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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市場管理制度 篇一

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實,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經營環境及管理水平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升,成為政府滿意、羣眾實惠、市場繁榮的文明窗口。

一、市場管理幹部工作制度

1、公開幹部崗位職責和輸制度,接受羣眾監督。

2、依法辦理進場經營資格審批手續,按照分開公評原則安排攤位。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市場管理和查年違法違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經辦事,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4、着裝上崗,亮證檢查,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勇於同違法亂紀行為鬥爭。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政守則,不準在發照收費辦費辦案安排攤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準參與經伸企業和企業中入權力股分取紅利。

6、建立市場管理幹部學習和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幹部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7、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市場管理費收交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發佈>的規定:"對進入集市貿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它商品不得超過2%"並應將收費標準頌於眾,接受羣眾監督。攤位設施和經營情況確定。攤位門店要努力實行公開招標制度。

2、在市場設攤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不準瞞報商品數量,逃漏市場管理費和故意抗拒刁難矚費人中履行公務。

3、收費人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較為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做到收費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費人員在收款時必須開具"市場管理費收據"做到手續完備,錢據相符當面點清帳目清楚。現金應當日上繳,不準截留公款。

4、對固定攤位可實行按月定額收取市管費的辦法,由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交會。月收費按月平均成交額核定,半年或幾個月調整一次。臨時設攤的可在申請攤位時收取。對自銷農民實行劃片設攤,逐個收費。

5、收費人員必須遵守法,佩戴標誌,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費,不亂收費,不接受經營者義不容辭送禮,不向經營者借款,賒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貨。違者從嚴處理。

三、市場衞生管理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購銷人員都有必須講究衞生,不準擅自在市場內張巾廣告和在牆上,攤上隨意塗寫,堆放雜物,體質市場整潔。

2、必須嚴格執行>,嚴禁有毒有害污穢不潔,爛變質黴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營業人員必須人員必須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經營熟食的必須有防蠅防潮塵防設備和清潔用具。

3、市場內應建立必要的衞生設施,設立衞生宣傳欄果殼箱,痰孟和下水道自來水以及垃圾處理裝置,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軒冷設備,型市場要有公共廁所。

4、市場都有必須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上市商品檢驗和衞生管理工作。弄市場應建立市場愛衞會或衞生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衞生監督檢查。

5、市場要配備衞生保潔員,專門從事清衞工作。農貿市場在夏季節要經常進行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

6、堅持經常性衞生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個體商販做好自清何潔工作。每個攤位實行攤前攤後櫃枱上下衞生包乾,及時清除攤位周圍的垃圾和髒物。經營多垃圾商品的`攤主必須自備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點。

7、對違本規定的由市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酌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理。

4、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1、商户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2、商户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屈的從業人員設“屈獎”。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譭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户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場環境衞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範圍內。此範圍衞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户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多數商户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意後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户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佔。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以上條例請各商户認真遵守,甲方將嚴格執行,有獎有罰,做到公平,公正。違任何一條制度並不聽勸告的都將視情節輕重處於20元—200元的罰款,嚴重違紀者甲方將終止合同,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市場管理制度 篇二

物業清潔保養是物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體現物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高質量的物業清潔保養為業户提供整潔、舒適、優美的工作環境與生活環境。而且,物業通過清潔保養,可以延遲和減緩物業裝飾物表面自然老化及人為磨損,保護物業的裝飾材料,延長物業再裝修翻新的週期,既經濟又能保持物業美觀。

在XX農貿市場,我們將對XX農貿市場的環境衞生提供高標準的服務,努力營造一個舒適、整潔、明亮的居住、辦公和經營環境。

1、環境衞生管理主要任務和組織結構

(1)環境衞生管理的主要任務:

a.負責XX農貿市場內公共部位的保潔,使其達到標準的清潔要求;

b.負責制定清潔設備和清潔用具的採購,合理掌握清潔費用的支出;

c.負責對清潔員工的業務培訓,使他們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d.負責接受客户的委託清潔業務。

(2)組織結構

(3)12小時保潔制度

XX農貿市場實行12小時兩班組保潔制度,早晨7:00上班直至晚上19:00時下班。以保證XX農貿市場的衞生達到要求,每日的衞生全面清掃在XX農貿市場人流低谷時和下班時進行,儘量減少對業户的影響。

