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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中國小體育競賽活動紀律與處罰規定

XXX中國小體育競賽活動紀律與處罰規定

XXX中國小體育競賽活動紀律與處罰規定

XXX中國小體育競賽活動紀律與處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級學生體育的競賽組織、管理工作,促進學生體育競賽活動的健康發展,防止發生非體育道德行為,維護學生運動員(隊)、教練員、裁判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及省相關競賽活動規定和學生體育競賽活動“團結、奮進、文明、育人”的宗旨,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證學生體育競賽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由XXX教育局、XXX教育局與體育局聯合主辦的全市中國小學生體育競賽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教育局制定並實施,對違規違紀的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遵循獨立、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運動員、教練員對違規違紀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處罰不服者,可向大連市各項體育競賽資格審查委員會與仲裁委員會申訴,申訴期間維持原處罰決定。

第五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運動隊(員)等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六條 學生運動員(隊)資格必須先經各區市縣教育局、各先導區教育行政部門把關,局屬學校等由學校主管領導把關,由市教育局學生體育競賽資格審查組認定,對不符合規定者取消其參賽資格。比賽前,被取消比賽資格的,不予補報或換人。比賽中,個人項目被取消比賽資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績亦被取消;集體項目有被取消資格運動員上場參賽的場次,勝場改作負場處理,如在該項比賽後,已上場參賽的運動員有被認定取消比賽資格的,取消該隊已獲得的名次、成績。(運動員資格認定參見附件1)所有個人、集體項目被取消比賽名次、成績的,後續名次一律不再遞升。

第七條 凡在比賽中有運動員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參加比賽的,經體育競賽資格審查組認定,取消替賽、被替賽運動員參賽資格和在本次賽會已取得的所有比賽名次、成績;集體項目有冒名頂替者上場參賽的,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辦法處理。

第八條 凡在運動員資格上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除按本規定第六、七條的相關規定取消所獲名次、成績外,視情節輕重,對該違紀單位予以1至2年的停賽處罰並將違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全市通報。

第九條 比賽中,不論場上、場下,打人或故意傷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賽中臨場裁判員有權立即制止或罰出場外,賽會有關機構可根據其情節給予停賽,直至取消全部比賽資格的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該隊員停賽1-2年的處罰。如發生集體鬥毆的,可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和比賽名次、成績,情節特別嚴重,予以該違紀單位停賽1-2年的處罰並將違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全市通報。相關責任人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無論何種情況,領隊、教練員和運動員在場上不服從裁判員判決的,在裁判員宣佈繼續比賽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恢復比賽,即判為罷賽,臨場裁判員有權判對方獲勝。在罷賽過程中情節嚴重的,予以該違紀單位賽區或全市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為防止比賽雙方預謀勝負、串通假賽,經賽會相關機構審查認定後屬於不正常比賽範圍的(不必具有幕後交易的證據),判該場比賽無效,雙方均以負場計分。

第十二條 賽會期間,凡無故棄權、退出比賽的代表隊,此前賽事獲得的成績無效,取消其參加該賽事後續比賽的資格。1年內禁止參加該賽事的市級比賽。凡運動員比賽結束後,發生拒絕退場、拒絕領獎的行為,其處罰等同於罷賽。

第十三條 凡有運動員、教練員、領隊(包括家長)謾罵、侮辱對方人員、裁判員、觀眾和工作人員,或煽動觀眾作出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除臨場裁判員給予警告、取消當場比賽資格外,賽會有關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停止後續比賽的處分,並予以該違紀單位賽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違紀單位相關人員停賽1-2年的處罰並全市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在參賽過程中,領隊、教練員要遵守賽會各項規定,組織和管理好運動員(隊)。恪盡職守,服從判罰,對在運動員(隊)發生違紀行為時,領隊、教練員制止不力或參與慫恿的,除追究其責任外,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該違紀單位賽區通報批評,嚴重的停賽1-2年的處罰並全市通報。

第十五條 凡不遵守《中國小生守則》,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賽會規定,特別是違反禁止吸煙、飲酒、染髮和怪發等規定可予以警告和取消運動員的參賽資格,並予以賽區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凡損壞公物和場館設備的,須照價賠償;有意損壞的,視情節輕重,除照價賠償外,予以該違紀單位全市通報。

第十七條 參加體育競賽的單位要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確領隊為第一責任人(原則上學校中層以上幹部擔任),教練員為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參賽人員的安全承擔完全責任。參加比賽的單位必須為全體參賽運動員做好賽前的體檢,為參賽全體人員辦理比賽期間(含往返賽區途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凡違犯本規定的參賽單位及人員,均取消其參與優秀運動員、優秀教練員、優秀裁判員以及優秀運動隊(代表團)等體育道德風尚獎的評選資格。

第十九條 各比賽承辦單位,必須確保賽場安全與秩序。承辦單位必須在當地衞計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下落實食品衞生安全相關制度,杜絕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積極協調當地公安部門(或派出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確保相關賽事安全順利進行;承辦單位的比賽場地、器材、設施要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和標準,確保比賽場地、器材、設施的安全,保證比賽的規範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裁判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二十條 凡出現:對運動員、觀眾和其他人員有不禮貌行為,有不利於裁判員、運動員之間的團結之舉;不服從裁判長或主裁判的工作安排;多次錯判和漏判;工作期間不注重裁判形象,着裝不規範,抽煙,隨意聊天和打電話影響工作,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等。對上述行為提出警告,內部批評,並取消其當天的裁判資格。

第二十一條 凡出現:執行裁判工作有爭議,未經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不執行裁判長決定;有意偏袒一方;賽會期間出現違紀行為;有重大錯判、漏判。對上述行為進行通報批評,並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

第二十二條 凡出現:接受運動隊賄賂;利用裁判職權謀取私利和小團體利益;不遵守賽會規定,酗酒、賭博等嚴重違反競賽紀律。對上述行為全市通報,並通報其學校和相關主管單位,三年之內取消其參加裁判工作的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凡學生運動員(隊)在一次比賽中違犯本規定多項條款的,以其中處罰最重的一項作為最後處罰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未能詳列的違規違紀行為,XXX教育局及各項體育競賽組委會可參照本規定與之相類似的條款或視其行為的性質及危害結果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XXX教育局。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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