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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一

“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一個理想的社會應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之上,國家是自由協議的產物,政府的權力來自民眾的認可。一切主權和立法權都屬於人民的集合體,一旦政府濫權,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可以説,《社會契約論》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繪了人類社會應有的完美圖景。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他完全站在歷史的角度,從現實出發,從公民、主權者、執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這幾個角度,剖析解構了人類社會的全部,給我們展示了人類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也可得出來,盧梭大量借鑑了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比如自然環境對社會制度的影響,財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來説,各類立法和社會體系必須因地制宜,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這樣似乎看起來不是平等,但卻是最大的平等。

我們知道,公民作為自然人,進入社會起就與其他所有人訂立了一項社會契約,他們放棄了身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從而換取了和平、安寧、穩定,總而言之,換取了他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因此只要公民還在社會當中享受這些權利,並且願意繼續在這個社會當中生存,社會契約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則,否則他們就成為敵人。

我們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權力和職能的,它的一切權力都是被主權者賦予並且是代為執行的,假如有一個人站出來凌駕於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個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無償奉送,整個民族都是瘋了。

我們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和原則,不但是公民在社會當中規範自己的唯一參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無論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數人(貴族制)還是一個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那麼他就可以被視作一個好的政府。當然法律可以規定特權,但卻不能將特權賦予某個具體的人或者某個階層。

遺憾的是,如盧梭所言,人類從未出現過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來也絕對不會出現。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這本來就是違背自然規律的。所以,景觀人類社會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圖景早已被如此詳盡的描繪出來,可是我們從來而且以後也大概沒有那般的幸運親眼看見這樣一副圖景的存在。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二

少時讀書會牢記各種名人的座右銘,以便在考試作文時能畫龍點睛般斬獲作文得分點,從未探究座右銘背後的故事,竟不知盧梭用一生去實踐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是何等艱辛與蹉跎。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裏,存在着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説:孟德斯鳩主張的立憲君主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

1744年盧梭開始着手和撰寫《政治制度論》,結合他在《懺悔錄》中的部分敍述可以看出,他當初寫《政治制度論》的主旨,以及他在後來的《社會契約論》中反覆發揮的理論,都集中在解決一個他比喻為“幾何學上的化圓為方的問題,即如何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於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問題,是《社會契約論》第3卷重點論述的問題。盧梭利用自然法學的角度,從“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人與政權及法律的關係”等方面一一展開論述。提出一個鮮明的主張即“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並通過探討社會秩序中人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關係,闡述家庭的特殊性從而衍生到政權及統治者,來説明強者和統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關於公共幸福的論述,講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文中針對人權即政權及生死權等論述都十分犀利,有和當時思想家的鮮明對立還有獨立的個人主張。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會思潮中,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雖然有很多綜合原因,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對它的爆發和發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該書在1762年4月出版後,遭到查禁和封殺。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發佈逮捕令,捉拿盧梭。盧梭幸而脱逃,但也經歷了長達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被人驅趕,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農維爾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直到死他的身份還是一個負案在逃的犯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人民對這位為(本站★)傳播真理而著書立作的作者是懷着欽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從埃默農維爾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賢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讀完後總是有懵懂不解之處,但是文中的思想總能喚醒歲月中的感悟,進而又讀,每次都有不同認識和收穫,感慨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並表達該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給後人無數啟發,在此寫讀後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三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伏漢(C·E·Vaughan)本的註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麼;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討論政治法,並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我在寫作本文時閲讀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這已閲讀過的半部書來談談自己的感受。

盧梭在第一卷裏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很荒謬與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擁有健全理智的人會去無償地奉獻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裏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係,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後,就不再是敵人了,於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後,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着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公約後並未改變其自由的本質,而是將原有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化為了社會屬性的自由。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着最原始的慾望而行動時,並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並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那是一種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為了人類不再是被原始慾望驅動的動物的歡愉。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裏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照我看來,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去反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也許是個悖論,因為人們真的很難去界定自由與不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數百年來思想家們爭論的緣由。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閲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人的暴政”。可盧梭先生之後就給出瞭解釋,他認為公意不是眾意,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公意只着眼於公共利益,而眾意則是指着眼於私人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並不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並非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至於如何表達公意,盧梭認為最好是國家內沒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難以實現,那麼退而求其次應該儘可能繁殖派系數量並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礎應該是制衡。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並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派、能讓所有人發出聲音,能像盧梭説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麼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還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即公意的行為,也就是説法律就是公意的具體表現。至於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所以照我看來,在我們國家,國務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來制定的行政法規是不應該稱其為法律的。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而反過頭來看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來進行的,但是制訂過程中卻存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內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擾,這裏面體現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門利益。

