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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財務制度(精選9篇)

醫院財務制度(精選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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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財務制度(精選9篇)

篇一:醫院財務制度

2017年醫院財務制度範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衞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衞生院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

第三條 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 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 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衞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彙總並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覆。

第十三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經批覆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並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彙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對財政部門批覆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並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併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鈎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衞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牀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衞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衞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佔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篇二:醫院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衞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衞生院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

第三條 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 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 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衞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彙總並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覆。

第十三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經批覆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並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彙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對財政部門批覆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並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併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鈎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衞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牀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衞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衞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佔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 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衞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淨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淨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税、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並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和國家關於藥品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制、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牀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牀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對象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應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範圍;開展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還應在醫療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將科教項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範圍。

第三十條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將醫院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以科室為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科室成本的過程。

(一)科室區分為以下類別:臨牀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和行政後勤類等。臨牀服務類指直接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並能體現最終醫療結果、完整反映醫療成本的科室;醫療技術類指為臨牀服務類科室及病人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科室;醫療輔助類科室是服務於臨牀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為其提供動力、生產、加工等輔助服務的科室;行政後勤類指除臨牀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輔助科室之外的從事院內外行政後勤業務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歸集。

通過健全的組織機構,按照規範的統計要求及報送程序,將支出直接或分配歸屬到耗用科室,形成各類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採用一定方法計算後直接計入的各種支出。間接成本是指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攤。

各類科室成本應本着相關性、成本效益關係及重要性等原則,按照分項逐級分步結轉的方法進行分攤,最終將所有成本轉移到臨牀服務類科室。

先將行政後勤類科室的管理費用向臨牀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再將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向臨牀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最後將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向臨牀服務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工作量、業務收入、收入、佔用資產、面積等,分攤後形成門診、住院臨牀服務類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各項支出,計算出各項目單位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臨牀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的醫療成本向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歸集和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各項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條 病種成本核算是以病種為核算對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歸集相關費用計算病種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為治療某一病種所耗費的醫療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及單獨收費材料成本進行疊加。

第三十三條 診次和牀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牀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牀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牀日成本。

第三十四條 為了正確反映醫院正常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進行醫院成本核算時,凡屬下列業務所發生的支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範圍。

(一)不屬於醫院成本核算範圍的其他核算主體及其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等項目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醫院應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照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採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原因,把握成本變動規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條 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

醫院應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制度、費用審核制度等,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支出差異,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結餘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收支結餘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包括:業務收支結餘、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科教項目收支結轉(餘)。當期各類收支結餘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餘=醫療收支結餘+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醫療收支結餘=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醫療支出-管理費用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科教項目收支結轉(餘)=科教項目收入-科教項目支出

第三十八條 業務收支結餘應於期末扣除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資金後,結轉至結餘分配,為正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轉入事業基金;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實行收入上繳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業務收支結餘率、次均費用等控制指標。超過規定控制指標的部分應上繳財政,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統籌專項用於衞生事業發展和績效考核獎勵。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科教項目收支結轉(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餘。醫院結餘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安排使用。醫院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

第七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一條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等。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醫療款、預付賬款、財政應返還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

年度終了,醫院可採用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年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的2%-4%。計提壞賬準備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後,在壞賬準備中沖銷。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存貨是指醫院為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衞生材料、藥品、其他材料等物資。

購入的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物資按製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物資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佈、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採用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餘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醫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藥品、材料管理制度,按類別、品種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篇三:醫院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衞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衞生院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

第三條 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 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 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衞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彙總並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覆。

第十三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經批覆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並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彙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對財政部門批覆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並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併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鈎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衞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牀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衞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衞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佔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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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 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衞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淨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固定資產的購建、支出無形資產等發生,應計入淨資產,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税、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並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和國家關於藥品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制、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牀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牀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對象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應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範圍;開展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還應在醫療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將科教項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範圍。

第三十條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將醫院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以科室為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科室成本的過程。

(一)科室區分為以下類別:臨牀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和行政後勤類等。臨牀服務類指直接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並能體現最終醫療結果、完整反映醫療成本的科室;醫療技術類指為臨牀服務類科室及病人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科室;醫療輔助類科室是服務於臨牀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為其提供動力、生產、加工等輔助服務的科室;行政後勤類指除臨牀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輔助科室之外的從事院內外行政後勤業務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歸集。

