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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精品多篇)

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精品多篇)

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精品多篇)

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篇一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酒店賓客及員工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特制定酒店公共衞生應急預案。

一、成立公共衞生應急處理小組:

組長:XXX(總經理)。

副組長:總經理助理。

成員:(質檢部經理、客房部經理、餐飲部經理、保安部經理、人事部經理、財務部經理、工程部經理、值班經理)。

發生公共衞生突發事件,在處理小組成員到達之前,由現場值班經理負責處理。

二、酒店公共衞生應急小組職責:

1、負責設立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總經理擔任總指揮,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2、負責公共衞生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3、負責向衞生監督所報告公共衞生突發事件相關信息,電話:xxx。

4、負責公共衞生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善後協調處理。

三、傳染病事件應急措施:

1、酒店公共場所要保持衞生潔淨,空氣流動更新。賓客接觸設施設備及時消毒清潔。

2、客房客用棉織品及易耗品一客一換,日常用品一客一消毒。

3、當酒店公共場所發生疑是傳染病事件,現場工作人員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所在部門經理及時向衞生監督所報告。電話xxx,由總機通知小組成員及時到位。

4、所在部門經理在報告的同時,及時隔離疑是傳染病區域,監控相關人員。必要時請酒店保安部人員協助完成。

5、公共衞生應急處理小組根據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送醫就診、是否向衞生監督所報告。

6、由當地衞生預防保健科查明事件真相,酒店應急處理小組協助處理相關善後工作。

四、飲用水安全事件應急措施

1、酒店向賓客提供飲用水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規範,向飲用水供應商索要相關證件備查。包括飲用水及飲水機生產單位衞生許可證、生產許可批件、檢測報告。

2、向賓客提供的杯具要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確保杯具潔淨安全。

3、當酒店發生飲用水安全事件時,現場工作人員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所在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共衞生應急處理小組報告,由總機通知小組成員及時到位。

4、所在部門經理在報告的同時,保護好現場。密切關注相關人員,及時送醫就診。

5、公共衞生應急處理小組根據現場情況判斷,是否向衞生監督所報告,電話:xxx。

6、由衞生監督所查明事件真相,酒店應急處理小組協助處理相關善後工作。

章 預防和應急準備 篇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範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為依據,並徵求同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防範和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的應急處理方案;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羣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六)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的應急維護和應急管理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為防範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幷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衞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 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 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佈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章 總則 篇三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衞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衞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衞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衞生檢驗、緊急衞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衞生防範、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並公佈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車船、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保控制重大傳染病病源傳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斷、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 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範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2017年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全文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衞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衞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衞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衞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衞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衞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佈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衞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衞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佈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制度。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佈為法定傳染病;宣佈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衞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羣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羣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羣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衞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衞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衞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衞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羣防羣治,協助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衞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衞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衞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衞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篇五

為了有效地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市一中(益智中學)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1、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學校師生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的事件。

2、學校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的指揮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設立應急公共衞生知曉事件處理辦公室——醫務室;在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出現時,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應在10分鐘內趕到常設辦公室,研究制定應急措施,並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3、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組織學生收聽季節傳染病的知識講座,讓學生了解季節傳染病的防治知識,杜絕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亂。

4、建立嚴格的校園環境衞生、教室衞生、辦公室衞生、學生宿舍衞生、飲食衞生等檢查制度。

5、要求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增強體質。

6、遇有學生突發羣體性(1個班3人以上同時出現)公共衞生事件,班主任應在第一時間上報醫務室;醫務室必須及時向學校指揮領導小組彙報,同時報告市教育局體衞工作站及市、區兩級疾病控制中心;不得瞞報、漏報和謊報;並積極採取救治措施:班主任及時聯繫家長,學校迅速聯絡醫院進行診治,醫務室積極配合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7、在羣體公共衞生事件突發時,學校在疑似症狀未確定時,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做好隔離處理工作,防止疫情擴散。

8、一旦發生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本預案自行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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