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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關於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禁止“藥駕”的建議

基層反映:關於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禁止“藥駕”的建議

“藥駕”同“酒駕”一樣,是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一大殺手。“酒駕”的危害已深入人心,引發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羣眾的高度重視。然而,據相關資料反映,10%的交通事故皆因“藥駕”引起,而我國目前針對“藥駕”的監管尚處於空白。

基層反映:關於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禁止“藥駕”的建議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分類和醫藥學專業人士的臨牀經驗,有7大類藥物會對駕駛產生影響,分別是:抗組胺藥、抗抑鬱藥、鎮靜催眠藥、解熱鎮痛藥、抗高血壓藥、抗心絞痛類藥、降糖藥。有關調查數據顯示:在藥後駕車的人羣中,吃抗抑鬱和鎮靜劑造成的事故率達97%,吃撲爾敏等抗組胺藥(感冒常用藥)造成的事故率為72%。大家重視服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在藥後駕車中的危害,忽視常用藥(尤其是感冒藥)在藥後駕車中的危害。

從法律層面講,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該規定只強調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尚未對其他很多可導致駕車意外的藥物進行強制限定。

為此,基層建議:

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禁止“藥駕”。補充完善關於“藥駕”的監管和處罰條款,對“藥駕”通過立法予以明令禁止。出台對“藥駕”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在各類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調查中加入“藥駕”檢測項目,嚴懲明知服用違禁藥品仍駕駛的人員。通過法律,使人們對“藥駕”引起足夠重視。

2、根據“藥駕”影響,對藥品進行分級。制定統一標準,根據藥品對司機駕駛能力影響的程度,將其分出等級,要求藥廠在藥盒上給予標識,警示藥物(尤其是感冒藥)對駕駛能力的影響。由此,使駕駛人員明確開車前是否可以服用該種藥品。

3、合理安全用藥,防範“藥駕”。引導駕駛員在服藥前仔細閲讀説明書,弄清服用該藥可否駕車後再開車。在感冒駕車時儘量選擇不含抗組胺藥成分的藥品。開車前要“醒醒藥”,等藥效消除得差不多後,再開車上路。服藥後不立刻開車,避免藥物在血液濃度峯值的時間內開車。

4、加強“吃藥不開車”的理念教育。隨着國家對“酒駕”的治理,“喝酒不開車”意識已深入人心,卻少有人有“吃藥不開車”的概念。要通過各級各類媒體,加強宣傳,樹立“吃藥不開車、開車不吃藥”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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