通過健全的組織機構,按照規範的統計要求及報送程序,將支出直接或分配歸屬到耗用科室,形成各類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採用一定方法計算後直接計入的各種支出。間接成本是指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攤。

各類科室成本應本着相關性、成本效益關係及重要性等原則,按照分項逐級分步結轉的方法進行分攤,最終將所有成本轉移到臨牀服務類科室。

先將行政後勤類科室的管理費用向臨牀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再將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向臨牀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最後將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向臨牀服務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工作量、業務收入、收入、佔用資產、面積等,分攤後形成門診、住院臨牀服務類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各項支出,計算出各項目單位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臨牀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的醫療成本向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歸集和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各項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條 病種成本核算是以病種為核算對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歸集相關費用計算病種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為治療某一病種所耗費的醫療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及單獨收費材料成本進行疊加。

第三十三條 診次和牀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牀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牀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牀日成本。

第三十四條 為了正確反映醫院正常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進行醫院成本核算時,凡屬下列業務所發生的支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範圍。

(一)不屬於醫院成本核算範圍的其他核算主體及其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等項目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醫院應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照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採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原因,把握成本變動規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條 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

醫院應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制度、費用審核制度等,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支出差異,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結餘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收支結餘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包括:業務收支結餘、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科教項目收支結轉(餘)。當期各類收支結餘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餘=醫療收支結餘+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醫療收支結餘=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醫療支出-管理費用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科教項目收支結轉(餘)=科教項目收入-科教項目支出

第三十八條 業務收支結餘應於期末扣除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資金後,結轉至結餘分配,為正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轉入事業基金;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實行收入上繳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業務收支結餘率、次均費用等控制指標。超過規定控制指標的部分應上繳財政,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統籌專項用於衞生事業發展和績效考核獎勵。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科教項目收支結轉(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餘。醫院結餘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安排使用。醫院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餘),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

第七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一條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等。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醫療款、預付賬款、財政應返還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

年度終了,醫院可採用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年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的2%-4%。計提壞賬準備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後,在壞賬準備中沖銷。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存貨是指醫院為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衞生材料、藥品、其他材料等物資。

購入的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物資按製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物資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佈、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採用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餘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醫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藥品、材料管理制度,按類別、品種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四類: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

圖書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實物管理,不計提折舊。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量。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税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相關支出作為成本。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價格的比例對購置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成本。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成本。

(四)無償取得(如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比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税費確定。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衞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醫院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醫院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後應儘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四十七條 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採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或審批。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四十八條 為增加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後續支出,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及其他相關資產;為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大型修繕確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九條 醫院應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務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台賬)。

大型醫療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醫院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條 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對固定資產採取電子信息化管理,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十一條 醫院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章

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醫院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醫院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取得當月起,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單位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單位申請書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於十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開辦費在醫院開業時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開展的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為長期投資。

第五十五條 醫院應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範圍僅限於醫療服務相關領域。醫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 醫院投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按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投資成本。

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五十七條 醫院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六十條 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按規定計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條 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並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醫院財務風險管理指標和借款具體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章

淨資產管理

第六十二條 淨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包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待衝基金、財政補助結轉(餘)、科教項目結轉(餘)、未彌補虧損。

(一)事業基金,即醫院按規定用於事業發展的淨資產。包括結餘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非財政專項資金結餘解除限制後轉入的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規定用於彌補虧損,用於彌補虧損的最高限額為事業基金扣除醫院非財政補助資金和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淨值。

醫院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事業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二)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設置、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淨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餘(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於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院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待衝基金,即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淨值。

(四)財政補助結轉(餘),即醫院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結轉(餘)資金,包括從業務收支結餘轉入的基本支出結轉以及項目支出結轉(餘)。

(五)科教項目結轉(餘),即醫院尚未結項的科教項目累計取得科教項目收入減去累計發生支出後,留待以後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結轉資金,以及醫院已經結項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學項目結餘資金。

(六)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三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醫院發生撤銷、劃轉、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醫院清算時,應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財政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並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負責按規定製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

