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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一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二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三

小規模納税人以外的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税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税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四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六

納税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税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八

納税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税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和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税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九

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税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税額,為銷項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

銷項税額=銷售額×税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十

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税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為進項税額。

下列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進項税額計算公式:

進項税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進項税額計算公式:

進項税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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