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心得體會 >讀後感 >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彩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彩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彩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一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後,伴隨着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聖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聖,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並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麼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麼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於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於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裏,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範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於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揹人民意願,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製法,反之,製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製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繫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於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於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僕論”相當一致,他説:“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僱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説,盧梭的政治理念屬於民主政治的範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於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羣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並不是説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矇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並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範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

自然科學視角下的一些理解 篇二

啟蒙思想家們的理性主義很大程度上有賴於近代科學的飛躍式發展,這當中,物理和數學是最重要的理論基礎,而地理大發現帶來的全球視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書中意旨時,也感受到自然科學的思維對於閲讀該書的巨大幫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論述社會紐帶越伸張則共同體對個體的控制就越鬆弛這個理論時,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槓桿原理被作者用來解釋行政的困難程度隨地理距離的增加而提高。根據物理公式“不妨設動力臂為行政力量本身高於人民的權威優勢,阻力為個體相對於共同體的偏離,那麼,隨着地理距離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動力的數值也隨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強,因此行政難度加大。

此外,作者還以離心力來類比每個民族都“傾向於要損害鄰人來擴張自己”。但事實情況是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國界,擴張性戰爭畢竟是少數,對此可以解釋為每個受力物體都有着同樣的外擴趨勢,因此它們都相對應地都受到了來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壓力,從而共同體處於了整體受力平衡的狀態。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書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認為立法體系的最終目的以及全體最大的幸福是自由與平等,但是這樣一種普遍目的要根據當地形勢和居民性格所產生的的比對關係來加以修改,即產生一種“對於推行它的國家來説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體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氣候導致的地域差異為切入點論述了“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用於一切國家”。

將數學思維運用得最直接的應屬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過定義最完美政府需滿足的公式,不僅説明了政府是區別於主權者和國家並處於二者之間的共同體,還體現了在主權者即整個社會公意不變的情況下,一個國家只能有一種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歷史時期可以有不同體制的政府。作者還指出可以在政府內部按照類似的比率繼續分解,直至最後產生一個分數級數和整數技術分界的中項“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數也可以由數學公式來理解。我們不妨設行政官人數為x,政府的相對力量,或稱活躍程度,為y。根據作者意思,國家的絕對力量是不變的,行政官人數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為定值)”。接下來進行分類討論:

1 若x趨向於1,則y趨向於+∞。 即團體意志具有最高強度。

2 若x趨向於+∞,則y趨向於1。 即政府權威 14=>立法權威,主權者 14=>君主,全體公民 14=>行政官,那麼團體意志的活躍性和公意的活躍性相同但是個別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關於公民與行政官的力量對比,也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數學推論來闡述。由於數量和力量成反比,則結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況下,即“個別意志在政府的行動中要比在主權者的行動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響力”。

我認為作者潛意識裏所希望的應該是一個社會各角度受力均衡、社會各層次比例嚴謹的具有完美的數理邏輯思想的政體,但這也使得他的理論成為許多革命的理論導向但也僅限於此,難以成為現實中的行動綱領。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三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伏漢本的註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麼;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討論政治法,並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我在寫作本文時閲讀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這已閲讀過的半部書來談談自己的感受。

盧梭在第一卷裏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很荒謬與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擁有健全理智的人會去無償地奉獻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裏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係,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後,就不再是敵人了,於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後,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着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公約後並未改變其自由的本質,而是將原有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化為了社會屬性的自由。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着最原始的慾望而行動時,並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並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那是一種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為了人類不再是被原始慾望驅動的動物的歡愉。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裏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照我看來,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去反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也許是個悖論,因為人們真的很難去界定自由與不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數百年來思想家們爭論的緣由。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閲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人的暴政”。可盧梭先生之後就給出瞭解釋,他認為公意不是眾意,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公意只着眼於公共利益,而眾意則是指着眼於私人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並不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並非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至於如何表達公意,盧梭認為最好是國家內沒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難以實現,那麼退而求其次應該儘可能繁殖派系數量並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礎應該是制衡。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並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派、能讓所有人發出聲音,能像盧梭説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麼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還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即公意的行為,也就是説法律就是公意的具體表現。至於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所以照我看來,在我們國家,國務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來制定的行政法規是不應該稱其為法律的。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而反過頭來看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來進行的,但是制訂過程中卻存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內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擾,這裏面體現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門利益。

在第二卷裏,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並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説:“大多數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裏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的偏見。時至今日,我們再想要拋開歷史的包袱重建一個民眾能夠接受的全新法律體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論人民(續)裏有這樣一段話:“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困難,正好像一個槓桿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盧梭之後還提到了同一個法律難以適用於不同的地區,人民會對自己龐大的國家裏那些永不見面的陌生同胞公民們缺乏感情。我很認同盧梭的這一觀點。在我看來,中國的國土面積如此廣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又各不相同,既然我們可以設置民族自治區、自治州乃至自治縣、鄉,為什麼不可以推行聯邦制來賦予地區以更大的自主權呢?我依稀記得有人説中國若是推行聯邦制,那國家馬上會肢解崩析。這是種完全沒有理論依據的看法,當初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還有人提是資本主義復辟,而今我們再去看這樣的論調,是否顯得可笑呢?其實這樣的討論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當時關於“聯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廣東陳炯明的民主聯邦制方案,都屬於這其中的內容。我並沒有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對這樣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這似乎為解決中國目前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政府”的論述。他説“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於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裏,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儘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麼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鬆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並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儘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的產生及幾個重要觀點 篇四

