。具體辦理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聘用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户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户養老金按個人帳户儲存額(含利息)除 uaw 以120計發。聘用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一次性將其個人帳户儲存額及利息全部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三)補貼性養老金的計發

在國家出台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暫給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聘用人員加發補貼性養老金,即: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在原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5%,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國家出台新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後,按國家政策執行。

(四)基本養老金調整

聘用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依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幅度來調整。

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勞動教養及服刑期滿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認定後可恢復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 聘用人員退休後死亡,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400元。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户管理,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專款專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委託銀行代為發放。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支付和運營 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發出《基本養老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和罰金,滯納金和罰金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依照執行《勞動法》有關問題的覆函

人辦法函[1995]8號 1995-4-5

衞生部人事司:

你司詢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依照執行《勞動法》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勞動特點,凡與工勤人員普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其工勤人員的管理依照《勞動法》進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勤人員,其工資、福利按照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的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決定》(國務院1995年174號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勤人員,其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

五、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的單位的工勤人員,其管理和依法監督由人事行政部門負責。

阜陽市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篇二

為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確需聘用編外人員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編外聘用人員計劃的確定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是指市直事業單位在不增加人員編制和財政支出的前提下,為促進事業發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編外聘用人員實行審批管理,但不納入編制管理,財政不核撥經費。市直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及自有資金情況,提出用人計劃,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三、編外聘用人員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單位憑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工作領導小組核定的用人計劃組織公開招聘。

(二)聘用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三)聘用條件。專業技術崗位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應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首次聘用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35週歲。

(四)招聘方式。專業技術崗位編外聘用人員要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對重點院校的本科生和緊缺專業的人才,可採取綜合素質測試、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組織實施。編外人員招聘工作以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為主組織實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導。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確招聘人數、學歷層次、專業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六)聘用手續辦理。對按規定程序招聘的人員,由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將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在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四、編外聘用人員的人事管理

(一)編外聘用專業技術崗位人員人事管理

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可由用人單位自行管理;也可通過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人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通過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代理的,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辦理以下各項代理業務:

1、簽訂人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用人單位持本單位證明與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簽訂人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

2、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協助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編外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備案。

3、檔案免費託管。用人單位應按照人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將聘用人員檔案交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託管。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簽訂的工作內容和標準,對聘用人員的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結束後,寫出總結報告,連同《年度考核登記表》交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存入本人檔案。

4、代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按照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單位聘任的原則,參照事業單位在編同類人員的評審辦法進行,由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材料的申報。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二)編外聘用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管理

編外聘用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由社會勞務派遣機構進行勞務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關勞務派遣管理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由社會勞務派遣機構與其簽訂。

五、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

(一)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員商定。

(二)用人單位要依法為被聘用人員(專業技術崗位)按本市企業標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編外聘用人員(專業技術崗位)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等各種保險費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帳户,所需要繳納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承擔,財政不撥款。

(四)按本辦法規定建立各種保險帳户後的編外聘用人員(專業技術崗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辦法計發養老金。編外聘用人員參保繳費達不到規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願繼續交費或一次性返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同時終止保險關係。

六、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編外聘用人員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由市人社局、編辦、財政局、監察局、法制辦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和審定各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計劃,監督編外聘用人員的程序和政策落實,清理各單位隨意聘用行為。

七、其他事項

(一)户口、黨團關係和計劃生育管理。編外聘用人員(專業技術崗位)的户口、黨團關係及計劃生育等,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合同期滿聘用關係終止,根據工作需要,符合續聘條件的可以續聘。用人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勞動合同。

(三)編外聘用人員(專業技術崗位)的流動。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在原單位解聘後1年內,市直其他有編外聘用計劃的事業單位擬聘用的,可簡化程序,主要根據被聘人員的學歷、專業、能力素質和聘用單位的條件要求,經聘用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簽訂勞動合同,其在原工作單位的聘用年限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四)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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