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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優選(範本5份)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優選(範本5份)

【導語】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優選(範本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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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篇1: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篇2: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篇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篇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篇5: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正文】

篇1: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1、為維護金雞鄉集貿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雞鄉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位於金雞鄉美麗鄉村安置點建設的農貿市場;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和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等;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依法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3、凡有經營本事的單位和個人,在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並取得攤位證後,均可依法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應按照經營協議的約定,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指定的場地內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嚴禁阻塞交通,不準亂架遮陽傘和亂搭棚架,要堅持市場整潔美觀。

5、任何人不準私下出租、轉借和賣買攤位。轉讓、搭拼攤位應事前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提出報告,經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批准,方準經營。農貿市場經營户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後方能終止合同。

6、經營者需按時繳納水電費,逾期不繳納者將進行停水停電處理。任何人嚴禁在市場內私拉亂接電線和水管,一經發現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若因私拉亂接電線引發事故,由肇事者全權承擔。

7、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服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税務、物價、衞生等部門的管理。

8、從事食品經營,必須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並貼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市場內經營的攤位,必須貼合有關部門的衞生標準,檢查出不貼合標準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不貼合要求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9、經營範圍必須貼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商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腐爛變質的產品;(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和水產品;(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和水果;(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10、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賣強買、騙賣騙買、抬級抬價;(二)使用不貼合規定的計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五)污辱、謾罵消費者,吵鬧、起鬨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六)賭博、鬥毆及損壞市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1、經營者有愛護市場公共設施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義務。對損壞市場公共設施,撓亂市場管理秩序和有不衞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批評教育還不改正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12、市場內攤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經營者要堅持職責區域內整潔衞生。

13、平時要搞好市場環境衞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溝渠,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環境衞生。每日市場結束後,各經營者必須打掃好商鋪及攤位職責區衞生後才可離開。

14、市場內嚴禁吵鬧、打架、偷竊、盜搶、欺騙羣眾等行為,如有發生,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送執法機關處理。

15、違反本制度規定及非法侵佔、破壞農貿市場場地、設施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1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金雞鄉人民政府,本制度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

篇2: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衞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由本站網友投稿]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篇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後面還有多篇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供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

第三條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創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衞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税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景;

(四)應當設置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景、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景、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户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鈎制度。市場開辦者應進取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堅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景、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並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供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衞生、食品衞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衞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户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堅持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堅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户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户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衞生間,並堅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供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應供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製品須從政府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製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採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築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衞機構,落實安全保衞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衞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衞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篇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經營户及從業人員管理規範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户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於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着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衞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註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户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並進取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户必須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進取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户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櫃、撤攤,並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帳記錄。

六、經營户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户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户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於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市場衞生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應當堅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衞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户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台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三、經營户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四、經營户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户應當進取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衞生檢查,並服從管理。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範

一、經營户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户每一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經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三、經營户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景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做好登記並聽從指揮。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範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户從證照、商品質量、衞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户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户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户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户。

篇5: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一、市場物業管理

(一)扶錫農貿市場物業包括所管轄的集貿市場房地產和市場生產經營設施等。上述資產屬村團體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佔用、破壞。

(二)市場商鋪台位由市場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要進取引導、教育經營者服從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愛護市場設施及周圍環境。

(三)維護和完善市場內設施,保證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租賃後的商鋪台位只准用作經營,不準改作他用,不能隨便改變原結構或破壞商鋪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設施。如需改變結構的,由經營者向市場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場管理人員同意後,方能改動;否則,所以而造成的後果,由改建的經營户負責。

(四)市場內建立安全生產製度。要引導、教育經營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現事故時,經營者之間要互相照應,共同維護市場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場經營管理

(一)市場商鋪及台位的租賃應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係,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台(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台(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台(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後,再送村委會審核,經批准才能動工。

(三)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並及時上交。

(四)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佔道經營。(規章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範、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衞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户要堅持市場的清潔衞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台位搭建任何建築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三、市場管理中心監督管理

(一)市場管理中心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衞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

(二)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檢查本單位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景,檢查本單位的收費和管理情景,組織管理人員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三)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四)市場管理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景制訂市場管理公約,並教育經營者嚴格遵守。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應本着“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

1、不按規定繳納市場設施租賃費的,按漏交額加倍收費。

2、不按市場規定亂擺亂賣的,按應繳攤位費加倍收費後,再安排到適當的位置上擺賣。

3、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從市場管理中心管理的,取消其進場經營資格。

4、不遵守衞生、防火規定及進行危害市場人財物安全行為的,取消進場經營資格,造成損失的追究其有關職責。

(五)市場管理中心對下列事項實行公開:

1、市場管理人員姓名、職務、職責;

2、市場管理制度;

3、攤位及其他設施的安排、租賃費價格;

4、舉報電話號碼;

5、市場經營者違規行為處理結果。

四、市場管理人員的行為規範

(一)持證上崗,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人員“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則,做到禮貌管理,禮貌服務。

(二)嚴格遵守中心財務管理制度,依照規定收取市場各項費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費。

(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紀守法,秉公辦事。要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提高自身執法水平。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職責。

【小編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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