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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精品多篇)

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精品多篇)

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精品多篇)

統計表 篇一

本制度制發的統計表,有基層表和綜合表兩種。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是填報基層表的依據,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制度。

原始記錄由基層機構根據發生的統計事項隨時進行登記。

統計台賬由基層機構根據原始記錄登記,定期進行加總。

基層報表由基層機構根據統計台賬、會計報表、政府統計部門定期統計報表等有關業務活動或管理資料,按報告期填報。

綜合表是由計算機完成對基層報表進行綜合彙總的報表。

有關統計表的表式、指標解釋及報送要求附後。

總 則 篇二

文化部制定的《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是對全國文化部門(含文化系統和文物系統)主辦的或實行行業管理的文化及相關產業,以及文化部門主辦的非文化及相關產業等,定期進行全面調查的統計報表制度。

統計報表的審核彙總和逐級上報 篇三

本制度制發的統計年報和定期報表,均由文化(以下均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統計彙總,即將本轄區內的所有基層統計報表錄入計算機,彙總出本轄區相關的綜合年報。

1、基層報表的填報

基層統計報表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統計口徑逐項填報,務必做到標識部分各項代碼和表內各項指標數據不重、不漏;嚴格按照各項指標的計量單位填報,不得隨意改變計量單位;報表整潔、字跡清晰。審核後,經本機構負責人簽字和加蓋本機構公章後,按期上報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2、基層報表的審核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首先將本級所有基層機構上報的統計報表收集齊全,對基層統計報表逐一進行邏輯關係和平衡關係審核。再將本級所有基層報表數據錄入計算機,用計算機系統軟件提供的審核功能進行再次審核、彙總、備份、上報。

3、綜合彙總及信息反饋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本地綜合年報的計算機彙總,並向下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反饋有關綜合統計信息。

實施要點 篇四

為確保本制度有效地實施,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抓好以下要點:

1、加強法制觀念、嚴格依法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是文化統計工作的規範和準繩,是實施本制度的根本保證。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機構的領導及有關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等法規,明確各自的職責、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有效地組織實施,保證統計資料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文化建設中的服務與監督作用。

2、健全機構、充實人員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是實行文化統計工作的組織保證,也是開展統計工作的前提。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中的統計機構,充實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機構的專職或固定兼職統計人員,保持機構和人員的穩定,特別是統計年報工作要自始至終有專人抓到底。

3、抓好基礎建設、提高統計水平

基層機構的統計基礎信息建設是實施統計工作、提高統計質量的關鍵環節。各基層機構要根據本制度的要求,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基層的核算制度,加強統計數據管理;保證憑證和記錄的完整,數字準確,防止數出多門。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制度的貫徹落實,採取短期培訓等措施,組織專題性質的統計業務知識、計算機應用技術的學習。統計人員既要熟悉掌握統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機應用技術,還應廣泛熟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統計業務水平;並向相關領域的業務人員普及統計基本知識。

為實現統計職能轉變,要不斷推進管理創新,逐步完善由部門統計向行業統計的轉變。

4、加強基層表填報的組織工作

基層表填報的組織工作,是貫徹本制度的主要環節。各基層機構的負責人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組織本機構的統計人員和有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集中時間和精力,認真學習並掌握本制度,真正做到懂表、識表,理解指標涵義,明確計量單位。同時明確內部填報工作的責任,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根據基層表調查內容,由負責管理日常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或其他基礎資料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年度時期數和年末時點數的歸納、整理工作,如實提供完整數字和資料給本機構統計人員。統計人員負責綜合彙總本機構的數據及相關資料,並對數據的邏輯關係、平衡關係進行審核,與本機構的歷史資料進行對比;遇有差錯,分清責任,及時追查,糾正錯漏;填寫正式表格,交有關負責人審閲,履行簽證手續,按時上報。

5、準確掌握統計口徑

本制度使用的統計指標、計量單位、各種分類和編碼等,是根據文化部門的業務特點,結合國家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國家標準和政策規定而編制擬定的。各地要準確掌握本制度的統計口徑,不另外採用其他口徑。在本制度規定的統計口徑沒有改變以前,其他方面如有改變,則仍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

6、統計職能部門的綜合與協調作用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對應的業務部門依法進行統計調查。各業務行政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齊對應行業的基層報表並完成數據的錄入、審核和彙總後,送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的計財部門進行綜合彙總。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提高對統計工作重要性與必要性的認識,協調各業務部門的相應統計職能,全面完成本制度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7、加強統計監督 搞好優質服務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強化統計的監督職能,保障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能不受侵犯。統計監督的作用,應寓於優質統計服務之中。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要及時提供準確、系統、豐富的統計數據,寫出內容充實、符合客觀情況、具有觀察力的統計分析報告,為黨政領導機關決策服務。

8、加強統計手段現代化建設

加強統計手段現代化,是實行統計監督、提供統計優質服務的重要保證之一。計算機具有數據處理快、準確性高、便於對數據進行多種平衡關係、邏輯關係審核檢錯等功能,是科學開展統計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重視計算機的配備和升級換代,用先進的手段來保證統計工作的時效性與準確性。統計人員要努力學習業務、更新知識,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工具,開展對統計資料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工作。

9、其他統計調查

為了廣泛瞭解社會經濟現象在文化工作中的反映,在必要時可採取多樣性的統計調查,用典型調查、抽樣調查和一次性調查等,彌補年報的不足。

不論用以上哪一種調查方式制發的調查表,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查對象與內容 篇五

調查對象:

本制度的調查對象,有法人機構和產業活動機構兩大類。

法人機構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機構簽訂合同;(3)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獨立核算機構。

產業活動機構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

(1)位於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2)相對獨立地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3)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資料的單獨核算機構或附屬機構。

調查內容:

本制度的調查內容,主要包括被調查機構的從業人員情況、資產設施擁有量、財務經營狀況、業務活動開展情況等四大方面內容。

基本概念及涵義 篇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對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的標準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採用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行業類別,即每一個行業類別都按照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歸類,而不是依據行政事業編制、會計制度和部門管理歸類。

一個行業(或產業)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機構的集合。是按照各機構(或勞動者)從事的經濟活動進行分類。在劃分國民經濟行業時,一個機構的行業性質是根據該機構所從事的經濟活動確定的。如果一個機構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則按主要活動確定行業。

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三次產業劃分:

第一產業,指農業、林業、牧業、漁業。

第二產業,指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

第三產業,指除上述第一、二產業以外的其他各類產業。

第三產業的分類: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衞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根據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活動的屬性特點,劃分為公益性文化活動和經營性文化活動兩大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基礎上的派生分類,有文化服務和相關文化服務兩大類:

文化服務:主要有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網絡文化服務,文化休閒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服務:主要有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本制度調查的文化及相關產業,根據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活動的屬性特點和財務核算形式劃分,有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兩大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活動的價值體現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一致性上,即為社會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同時,為國民經濟發展創造物質財富。

非文化及相關產業:指由文化部門主辦的不屬於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其他各類行業活動。

非文化及相關產業在為國民經濟發展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也為文化的繁榮與發展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

調查性質與目的 篇七

本制度的制定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諧文化為核心,以服務於構建高效而又覆蓋全社會、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快發展文化及相關產業、實現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為目的,而建立的一套科學統計指標體系。

本制度制定的指標體系立足於獲取客觀翔實的統計數據,分析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發展動態,分析微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狀況,反映文化體制改革進程中出現的問題與難點,反映文化及相關產業宏觀規模、水平、結構,以及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份額等。為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提供統計服務和決策依據,同時為社會各界瞭解文化工作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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