醫院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宣佈醫院終止前六個月至宣佈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於醫院的債權。

第六十五條 醫院撤銷時清償的順序為:

(一)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二)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等;

(三)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四)剩餘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併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

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先按照規定支付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再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六十六條 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後,報送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宣佈醫院劃轉、合併、分立時,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六十八條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入支出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情況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淨資產變動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成本控制情況、負債管理情況、資產變動及利用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醫院應通過相關指標對醫院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參考指標詳見附2。

第七十條 醫院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醫院年度財務報告應按規定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 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並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醫院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入管理的監督、支出管理的監督、資產管理的監督和負債管理的監督等。

第七十四條 醫院的財務機構履行財務監督職責。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經濟責任制。

第七十五條 醫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監督。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醫院舉辦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醫院財務統一管理。

第七十七條 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進行財務登記,並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醫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衞生部備案。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衞生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執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衞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

財務制度

篇四:財務制度

2016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隨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組織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係的行為規範,以及企業根據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制度制定的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前者稱為國家統一財務制度。後者稱企業內部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税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閲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範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篇五: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隨着各級 部門制定的、企業組織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係的行為規範,以及企業根據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制度制定的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前者稱為國家統一財務制度。後者稱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的依據是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同時應當充分考慮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特點以及管理要求。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一般應當包括資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潤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資金指標的分解、歸口分級管理辦法、資金使用的審批權限、信用制度、收賬制度、進貨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費用審批權限、成本降低指標以及分解等;利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利潤分配程序、利潤分配原則、股利政策等。

篇六: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税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

篇七: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和各開發項目組(以下簡稱:公司)的財務管理,不斷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嚴格財經紀律,防範財務風險、確保公司資金及財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相關財會法規和制度、特制定《公司基本財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公司制定各單項財務管理制度、細則和辦法的基礎和準則,是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的根本制度,從宏觀層面對公司在財務機構和人員設置及其職責、財務審批權限及流程、費用報銷和款項支付結算、貨幣資金的管理、實物資產的管理、財務核算及報告、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

第三條:公司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製定較為詳細的有關單項財務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各單項財務管理制度、辦法及細則不得與本制度相沖突。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廣東A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門及其下屬公司和各開發項目組,各部門、項目和全體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 財務機構和人員設置及職責權限

第五條:公司設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財務部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工作,向董事會和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及董事會成員和股東及股東委託的代表有權檢查、指導公司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門必須配合。

第六條:財務部有權根據國家和公司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的法規、制度來相對獨立的開展工作,總經理和董事會成員或股東及股東代表不得強制要求財務部開展違反制度規定的工作。財務部應定期向董事會彙報公司的財務及經營情況。財務部的職責權限範圍按《公司財務部及各崗位職責》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財務部設財務經理崗、會計崗、出納崗。財務經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全面負責公司費用報銷和款項支付的審核,調度安排公司貨幣資金,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公司日常的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代表公司財務部定期向董事會彙報財務工作;會計在財務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及報告的編制等工作;出納員在財務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及核算工作;財務經理、會計和出納員的具體職責按《公司財務部及各崗位職責》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財務審批流程及權限

第八條:常規財務報賬付款審批流程:經手人填寫付款(報銷)單→部門/項目負責人審核→會計複核→財務經理審核→副總審批→總經理審批→出納付款。特殊款項或單筆付款20萬以上的需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批;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付款由財務副總和常務副總簽字即可。

第九條:借款審批流程: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單→部門負責人核實→財務經理審核→副總審批→總經理審批。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借款由財務副總和常務副總簽字即可。

第十條:備用金審批流程:申請人填寫備用金申請單→部門負責人核實→財務經理審核→副總審批→總經理審批。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由財務副總和常務副總簽字即可)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等實物資產的申請、購買審批及使用保管流程:使用部門提出申購計劃→行政部門審核申購計劃→總經理審批申購計劃→行政部門派專人採購→行政部門、使用部門及相關技術部門派專人蔘與驗收→經辦人報賬、財務部門記錄資產賬並登記相關資產卡片→行政部門發放實物並登記相關資產台賬和資產卡片→使用部門領用實物並登記相關資產台賬和資產卡片→資產使用保管人領用保管實物並做好使用保管維修記錄。

