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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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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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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衞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第二篇: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江口鎮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為樹立市場良好的信譽和形象,規範經營户的經營活動,更好的為消費者服務,特制訂本制度:

1、市場經營户在市場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攤位使用權後,應按規定銷售商品,在規定攤位範圍經營。

2、市場經營户要嚴格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市場管理,按規定依法及時繳納市場各項費用。

3、按規定的經營範圍在約定的商位上經營,不隨意設攤堆物,不佔道經營,不場外交易。

4、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衞生、食品質量的安全規定。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短斤少兩,以次充好;不強賣強買,欺行霸市。

6、市場內不準打牌、賭博、偷竊、打架鬥毆、酗酒鬧事,不準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7、愛護市場設施。不準亂搭貨架、亂掛亂貼、亂接亂拉,有礙於市場環境行為的發生;不準擅自改變市場設施和水電管線。

8、維護市場整潔,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樣品上貨架或上商位枱面,要擺放整齊。

本制度望各經營户遵照執行。違反制度的,視情節由集鎮治安管理辦公室予以處理,違法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篇: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衞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税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章 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户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鈎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鈎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並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衞生、食品衞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衞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户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請保留此標記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户應對經營場(來源好範 文網:)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户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衞生間,並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 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製品須從政府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

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製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 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 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採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條 農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

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 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築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衞機構,落實安全保衞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 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 衞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衞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第四篇: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範本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範本

為了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規範市場管理,確保本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願、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者對攤位(門面房)進行調換或轉租,必須到市場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轉租者,轉租無效,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5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門市房外擺放貨物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佔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線及影響其他業户經營。違者由市場所暫存其貨物,並收取違約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貨物保管費。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違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20-1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剩餘租金不退。

5、市場內不準下棋、打撲克、賭博以及從事與市場經營無關的活動,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改1-7天。

6、破壞市場設施及財物並造成損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0-200元,並視情節給予停業整改。

7、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規劃、修建、調整等,市場所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承租方自願無條件服從,市場所將剩餘期間的租金退給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補償。

8、經營者應自覺保持市場衞生整潔。經營業户攤位前衞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位前髒、亂、差,除當即責令其清除外,並有權收取違約金5-20元。

9、業户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裝袋,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於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規章制度 )違者除責令消除外,每次收取違約金5-20元。

10、業户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收取違約金10-20元。

城東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入市經營人員應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市場所和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有拒賣過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義務。

2、市場實行商品准入制度,對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場所有權採取禁止入市經營、暫存、銷燬等措施進行處理。

3、入市經營業户須在攤位(門面房)確定後30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衞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者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經營業户不得銷售過期、變質、有害、有毒等食品,違者市場所有權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暫存、銷燬、停業整改,情節嚴重者報工商、衞生部門處理並收回攤位(門面房)。

5、蔬菜經營業户應自覺接受衞生部門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經營。未經檢測擅自入市經營的,市場所除責令其檢測外,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對檢測有問題的蔬菜,市場所有權進行暫存、銷燬處理。

城東農貿市場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1、市場內嚴禁打架鬥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2、市場經營業户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門市房必須配備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乾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佔、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並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如需修改或補充,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業户。

第五篇: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衞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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