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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衞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二

【總則】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存在危險因素作業的管理,直接進行操作的員工,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必須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繫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並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應該檢查的環節,然後鎖門離開。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一、目的

為確保在危險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危險施工作業。

三、工作程序

危險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

(1)對於公司範圍內危險施工作業,安監科組織公司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危險作業的評估。

(2)施工車間(部門)對每一項風險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價,並經公司安監科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的施工種類

1、預熱器清堵作業

2、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3、交叉作業

4、高温作業

五、預熱器清堵作業過程

1、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勞保用品中不允許有化纖製品),準備好捅料工具,同時將與現場無關的其它物品及雜物移到安全處,保護好捅料可能會影響的其它設備,並關閉壓縮空氣和空氣炮。

2、夜間清理要有足夠照明。

3、準備工作做好後,立即通知中控操作員保持一定的負壓

4、工作時所站平台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特殊情況除外),其餘的人應站在現場以外,且所處高度應高於捅料開孔位置,同時做到不影響工作人員遇特殊情況所能閃開的位置。

5、預熱器清掃一點時,其餘部位不能打開,捅料時人不得正對捅料孔,以防熟料噴出燙傷。

6、檢查清理時,應按自下而上的順序進行,與中控保持密切聯繫。

7、清掃時,現場人員應處於安全位置和上風向,選擇好逃逸路線。

8、使用壓縮空氣吹灰時,應將管道先對準所處理的。物料,確認無誤後可開通壓縮空氣閘閥。取出風管時,應行先關閉閘閥然後取出空氣管道。

9、用水處理堵料時,方法與上述第七條相同,只是開水時人應儘量遠離捅料孔(因水汽化時體積膨脹劇烈增大)。

10、作業時必須有兩個人在場相互照應,一旦發生噴料或塌料時,人應往上方的旁側閃開。

11、作業時,不準將捅料工具或其它能夠引起堵料的物品落入預熱器,一旦有物品掉入預熱器應立即向中控及相關人員彙報,做到及時消除隱患。

12、事情處理完後應關閉捅料孔並密封,同時恢復相關設備並清理現場。

13、清理出的高温物料要妥善處理,在主要通路上要及時清理或設置必要的警告標誌,防止人員燙傷。

14、向中控室彙報事故,以恢復正常生產。

六、篦冷機清大塊作業過程

1、兩人作業明確一人負責,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作業時嚴禁預熱器同時進行清堵作業和放空氣炮。

2、篦冷機大塊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機口時將三段篦牀停止運轉,一、二段篦牀運轉速度放慢,降低迴轉窯投料量和窯速,維持窯的運行。

3、待破碎機停運後辦理停電工作票,打開破碎機上部檢修門,保持檢修門處微微負壓。

4、用鋼絲繩設法套住大塊熟料後,有手動葫蘆或捲揚機將大塊熟料移位至不在壓住破碎機錘頭為止;

5、不得采用讓人進入篦冷機或在破碎機上方用風鎬或人工打碎的方法,這種處理方法影響停窯時間長達2h以上,即費力也不安全。

6、重新啟動破碎機,未經拉出的大塊熟料會由破碎機打碎。此過程要快。如果不能速戰速決,只好止料、止火,人工進入篦冷機用風鑽處理。

七、交叉作業過程

1、所有交叉作業都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所在部門的現場管理。

2、需要交叉作業的車間(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交叉作業方案、明確交叉作業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等。

3、對於進入危險區域(進入有限空間、維修電器設施、運轉設備等作業)除按上述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業或施工,安排專人監護。

4、交叉作業前,所在部門有義務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本部門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作業人員有權利向所在部門瞭解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要求和安全事項。

5、作業時,所在部門必須派人陪同交叉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6、由於違章作業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經安全調查組調查後,由責任人員的部門承擔事故責任。

八、高温作業過程

1、係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時,其工作地點氣温高於室外氣温2℃或2℃以上的作業。

2、各車間(部門)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採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並對防暑降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温作業應儘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温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温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温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儘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6、對高温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温作業。

7、發現有中暑症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温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迴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並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衞生部門。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四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於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後果嚴重,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採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範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於上述8種範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後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五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六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必須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着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必須有量化的驗收內容,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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