2、垃圾分流

在狠抓環境管理和培養業户環保意識的基礎上,我們將對垃圾實施“三化”管理,即垃圾收集袋裝化、垃圾回收資源化、垃圾處理無害化,從而實現有效的垃圾分流。

(1)垃圾收集袋裝化:垃圾收集,統一採用垃圾袋進行袋裝。

(2)分類功能的垃圾箱。

(3)垃圾回收資源化:通過垃圾箱,從中分撿出可回收物品進行回收利用,避免資源浪費。

3、殺蟲滅鼠

殺蟲滅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主要消殺對象是老鼠、白蟻、蒼蠅、蟑螂及蚊子。

(2)花錢買安全,可聘請專業隊伍進行消殺工作。

(3)專業消殺公司應出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保證所用藥物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對人體不構成為危害。

(4)雙方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義務、消殺範圍、要求和標準。

(5)定期進行二次防滅蟲藥、三次防滅鼠藥的工作,如發現或出現問題,消殺公司應保證隨叫隨到隨殺。

(6)實行重點防治,配電房、倉庫等等部位以防鼠為主,其他設施和場所以殺蟲為主。

(7)殺蟲滅鼠工作通常安排在下班後或節假日進行。殺蟲滅鼠實行施工記錄卡管理,做好籤字驗收工作。

(8)對由市、區愛衞會等部門佈置的除四害活動或專項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市場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工作原則

1、以公司信譽、利益為出發點,市場為導向、客户為中心。

2、誠實守信、品德高尚、熱誠服務、勤奮努力、團隊精神、開拓創新。

二、工作範圍

1、公司市場開拓。

2 、客户信息管理。

3、市場調研,開發方案的制定,安排實施。

三、管理範圍

1、完善市場管理制度。

2、業務員日常業務活動的指導、招聘、培訓。

3、營銷網絡的維繫,拓展。

4、業務員業務行為與業績的考核。

市場部人員崗位職責

一、部門經理崗位職責:

1、守國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管理部門,協同全體員工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

3、按期對員工進行培訓、案例分析;

4、指導監督市場部主管抓好小區管理;

5、鞏固已開發小區的同時開發新小區使工作有延續性;

6、重點落實團購裝修合作事宜;

7、重點落實大型房產公司樓盤的樣板房合作事宜;

8、準確掌握市場動向、分析市場發展及時定位市場的航向;

9、分析競爭公司優勢並及時總結出應對方案,及時反饋給公司;

10、逐步建立房產、建材、裝修等市場部門共同合作的網絡;

11、協調設計師、施工隊、企劃公司各職能部門共同發展名門世家品牌

12、監督促進協調各小區施工隊及工程部的關係,堅守第二營銷陣地;

13、管理部門同時協助市場部主管、開發項目負責人同業主洽談,擴大市場的整體業績;

14、以名門世家品牌為核心發展開拓加盟店及直營店發揮品牌效益;

二、市場部主管崗位職責:

1、遵守法律制度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

3、各小區合作方式的起草協議書的落實;

三、市場部經理助理崗位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協調部門經理、市場部主管、開發項目負責人開展工作併為其提供服務;

3、日常工作管理;

四、營銷人員管理辦法:

1、家裝顧問每日下午應將當日業務情況以日報表方式向上級主管彙報,並根據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2、高級家裝顧問(開發項目負責人)每週日應整理本星期區域業務進展和完成情況。分析原因,以書面方式向上級主管彙報,並根據情況調整業務戰略

3、家裝顧問不得回答客户的專業性問題。

4、家裝顧問不得隨意答應客户任何的實質性要求。

5、家裝顧問對公司及保障性應實事求是,不得誇大。

6、員工應遵紀守法。

7、根據上級指定分配的工作與職責,接受上級指導。

8、尊重同事的職責,本着分工合作精神,互為聯繫,力求配合。

9、公司的宣傳資料除正常運用外,不可另作它用。

10、應保持個人儀表,衣着。

11、在外進行業務期間,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其它工作。

12、確保業務機密。

13、不得積壓任務。

14、善盡職責,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有損公司的危險及損害。

15、對每一問題多思考、努力貢獻智能。

16、維護公司權益與信譽。

17、根據平時實際情況,提供合理化建設。

18、反饋信息應力求稱謂、數字準確無誤。

五、營銷人員職責:

1、認真遵守執行上級主管制定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按時報到,接受上級主管當天的工作安排。

2、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情禮貌地與客户溝通,不得兼做其他公司的業務。如有發現者扣除全部工資,同時給予開除處理。

3、積極完成公司下達的個人經營指標,保證信息的有效。

4、努力配合設計師對業務信息的反饋與跟進,參與談單,提高簽單率。

5、負責公司對外廣告宣傳,對外發放公司宣傳資料,提高公司知名度。

6、不得用任何方式購買業主電話單,不得用電話或其它形式騷擾業主,一經發現罰款100元—200元(暫不實行)。7、積極幫助客户做力所能及的事。

六、項目開發負責人(高級家裝顧問)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2、每一位高級家裝顧問都應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及敬業精神,在小區內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機密;

3、每一位高級家裝顧問必須把每日蒐集到的客户名單及客户與設計師溝通的情況如實上報給市場區主管。

日常工作管理:

為了加大管理力度,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完善市場部內部管理制度的規範化,使制度更加明朗化,特制定以下條例,以此來約束並提醒全體員工自覺遵守。

一、日常行為準則:

1、每日按時上班報到,遲到者罰款10元/次,連續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底薪;

2、有事需向部門經理請假,無故不到崗者,視曠工處理,10元/次,連續累積3次以上者給予500元處罰;

3、衣裝整潔,保證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及精神狀態上崗,違者5元/次;

4、每星期五上午業務人員自覺準時返交“市場部周總結表”及每月月底每位員工的述職報告,不按時上交者50元/次;

5、每星期五上午必須按時參加部裏組織召開的周例會,無故不到崗者視曠工處理;

6、有事情向部門經理請示,擅自做主造成公司利益損失後果自己承擔,視情節輕重予相應的處罰,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7、辦公區域內大聲喧譁,嘻笑打鬧,不注意言談舉止,損壞公司形象的10元/次;

二、業務行業準則:

1、愛護所在小區的宣傳用品,部門固定宣傳資產按時發放及回收,違者視具體情節給予100元-500元罰款,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業務人員擅自脱離崗位,無故不到所轄小區內巡視、聯繫業務,一經核實給予50元/次警告處分;

3、與客户商定洽談業務時間,由於我方業務人員不守時,自己的過失造成流失等,視情節輕重,部門經理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4、業務人員虛報業務情況,一經核實給予嚴重警告,100元/次;

三、辦公室(市場部經理助理)的工作環境:

1、負責辦公室內所有表格的整理及規劃;

2、負責每日記錄每位員工每日到崗情況並及時向經理彙報;

3、負責市場部所有員工的個人檔案整理及存放工作;

4、負責每星期五上午催交業務員周總結表並進行彙總;

5、負責每月月底整理員工的述職報告;

6、每日記錄經理每日或近期工作安排及計劃,提醒並協助經理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四、業務管理:

1、負責發放、記錄相應宣傳物品的使用情況,並負責記錄小區內布展物品的發放及回收工作;

2、負責將已拿到手的住户名單整理並歸檔,有計劃地進行拜訪;

3、將客户有層次的整理入檔,並定期進行回訪,徵詢客户意見,整理彙總後上交經理;

4、各已開發、將要開發小區建檔立案,重點跟蹤落實

;5、項目開發負責人、設計師與業主協調安排落實工作;

6、洽談後對設計師業主的回訪工作進行後對項目開發負責人反饋信息工作;

五、小區管理:

1、新開發的小區在入住前七天完成入住布展工作包括入住需知的印刷、布標、條幅、展板、收費等相關事宜;

2、對已開發小區的項目開發負責人和小區形象的管理;

3、在鞏固已開發的小區的同時,開發新小區,使工作有延續性;

六、隨時巡查各小區解決各小區的開發問題;

七、監督小區設計師到崗及出圖時間;

八、蒐集、追蹤、落實各項目開發負責人與業主、設計師洽談情況及進解決問題(不超過兩天);

