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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餐飲企業多年的“休息權困擾”的建議

關於解除餐飲企業多年的“休息權困擾”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自1995年頒佈以來,在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上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宏觀的角度看,也為解決許多過去難以解決的勞動糾紛提供了權威依據。但是,具體到我市飲食服務行業,《勞動法》中關於節假日和休息日的規定卻讓不少企業頭痛不已,被行業稱為“休息權困擾”。

關於解除餐飲企業多年的“休息權困擾”的建議

一、在休息權上,行業的特殊性與員工的隨意性矛盾突出

按照《勞動法》規定,春節等法定假日以及雙休日,勞動者都依法享有休息的權利,然而,餐飲行業很特殊,越是節假日雙休日越忙,休息從來不可能與社會同步,如果同步,不僅有悖行業的社會責任,也會讓餐飲企業失去創造效益的好機會。所以餐飲業員工的休息權大多體現在輪休或者調休上,如果不得不加班,就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兩倍或三倍工資,這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有些員工休息日不願加班,多給錢也不,這多少影響了企業的經營。而企業以員工不服從安排加以處罰時,員工就會拿出《勞動法》,認為企業侵犯了他的休息權,逼迫企業就範。

不僅法定節假日有這樣的糾紛,平時的休息日也矛盾多多。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週工作的法定時間是40小時,國家對勞動者實行每週雙休。而由於餐飲行業的特殊性,通常員工每週1~6天工作不超過40小時,因此大都每週休息一天。這也符合江蘇省的有關規定。每週這個一天的休息時間,也因為行業的特性而實行輪休或調休。當企業根據需要要求員工加班時,工資澤按雙倍計算。這本來也沒問題。

問題在於有些員工還是強調“休息權”不願加班。而餐飲企業鮮明的特殊性決定了節假日和休息日無法按部就班,企業接到大單,或者進入餐飲旺季等等情況,隨時需要員工加班或調休。員工不願意加班或調休就直接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會以曠工為由對當事員工進行處罰,想以此約束員工的隨意性。而當事員工便會以企業侵犯其休息權為由,向有關部門投訴。

二、員工有尚方寶劍,企業兩手空空

“休息權”的矛盾、糾紛在我市餐飲行業屢見不鮮。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我市社會餐飲企業發生這類矛盾糾紛不下1000起,且絕大多數是以企業敗訴告終。有的員工甚至學會了技術後想跳槽,藉口反對企業加班不辭而別,企業花了大量培訓費,眼睜睜看他甩袖走人,往往毫無辦法。而這種事往往影響一大片,在一些餐飲企業,企業不可無故開掉員工,而員工可以隨時拍拍屁股走人。員工不願意加班,影響企業正常運轉,企業拿他沒轍;而一旦企業因為不服從節假日調度而懲罰員工,員工一告一個準。這種“示範”作用不僅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和服務品質的提高,也對我市旅遊品牌形象帶來潛在的不利影響,對此,企業往往無可奈何。

建議制定專門細則,為休息權約法三章。

為徹底解決上述這些困擾行業多年的老大難問題,我們強烈建議:

在嚴格遵守《勞動法》的大框架下,由我市勞動、人事、法院、仲裁、工會等職能部門領導,通過行業協會具體組織,按照特殊工種,儘快為餐飲行業的節假日、休息日用工制定一個專門細則,也就是有關休息權的專門細則。根據這個細則,企業與員工就節假日和休息日事宜簽訂協議,或為此簽訂集體性合同。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就業自主權來決定是否願意接受這個協議或合同,企業也按照自己的用工自主權來決定是否願意為員工節假日休息日加班依法支付合理甚至優厚薪酬。企業依法充分尊重員工的休息權,不得無故、無償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員工也須堅決服從企業的休息調配權和加班規定,以滿足餐飲行業特殊的用工需求。雙方一旦在協議或合同上簽字,都必須遵守執行,並有嚴格的互相制約條款和操作性強的獎懲措施。

我們相信,有了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專門協議或合同,既能把《勞動法》落實落細,保護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能解除餐飲企業多年的“休息權困擾”,為今後南京餐飲行業穩定繁榮發展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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