在第二卷裏,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並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説:“大多數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裏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的偏見。時至今日,我們再想要拋開歷史的包袱重建一個民眾能夠接受的全新法律體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論人民(續)裏有這樣一段話:“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困難,正好像一個槓桿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盧梭之後還提到了同一個法律難以適用於不同的地區,人民會對自己龐大的國家裏那些永不見面的陌生同胞公民們缺乏感情。我很認同盧梭的這一觀點。在我看來,中國的國土面積如此廣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又各不相同,既然我們可以設置民族自治區、自治州乃至自治縣、鄉,為什麼不可以推行聯邦制來賦予地區以更大的自主權呢?我依稀記得有人説中國若是推行聯邦制,那國家馬上會肢解崩析。這是種完全沒有理論依據的看法,當初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還有人提是資本主義復辟,而今我們再去看這樣的論調,是否顯得可笑呢?其實這樣的討論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當時關於“聯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廣東陳炯明的民主聯邦制方案,都屬於這其中的內容。我並沒有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對這樣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這似乎為解決中國目前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政府”的論述。他説“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於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裏,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儘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麼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鬆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並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儘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四

在社科羣裏面和眾書友讀了紙質版的全書,偶爾看到書架裏面有電子版的,在此分享一下第四卷自己的一些思考:

第四卷大的主題是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全卷共有八章。

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公意是作為公共福利的體現必須存在的,不可磨滅的,個人的意志是不能不考慮公共意志的,就算公民個人為了自己的私利,也無法不要求公共福利。

第二章論投票。投票是公民意志的最好的表達方式,進而論述了投票的一致性,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應,在本章中,盧梭提出兩種投票方式,一種是全體一致的公意投票,也就是法律的出台,另一種是現實中執行的表決,在這兒有一點值得我們思考,就是這兩種投票表決的通過的比例設計,在對現如今的法律體系裏面的表決比率有很大的影響,進而影響公意的表決和提現。

第三章論選舉,論述不同的政府形式下選擇行政官應實用不同的選舉方法,也就是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三種體制下的選舉,民主制適合抽籤,貴族制適合選舉,而君主制二者都沒有用。

第四章論羅馬人民大會,回顧總結了羅馬人民大會的產生和發展的經驗,説明如何通過具體制度的安排使得人民的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在本章中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風尚和輿論對於一個國家體制和一隻表達的重要影響何以利用或者保持良好。

第五章論保民官制,評價其優劣得失。保民官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保障法律的制定,行政的執行,防止公民或者政府篡權。在本章中我們聯想現在的體制,有沒有類似於這樣的制度?或者應不應該有這樣的制度?

第六章論獨裁製。討論在什麼情況下一個國家才可以總之法律的執行,實行獨裁製?盧梭認為是當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機關頭還固守法律是有害的。在這時候,便可指定一個最高首領,他可使一切法律沉默下來,但是這種獨裁也是有所限制的,主要是由於它的獨裁期限很短暫。各位書友覺得這種情況會出現在現在嗎?這種賦予一個人至高無上的臨時獨裁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是合理的嗎?歷史上有這樣的事件嗎?

第七章論監察官制,其作用是在保持人民道德風尚方面的作用,是為了宣告公共的判斷意見而設創的,從羅馬的制度來看,是從退職的行政官員選舉,為羅馬最高的行政官員,監察公民道德風尚,五年一度人口普查,登記人口財產,任期五年。

第八章論公民宗教,本章中論述宗教在政治社會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對於宗教應當採取的態度。本章也是全書最後的一章,根據作者的註釋,本章是後面出版的時候加上,也是這一章倍受基督教徒的反對抨擊,盧梭直面指出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多元的政治或者多元宗教到基督教出現的獨裁的二元政治局面,總之,盧梭認為基督教的法律歸根結底是有害於而不是有利於國家的堅強體制,並且他區分了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分別指出他們的優劣。最後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那麼如何理解盧梭筆下的公民宗教呢?也就是政府制定一種道德的法規或公民信仰的章則,作為每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我覺得最應該能説明這個問題的就是在《山中來信》的一封信中他説:“人們從這章的標題就可以看出這一章是用來論述宗教團體應如何納入國家的憲法之中……是把宗教作為立法的內容來看的”。現在看來這種公民宗教就是公民對於國家和個人道德的遵守,也就是對於法律和民主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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