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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關於船舶國籍登記的有關規定解析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關於船舶國籍登記的有關規定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於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將於2021年9月1月起施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共計122條,與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50條的篇幅相比,新法內容更加詳實、具體。其中關於船舶國籍登記方面就有較大的變化。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關於船舶國籍登記的有關規定解析

一、法條對比

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條 船舶依照有關船舶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國籍登記、取得國籍證書後,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停泊、作業。

中國籍船舶滅失或者報廢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註銷國籍登記;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請註銷國籍登記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發佈關於擬強制註銷船舶國籍登記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註銷該船舶的國籍登記。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法定證書、文書,配備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的航海圖書資料,懸掛相關國家、地區或者組織的旗幟,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誌。

二、新規解析

(一)持有船舶國籍證書的範圍擴大了

船舶國籍證書是證明船舶國籍的書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權的證明。新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關於船舶國籍的規定內容更詳實、要求更明確、可操作性更強。根據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船舶登記條例》,船舶航行時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而對停泊狀態下的船舶持證未做明確要求。新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和第三十三條首次明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狀態下均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而不限於航行狀態。

(二)授權強制註銷國籍登記

根據《船舶登記條例》第40條, 船舶滅失和船舶失蹤的,船舶所有人應當限期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但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船舶所有人如果耽於註銷船籍的處置方法,這樣可能造成部分滅失船舶船籍依然登記在冊的窘況。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請註銷國籍登記的,主管部門可以發佈關於擬強制註銷船舶國籍登記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註銷該船舶的國籍登記,這項規定給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註銷船舶國籍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有效彌補了船舶國籍強制註銷登記的空白。

(三)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

現行法律責任

《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後法律責任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十八個月至三十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對船舶持有的偽造、變造證書、文書,予以沒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沒收

依據《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航行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罰款;對船長處以罰款,甚至扣證、吊銷證書的處罰。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除了對相關處罰對象的罰款金額大幅度提高;對船長、責任船員的扣證時長大幅度延長之外,還明確了對船舶偽造、變造的證書可以予以沒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沒收。通過加大船舶違法成本,提高海事執法威懾力,也倒逼船舶相關責任人認真履行船舶國籍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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