《社會契約論》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法國大革命思想先驅者盧梭的著作。全書共分為四卷,從人與人之間聯繫的出現和國家的產生,到一個政治共同體出現後法律體系的建立,到關於政府形式的討論,最後是闡述如何鞏固國家的統治。四卷之間有着清晰的時間順序和因果聯繫。

自由是全書一以貫之的重要觀點。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個論斷的思想引領了全書的理念,它從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人民)兩個角度闡述了人民註定必須是自由的。如果統治者有權剝奪人民的自由,那麼人民也可以根據這種已被認可的剝奪權,來恢復自己的自由;或者,統治者從自己做起,不認可這種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權以及一切由此產生的合法權利。

要特別提到的是,針對人民恢復自由的權利,書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個看似矛盾的觀點,即“人們可以爭取自由,但卻永遠不能恢復自由”。對此我認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復自己的自由,但是一個國家是不能恢復自由的,一個專制國家下的人民要重獲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現有的體制,建立一個新的社會聯繫,由此原來的國家也就不復存在了,也就無所謂恢復了。

作者還始終強調每個個體獨立思考,即理性,對於一個完美的政治共同體的決定性作用。 篇五

作者認為,每個個體都是獨立的,這種獨立性表現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僅在於實現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於不屈從與別人的意志。自由還在於不是別人的意志屈從與我們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從公約的法律了”(《山中書簡 第八書》 )。

只有人民的所有個體都依照天性把“每個人”當成“我自己”,在投票時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出自每個人對自己的偏愛”,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為最終目的的公正的公意。個體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輩也不可以為他們的孩子做主,因為只有每個人充分表達出自己的權利願望,社會公約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正如阿冉鬆在《法國古代與近代政府論》中的觀點:“兩種個別利益的一致是與第三種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所以“全體的利益一致是由於與每個人的利益相對立而形成的”。作者這就從理論上否認了世襲的專制統治的合理性,也表達了對派系、代表等政治現象的不認可,體現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傾向。

在人民擁有自由與理性的前提下,隨着社會進步,生存阻礙不斷加劇,人們開始聯合起來,即從自然狀態走向社會狀態。由此作者提出了本書的核心觀點,社會契約。

根據之前説到的前提,作者認為社會契約的根本問題是要建立一種以全部共同體的力量保障每個結合者個體的財富和自由的社會聯繫,“每一個與全體相聯繫的個人都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這樣一種由所有個體的結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動狀態下被稱為國家,主動狀態下是主權者;每個個體則同時具有這兩種狀態。也就是説“每個人必然要服從他所加之於別人的條件”,《山中書簡》中闡述為“由於這一公約,每個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約,因此也就產生了所有人對每個人的反約”。

這樣一種共同體與個體之間辯證從屬的對立統一關係貫穿了全書各個章節。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針對財產權講到“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的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於財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時認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參與制定的公約排斥為敵人後才可以被處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則以“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的規定”和“每個人意志的記錄”共同來定義法律,諸如此類。

社會狀態的出現在作者看來是值得鼓勵的,理由是它使得個體不僅單純地在當下享有自由等財富,更獲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體以社會公約的形式來保障的不僅限於當下的所有權,“人們得到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認為,作者是將集體置於個人之上的,雖然公約來自於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利益調和,而且主權是由社會公約在公意的指導下得來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隨時可以推翻一個國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會公約所約束的共同體合法存在,它就對於其中每個人有着至高的權力,個體服從且服務於集體。而且由於每個人不可能選擇傷害自己,所以“全體也只是為着全體”,從而公約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符合公約的是正確的、正義的。

對於社會公約的內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闢的總結:“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他特點 篇六

除了上面已經講到的之外,書中對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力關係的論斷,對於平等的提倡,對於戰爭正義性的堅持,對於古希臘古羅馬思想(尤其是斯巴達體系)和同時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鳩的理論的批判繼承,還有在各卷各章節中都出現過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對於當時政治理論和統治秩序的抨擊,諸如此類,都藴含着深刻的時代現實和個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憑藉着這種飽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論精神,本書成為美、法等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宣言和產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領和推動力量,對亞洲各國革命也產生了一定影響。

存在的疑惑 篇七

最後,將閲讀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問在此一併列出,留待今後與老師同學交流探討。

1、第一卷第三章中關於強力不構成權利的展開觀點“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需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與同卷第七章的觀點“人們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間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為由於立法者這一職務“締造了共和國,但又絕不在共和國的組織之內;它是一種獨特的、超然的職能,與人間世界毫無共同之處”,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對於第一卷的總結段“人們儘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於約定而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為第四卷中的投票權、監察權、罷免權等政治權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財產、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這樣,後者對於參政能力和水平的影響應該如何解釋?這是不是現代社會一部分人所提倡的“過程平等優於起點平等和結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討論法律各種類別時指出刑法“是對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這與現今我們對於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麼?我們又應該如何理解這種“法律的法律”的定義?

不可避免的宗教侷限性 篇八

受一定的時代影響,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義都來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義的根源”,作者是在這個正義根源為人類所不能達到的認識基礎上才推論出理性的普遍的正義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認為使一個國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來應該是制度的產物的社會精神轉而凌駕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藉助神明還被看作立法者在擁有了偉大靈魂的前提下讓人民自由服從的值得被推薦的途徑。

對於這樣一種上帝高於理性,宗教高於法律的思想,我認為,在一定限度內,它可以通過宗教的自律使人們自由地形成社會公約並對公約自覺地認可服從,宗教因此成為共同體秩序的保證;一旦它超過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員掌握成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對行政的主動權,這對於整個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簽訂的社會契約為根基的民主政體將造成極大的破壞。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xindetihui/duhougan/9d4l4g.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