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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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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應納税額 篇一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商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税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税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項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商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商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儲蓄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税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兑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商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商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法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法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併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讚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商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節 扣 除 篇二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税費等後的餘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章 應納税額 篇三

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減免税額-抵免税額

公式中的減免税額和抵免税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國務院的税收優惠規定減徵、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税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税税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性質的税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税額。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税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税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税所得總額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税税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税務機關出具的税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税憑證。

章 特別納税調整 篇四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措施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税: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公共工程項目,是指《公共基本公共工程項目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本公共工程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税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税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税優惠;減免税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複享受減免税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是指一個納税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税;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税: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措施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徵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税。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税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法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佔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税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税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税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税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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