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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號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8號) 篇一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8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批覆〙(國函〔1996〕81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結轉和結餘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事業單位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行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七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繳税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五)分立的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事業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考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等。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 附

第六十二條 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 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六十六條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

部分行業根據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引入權責發生制。

第六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事業單位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預算收入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餘收入數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餘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在編人數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離退休人員支出)÷實際在編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二

為了規範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設置財務科,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科職能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各項財審法律、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單位財務監督和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管理,準確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的核查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與要求

1、採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製為記賬基礎。

2、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按月及時根據賬簿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並報送相關部門。

5、財務人員應逐月複核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互符合,並且字跡清楚、賬面整潔、日清月結。

6、財務工作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帳錢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科負責人監交。

三、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現金支出範圍使用現金。本單位採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出納人員及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可領用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科室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到財務科辦理借款。

四、費用支出制度

1、辦公經費的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註明使用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財務科方可辦理付款。

2、財務科對發票、憑證、票據手續不完備、有塗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填寫、粘貼的報銷單據有權拒絕受理。發票開具日期至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的,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結合工程實際進度,按工程合同資金支付條款中規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進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合

同原件,竣工結算的工程最後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單價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固定資產採購完畢後,採買人需將完整發票連同採購單交財務科入賬。

5、財務科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全面清點實物,核對賬卡,標籤是否相符,並對盤點情況做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並由裝訂人員在封底、封面粘貼處加蓋騎縫名章。整理裝訂後的會計檔案必須建立登記薄,指定專人保管。

3、調閲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閲,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外單位人員調閲時,要持有正式介紹信,並註明調閲的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填寫《會計檔案調閲登記表》後才能調閲;調閲時由本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調閲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拆卷,需要抄錄和複製的要由主管財務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保管期為15年,會計決算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制度由本單位財務科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號 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號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28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3年12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採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採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採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第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擬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五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申請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説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

第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採購活動,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七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採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採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採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八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採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並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採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採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並經採購人書面同意。採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採購標準。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邀請、採購方式、採購預算、採購需求、採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

談判文件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佈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採購活動。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採取採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採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採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並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採用支票、匯票、本票、網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採購項目預算的2%。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六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説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説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説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説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説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採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説明理由,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並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一來源採購人員名單。

採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採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九條 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採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採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二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迴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採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並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採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並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採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採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採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和採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採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複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以及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

第二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的意見、評審報告、成交供應商確定文件、單一來源採購協商情況記錄、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採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採購方式,採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説明材料;

(四)選擇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定成交的標準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因;

(六)終止採購活動的,終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説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九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並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第三十二條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採購人代表確認。

對談判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三十三條 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

最後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第三十六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説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採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採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單一來源採購

第三十八條 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准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並將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採購人、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説明;

(三)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説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並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相關財政部門。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一條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採購項目質量。

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採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説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採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採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説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採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採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並説明理由。採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採購活動,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説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採購預算的。

第五章 詢 價

第四十四條 詢價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採購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條 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技術和服務等要求、評審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和合同文本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參加詢價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四十八條 詢價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第四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詢價採購活動,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説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詢價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採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採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並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

(三)在詢價採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

(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

採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條 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並處罰款:

(一)未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三)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與成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四)未按規定將政府採購合同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五十四條 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成交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第五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並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

(三)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而不依法迴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六)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

評審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並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成交結果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採購活動,依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成交供應商但採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違法干預採購活動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定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 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

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 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 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户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 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髮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

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

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的分類按國家的統一標準設置。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採購由縣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鑑定,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後核銷。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或者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由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

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開發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四十二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務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篇2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説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祕密。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數據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燬。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篇五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財政部令第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的監督。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彙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條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户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同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條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專有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

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的範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並參照分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貸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貸等。

前款所稱存貸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貸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貸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賬。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過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具體審批權限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

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二條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者備案。

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三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户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的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資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九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情況説明書。

第四十一條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四十六條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財務管理辦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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