第四章 費用報銷及款項支付審批權限及流程

第十二條:費用報銷的審批:報銷人根據業務實際發生情況和相關制度規定的標準限額填寫報銷單,經本部門負責人核實後按本制度第八條的規定審批後,到出納處報銷。特殊費用報銷還必須報董事長批准。

第十三條:工程、廣告及其他合同款項的支付審批:由公司工程部、營銷策劃部等相關部門根據相關合同、工程進度及合同完成情況填寫工程業務類款項支付申請單經本部門負責人核實後按本制度第八條的規定審批後,由財務經理安排出納支付相關款項。特殊款項或單筆付款20萬以上的需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批;

第十四條:備用金、個人借款的審批:備用金和個人因公借款由借款人根據業務的需要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填寫借款單按本制度第九條和第十第的規定審批後到出納處辦理借款。單位借款、非因公借款和金額十萬(包含十萬)以上的借款,還必須報董事長批准。

第十五條:各種費用報銷和款項支付的審批必須按前述審批簽字程序逐層審批,不得跨越或顛倒審批環節進行審批簽字。具體的費用報銷和款項支付的規定按《公司費用報銷和款項支付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章 貨幣資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所有的貨幣資金收付款業務都必須由財務部統一辦理。除財務部或受財務部委託外,任何個人都不得代表公司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現金結算業務,銀行結算業務只能通過公司開設的結算賬户辦理。

第十七條:貨幣資金使用實行分級授權批准制度:

1、正常的經營活動的資金支出,由公司副總、總經理審批。

2、非正常或重大事項的資金支出還必須報董事長審批。

3、對貨幣資金支付有批准權的總經理,應按授權制度的規定在規定範圍內審批,對於總經理超越權限審批的,經辦人員及財務人員均有權拒絕辦理。

第十八條:出納必須在財務經理的安排下辦理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所有支出的款項都必須是在手續齊備、簽字完整的情況下才能支付,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的手續和簽字不齊備不完整的支出、必須經財務經理請示相關領導同意後由財務經理安排出納支付,但事後必須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一次支付金額在二萬元(不含二萬)以下的貨幣資金支出、出納可根據簽字完整手續齊備的付款單據直接支付,一次支付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貨幣資金支出,必須由財務經理統籌安排後出納才能支付,出納不得超越前述規定擅自支付款項。

第二十條:銀行支付票據和銀行預留印鑑應分開保管,由出納保管票據,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應由本人保管或授權他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經理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接觸、使用印章,印章的保管人員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印章保管人蓋章時,應履行審核責任。

第二十一條:銀行款項的支付不能由出納一人完成,通過支票、匯票或其他銀行支付票據支付銀行款項時,由出納填開支票、匯票等銀行支付票據,財務經理或其他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加蓋財務專用章或其他銀行預留印鑑後,出納才能到銀行辦理付款業務;通過網上銀行支付款項的,其支付和審批必須分開、不能一人辦理,由出納負責支付,財務經理負責審批,相關支付和審批的密碼應由出納和財務經理分別保管。

第二十二條:收款員應準確及時的收取各種營業款項,不得支付任何款項、特殊緊急情況下確需支付的、必須經財務經理同意並具備相應手續才能支付、事後應將相關單據移交出納並辦好交接手續,收款員必須每天做好收款日報表並及時將報表發給財務經理和會計。出納員應及時收取收款員的營業款項,不得無故拖延,並與收款員辦理好款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應及時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餘額並與庫存現金和銀行核對相符,及時掌握銀行存款賬户內資金餘額。每月底與會計賬和銀行賬户金額核對相符,會計和財務經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出納的庫存現金進行盤點或檢查,確保賬實和賬賬相符。具體的貨幣資金的管理按《公司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 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以下簡稱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統一歸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賬務歸財務部門管理,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以便做到賬實相符。行政部門應設專人作為資產管理員負責公司的實物資產的管理,財務部門應設立會計核算資產從購置投入使用到報廢清理及處置等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部門資產的購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購計劃,報相關領導批准後由行政部門派專人採購。單台或單次採購金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資產購置由由公司副總簽字批准;單台或單次採購金額在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上的採購計劃須經總經理(或公司副總)審批,其中單位價值在二萬元(含二萬元)以上、或一次採購金額在二萬元(含二萬元)以上的採購合同,應由相關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參與採購合同的協商和簽訂;單位價值在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上、或一次採購金額在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上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採購,並經董事長批准;(具體規定詳見招投標部門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資產採購後,由行政部門和使用部門派專人驗收,驗收合格後應由採購員填寫資產驗收單,由使用部門、行政部門和資產管理員及供應商等分別簽字確認後才能投入使用,其中涉及相關性能技術方面的還應由相關技術部門會同驗收。資產驗收單作為報賬和支付款項的必要附件。

