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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多篇)

國小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多篇)

國小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多篇)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xx〕7號)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xx〕15號),健全學校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切實加強和完善學校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對學校,是指由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做出決定;對學院,是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做出決定。

第二章 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四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一)研究討論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討論學校辦學方向和方針;制訂、調整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

(三)研究討論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術道德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

(四)審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報告。

(五)審定學校黨政機構,科研、學術機構,對外合作辦學組織機構的設置、重要調整和人員編制。

(六)審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以及人事、財經、條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研究討論津貼、待遇、醫療、住房、職稱,以及校級以上獎懲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定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校園功能劃分和建設事項、校產處置和校辦企業的開辦和整合等。

(九)研究決定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研究決定其他有關學校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正副處級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以及重要學術組織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

(一)審批學校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幹部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決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全校性專門委員會的成員。

(三)研究決定學校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其分級聘任。

(四)研究決定向校外重要部門、單位推薦任職人選,向重慶市推薦市級後備幹部,確定校級後備幹部的人選。

(五)研究確定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的人選或推薦人選。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依照《重慶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號)規定的程序處理。

(六)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及推薦事項。

第六條 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一)審定學校各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審定學校在國內國(境)外的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包含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項目。

(三)審批學校對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資項目。

(四)審批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五)審批學校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車輛採購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六)其它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一)學校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中的財務預算追加和調整方案、基建項目、維修工程、設備採購或改造項目、對外投資項目、融資項目、不可預見特殊支出項目等重要經費項目審批權限遵照《重慶大學經濟責任制》(重大校[20xx]274號)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學校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校領導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定;10萬元至30萬元,由校長審定;30萬元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學校的重大捐贈項目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接受的社會捐贈(贊助),遵照《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重大校[2008]78號)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章 學院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八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有:

(一)按照學校發展規劃的要求,制訂學院發展規劃,研究討論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討論學院改革發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院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黨務公開、院務公開等重要工作。

(三)制訂學院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與總結。

(四)審議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制訂、調整學院的各類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各類考核,科研、教學等方面的獎懲,以及學生管理、就業等關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有:

(一)推薦處級後備幹部人選。

(二)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幹部的選拔。

(三)研究討論學院教師、中層管理人員的聘任。

第十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有:

(一)研究討論學院對省部級及其以上的重點學科的申報,新專業的申報、新建碩士點和博士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以及招生指標等的申報。

(二)研究決定學院和外單位進行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討論學院的大型慶典活動。

(四)研究討論學院各類建設項目。

(五)其它需要學院集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有:

(一)學院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和列出具體項目的使用額在5萬元及其以上的,由集體決定;5萬元以下的,由院長會同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和分管負責人討論決定。

(二)未列入學院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支出項目2萬元及其以下由院長審定;2萬元以上由學院集體會議決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學校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徵求紀檢部門的意見。本辦法中的議事規則和基本程序,按照《《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定》(重大委〔20xx〕61號)、《重慶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辦〔20xx〕33號)執行。

第十三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決策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三重一大”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教育部29號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共重慶大學委員會 重慶大學關於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重大委〔20xx〕30號)、《重慶大學黨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20xx〕26號))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校、院兩級應嚴格執行上述條款。凡“三重一大”決策的事項,由學校(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學校(院)辦公室負責督辦。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七條學校(院)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的情況,應列為校、院兩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並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幹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八條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責任追究的實施,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處分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校內各學部、二級黨組織、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重慶大學關於實行“三重一大”集體決定的規定(試行)》(重大委[20xx]14號)廢止。

“三重一大”的決策制度: 篇二

1、學校任何重大決策事項,均必須經校務委員會集體醖釀提出,經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在廣泛徵求黨員意見的基礎上,交教工代表大會票決通過方可執行。

2、學校重要幹部的任免,須經學校黨支部、校務委員醖釀提出相關名單,交領導班子討論,在支部大會、學校教代會聽取意見後,才可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被批准的幹部任免名單需在學校公示欄內公示三天後方可執行。