九、監督、管理各小區施工隊,發現問題及時同施工隊工程部經理協調解決;

十、收集、彙總、反饋所管轄小區的競爭公司物業售樓、客户等各種信息並提出解決的方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規範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措施,鼓勵、引導農貿市場逐步實現規範化和標準化,完善農貿市場功能,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行業管理,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基本標準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開展對農貿市場的年度考核,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公安、環境保護、衞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確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實施。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開辦和經營

第十一條: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均可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的場地、設施。

(二)必要的交通、衞生、環境保護等條件。

(三)入場交易的商品貼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分離制度。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商事登記或簽訂委託合同後三十日內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農貿市場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秩序、保障衞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配備的服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誌上崗。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眼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佈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名稱、管理人員分工、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公示經營者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農貿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公佈消費者投訴電話,理解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市場攤位設置和入場經營商品進行划行歸市,並在貼合國家食品衞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經營場地。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不少於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於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於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並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農貿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和食品入場和溯源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和食品的安全職責,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協助查明產品來源和產地。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就場地安排、“門前三包”、收費標準、場內秩序、經營規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台帳、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衞生等方面作出約定。

(二)對入場經營的農副產品進行查驗,發現入場經營者製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三)查驗入場經營者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四)指導、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台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設置貼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並督促入場經營者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貼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執行相關服務行業配套設施要求。

(八)遵守農貿市場年度考核和農貿市場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入場經營者環境衞生區域職責制,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並配備專職環境衞生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組織督促做好各職責包乾區內的衞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衞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當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職責,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為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帶給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擴大經營場地範圍,禁止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和終止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農貿市場佈局設計圖設立檔鋪,禁止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對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設立收費項目。需要調整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應與入場經營者進行協商,提前三十日告知,並在協議中約定。

農貿市場開辦者向入場經營者收取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指導標準。

第三章

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入場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二)對核准的農貿市場名稱享有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根據核准的經營方式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入場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還應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二條:入場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三十三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台帳制度,索取商品質量合格證明;購進並銷售持許可證件生產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查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農民在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經營的商品實行明碼標價。

入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數量等正當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三十五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貿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

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應當從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農貿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的商品。

(二)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貼合衞生標準的食品。

(四)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檢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二)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與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夾層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四)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五)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規劃不明確但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透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已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已改變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可由政府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由貼合條件的中標者投資建設或實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體實施辦法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和相關建設規範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衞生設施等項目,並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中止或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無法確定的,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能夠委託貼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臨時管理,直至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為止,由此產生的管理費用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貿市場合並、遷移、分立、撤銷、關掉或者變更重要事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入場經營者,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場經營者,同時向社會公告,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對農貿市場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年度考核結果開展相應執法監管活動。

農貿市場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將該農貿市場列為掛牌督辦單位,並向社會進行公告,理解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商事登記,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經營範圍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副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查驗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四十九條: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並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衞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依法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衞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衞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範圍外的亂擺賣、亂張貼、非機動車輛停放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費環節的食品衞生進行監督管理,依照相關食品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衞生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十八條: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佈相關監督管理和抽查檢驗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法律職責

第五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記而擅自經營農貿市場的,或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明白或應當明白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而為其帶給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按規定通知入場經營者或向社會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農貿市場內一個季度連續三次發現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税務、衞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是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託,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職責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户。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場部的管理制度 篇五

1、堅決服從執行銷售總經理工作安排。

2、參與制定企業的銷售戰略、具體銷售計劃和進行銷售預測。

3、組織與管理銷售團隊,完成企業產品銷售目標。

4、控制銷售預算、銷售費用、銷售範圍與銷售目標的平衡發展。

5、招募、培訓、激勵、考核下屬員工,以及協助下屬員工完成下達的任務指標。

6、收集各種市場信息,並及時反饋給上級與其他有關部門。

7、參與制定和改進銷售政策、規範、制度,使其不斷適應市場的發展。

8、<>發展與協同企業和合作夥伴關係,如與經銷商的關係、與代理商的關係。

9、協助上級做好市場危機公關處理。

10、協助制定企業產品和企業品牌推廣方案,並監督執行。

11、妥當處理客户投訴事件,以及接待客户的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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