第二十七條:資產使用和保管實行部門負責制,由使用保管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資產負責,各使用保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資產的管理,建立資產保管使用台賬,對本部門資產的保管、使用及日常維護檢查等進行管理。行政部門應按部門建立資產台賬,登記各部門保管和使用的資產。公用或沒有具體到部門的資產的保管、使用由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資產入賬、維修報廢和處置等方面管理及核算按《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執行。

第七章 財務核算及報告和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應根據國家和公司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及時進行財務會計核算,正確核算公司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如實的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議,不斷改進和完善公司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體系和方法,為公司領導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出納員應及時將相關收支單據移交會計做賬,不得拖延或月底一次交會計做賬,出納員移交給會計做賬的支付單據必須簽字完整手續齊備,否則會計有權不受理並退回出納員,會計應及時記賬和核對賬務。次月五日前出納應將上月的所有收支單據包括銀行對賬單移交會計,會計應在次月十日前完成上月的記賬核算和報表編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財務經理應及時彙總財務報表並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報告經總經理審閲後,由財務經理代表財務部在每月董事會上向股東和董事會成員彙報上月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出具正式的財務報告,並經總經理和董事長簽署後報股東和董事會成員。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不應隨意指使、強迫財務部及財務人員違反國家和公司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或出具不實及有失公允的財務報告,不應隨意指使、強迫財務部及財務人員修改財務人員基於職業判斷認為正確真實的財務報告。

第三十三條:財務部全體人員均具有會計檔案保管的義務,會計檔案主要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所有合同、審計報告、財務軟件及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一般情況下會計檔案的有效保管期為10年,公司財務部應該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潮濕、盜搶、火災等,以保證財務資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銷燬會計檔案時,由財務部組織清點需要銷燬的資料及清單,報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行政?咳嗽畢殖〗屑嘍較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未列明的事項參照與本制度相關規定和各單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單項財務管理制度與本制度有衝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七條:在費用報銷及款項支付和實物資產採購過程等經濟業務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按違紀金額的二至五倍進行處罰、並通報批評,直至開除,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任何人違反本制度不按規定簽字審批或支付款項的,每次罰款50-300元、因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損失並罰款500-3000元,接連三次以上違反的作調離本職崗位或辭退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修訂、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篇八:財務制度

財務部是公司一切財政事務及資金活動的管理與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日常財務管理、籌資管理和財務分析工作,其工作範圍和職責主要有: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公司各項財務收支計劃;審核各項資金使用和費用開支;清理催收應收款項;辦理日常現金收付、費用報銷、税費交納、銀行票據結算,保管庫存現金及銀行空白票據;做好公司籌融資工作;處理、協調與工商、税務、金融等部門間的關係,依法納税。

2.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工作。遵守國家頒佈的會計準則、財經法規,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年度、季度、月份會計報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核算科目、設置明細賬、分類賬、輔助賬,及時記賬、結賬、對賬,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賬證相符;管理好會計檔案。

3.負責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設置成本歸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賬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記彙總各項成本數據資料,及時、正確地為成本預測、控制、分析提供資料;按合同、預算、審核支付工程、設備、材料款項,配合各部門做好工程、材料設備款的結算及工程決算;完善各項成本輔助賬的設置,健全各項統計數據。

4.建立經濟核算制度,利用會計核算資料、統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判斷和評價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5.配合公司內部控制。根據上述工作範圍和職責,為加強財務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資金審批制度:

⑴ 所有款項的支付,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如果總經理不在公司,應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與其聯繫,確認是否批准款項的支付,事後請其在用款申請單上補籤意見;

⑵ 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須分開保管,公司法人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財務負責人或出納不在單位期間,印章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代管須辦理交接手續,代管人員必須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⑶ 財務部不得將已加蓋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預留在公司;

⑷ 開具的支票須寫明經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稱,收取的發票須與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給第三者,必須有收款人的書面通知並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⑸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保存原件,複印件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財產管理制度

1.公司財產的範圍

⑴ 公司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購入或自制的機器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儀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築物等,同時具備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⑶ 凡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價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屬低值易耗品。

2.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財產的會計核算

⑴ 公司管理部門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用具由行政辦公室歸口管理;

⑵ 公司生產部門使用機器設備、動力設備、工具儀器等由生產辦公室歸口管理;

⑶ 行政和生產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的業務核算,應設立台賬,登記公司財產的購入、使用及庫存情況,負責組織公司財產的保管、維修並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

3.財產的購置與調撥

⑴ 行政和生產辦公室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編制財產採購計劃及進行市場詢價工作,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採購;

⑵ 財產購回後,應填寫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產收入驗收單一式兩聯,財務部憑財產收入驗收單、總經理簽字發票辦理報銷手續。

⑶ 各部門需領用固定資產時,應填寫領用單,領用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

⑷財產在公司內部之間轉移使用應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送財務部備案。

4.財產的清查、盤點

⑴ 公司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⑵ 各部門的年終財產盤點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⑶ 財產盤點清查後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説明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⑷ 凡已達到自然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有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書面寫明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⑸ 凡尚未達到自然報廢條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如實上報;屬個人責任事故的應由有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損失;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應上報總經理,由公司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XX有限公司財務科

二〇XX年

篇九:財務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社區財務管理,明確財務報銷制度,透明財務管理,結合社區實際和相關法規和條例的原則,制定本社區財務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

1、現金實行庫存管理,由財務管理人員統一保管。

2、庫存現金主要用於繳納、報銷社區辦公經費及臨時性的必要開支,已使用的庫存現金應及時報銷並將現金迴流庫存。

3、現金庫存嚴禁白條抵庫,因公或特殊原因需借支現金的,須在借款單上註明用途和借款人,並由社區主任審批後方能借出。

4、社區應指派專人定期和不定期清點現金,核對現金餘額,防止現金餘額丟失和挪用現金現象。

二、財務收支管理

1、所有收入都需開票入帳,收費人員必須及時收取各種應收款項,出租店鋪須在月底之前收取當月的管理費及租金,並應將收取的現金交於財務管理人員管理。

2、驗收人員應嚴格查驗報銷單據和實物,各項開支必須由經辦人簽名並註明用途後由驗收審驗、主管審批、才能予以報銷。

3、經費的使用,在1000元以上需提前向鎮政府申請審批同意後方可購買,在1000元以下需經社區兩委討論通過後才能購買。

4、每月10日、25日兩天為固定報銷時間,財務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向鎮政府報銷,努力做到日清月結。

5、每月出具財務報告,對當月的收支做出彙總,以便於管理和查看。

三、財務公開內容:

1、社區財務年度預算和決算情況。

2、各項專項經費收支情況。

3、重大項目建設預算和決算情況。

4、社區日常辦公費用開支情況。

5、社區自有產業收支情況。

6、社區幹部工資報酬情況。

7、其他需公開的財務事項。

四、公開方式:

1、每年召開一次社區村民(代表)大會,報告財務預決算情況。

2、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村民(代表)大會,審議社區重要決策。

3、每個月在社區居務公開欄公佈一次社區財務情況,專項工作及時公佈。

五、資產管理

1、凡社區購置的固定資產都應登記造冊。

2、不按規定,造成本單位財產人為損毀或丟失,應由責任人自負。

3、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調出單位,原使用的有關公物用品,應辦理移交手續,方能辦理有關調動手續。

六、會議資料、票據管理

1、單位所用票據一律由財務管理人員保管,領、銷登記需清楚明確,已用完的票據需及時交回會計核銷。

2、會計資料保管嚴格按財政部頒發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3、會計資料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由他人翻閲。

本制度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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