3、學校重要項目的出台,必須經學校校務委員會集體研究提出,經領導班子討論,支部大會聽取意見,學校教代會票決通過,形成相關文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被批准的相關項目出台前,需在學校公示欄內公示三天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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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4、學校2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及5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均需由校校務委員會集體研究提出,經校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並將資金使用的具體安排報上級領導審批;學校要定期將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進展情況,資金使用之後收到的效益等向全體教職工宣講,並在學校公示欄內公示,使學校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人人知曉。

5、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三重一大”會議決定事項,必須明確實施部門和負責人,並由實施部門和負責人組織實施。

7、“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都要以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資料,並存檔備查。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原則 篇三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現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並嚴格執行村支兩委的議事規則和程序,保證各項工作高效運轉,保證決策事項實施有效監督。

(二)科學決策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當調查研究,必要時可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

(三)民主決策原則

在集體決策過程中,要廣泛徵求黨員、村小組長、羣眾等各方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公示,村支兩委成員對議題要明確表態,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要做會議記錄。

(四)依法決策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有關條例條規並結合村規民約進行決策。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四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推動領導班子民主決策、規範決策,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本辦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關係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事項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學習、貫徹和落實;

2、機關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會活動、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廉政建設等工作;

3、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置;

4、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

5、機關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6、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7、工資待遇、醫療等涉及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8、領導班子成員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幹部的任免;

2、副科級後備幹部的推薦和選拔;

3、幹部的輪崗交流。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物資及設備採購等;

2、經上級批准的重大活動的支出;

3、重大項目的安排和調整;

4、年度計劃任務的分解下達。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年度預算經費和專項經費,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資金款項的支出,應提交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決定。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實行主任負責制,對重大問題通過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

根據工作的需要,在召開主任辦公會時,可以邀請有關股室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

幹部的任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按照主任辦公會議事規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主任辦公會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託不得越權代替。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六)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主任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人員有權做最後決定。

(七)凡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1人動議,並在會前徵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九)會 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

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提交會議研究前,主任應事前深入調查,縝密思考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決策。

(二)監督檢查

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綜合室負責督促檢查,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主任彙報。

(三)邀請監督

要提前將“三重一大”有關事項向所屬紀檢監察組彙報,並主動邀請紀檢監察組現場監督。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六、解釋權和時效性

本暫行制度的解釋權歸烏拉特前旗林業和草原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今後將根據具體情況逐步修改完善。

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五

為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導幹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機關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方面的監督和管理,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範圍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問題;

2、行政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區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對幹部職工的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3、機關管理過程中對人、財、物所作出的宏觀管理上的重要決策、決定;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包括:

1、副科級以上幹部任免和調整;

2、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

3、後備幹部人選推薦;

4、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局機關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在二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3、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4、各項普查及專項調查資金使用項目。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決策。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黨組書記、局長或分管領導醖釀,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後做出決策。

(二)重要幹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科級幹部的任免,應通過個別醖釀、組織考察、徵求意見、公示等必要程序後,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

1、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承辦科室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2、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科室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閲同意後,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3、機關經費開支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共同審批;大額資金支出由局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後實施。

4、凡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物品,必須通過局採購領導小組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統一進行採購。

三、“三重一大”的監督管理

1、局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並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屬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黨組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3、對於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或未按規定要求籤字的,局辦公室拒絕加蓋公章,涉及資金支出的財務部門拒絕撥款報帳。

4、對於未按規定程序選拔的幹部,局人事科不予辦理任免手續,並必須糾正。

5、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幹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6、紀檢組組織相關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三重一大”所規定的事項的進行監督,並將檢查監督結果向黨組會彙報,必要時向全體幹部職工通報,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範圍、程序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決定或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辦事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屬於個人責任的,在單位職權範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不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報上級組織處理。

屬於領導集體責任的,在單位職權範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並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主要領導代表班子要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報請上級組織做出處理。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程序 篇六

凡是基層“三重一大”事項和熱點、難點問題,必須認真執行以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即黨支部提議、村(居)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和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進行民主決策,確保決策的科學、民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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