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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藥品遴選制度

藥品藥品遴選制度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第五十三號令)等有關規定,落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建立透明、有序、規範、廉潔的藥品遴選制度,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切實降低醫療費用,修定本制度。

藥品藥品遴選制度

1、藥品遴選工作由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牽頭實施,並負責遴選與制定“藥品處方集”和“醫院藥品供應目錄”。

2、藥品遴選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基本原則,切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集體決策。

3、遴選藥品必須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根據各類品種的質量參考信息(如生產企業、質量層次、採購價、療效、不良反應及藥物經濟學等因素)綜合評價後進行選擇。在質量保證的前提下,優先選擇性價比高的品種。

4、藥品遴選專家組為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及專家庫成員,藥品遴選採用實名投票制。

5、藥品遴選專家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集中投票,不得分散進行。投票過程藥品遴選專家不能交流與具體品種有關的任何內容。

6、藥品遴選必須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遵循“一品兩規”原則,如有特殊臨牀需求的品種經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後可遴選多個品規。

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8、遴選藥品的品規應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西藥≤1200個品種、中成藥≤300個品種)。對於目前正在使用且本年度繼續入圍的品種,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可採取專家投票方式決定在用品種予以留用;對於採購週期內質量不穩定或性價比不高的品種劑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研究同意後予以淘汰。

9、屬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按國家及省有關文件要求執行,遴選藥品品種應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國家處方集》品種,在具體遴選時提示做好標識。

10、增加新的藥品品種必須按《新藥引進制度》執行。

11、藥劑科對專科申請新藥進行初審,並提供藥品基藥、醫保等情況,供應商必須提供申請藥品生產廠家證照及證明產品質量、價格的有關資料、委託授權書、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承諾書等。

12、藥劑科負責彙總臨牀申請,彙總表提交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審議,審議結果在醫院公示欄按規定進行公示。

13、滿足臨牀用藥,在確定入選品種時,按票數高低決定備選品種。

14、藥品遴選結果予以院公示欄公示。

15、臨牀使用過程中發現嚴重不良反應,療效不確切,細菌耐藥、濫用等的情況,應及時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進行淘汰。

標籤: 藥品 遴選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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