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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審計機關質量建設存在問題及建議

基層反映:基層審計機關質量建設存在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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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審計機關質量建設存在問題及建議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質量的高低是衡量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和工作能力的一個重要標準,關係到審計機關的生存和發展。本文從基層審計機關質量建設的現狀入手,結合多年基層審計工作經驗,就基層審計機關在審計質量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做一些初探。

一、基層審計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依法履職盡責深度、力度不夠。

1.審計覆蓋面低,應審未審。審計全覆蓋,應包括對象、內容、深度、頻度等幾個方面的全覆蓋。基層審計機關存在審計覆蓋面低,應審未審的現象。一是審計對象覆蓋面低,審計項目年初安排數額差別較大,出具的彙總報告質量參差不齊。二是審計內容及深度不夠,如財政同級審只簡單翻賬本,不延伸、不挖掘;三是審計頻率不等。部分基層審計機關存在審計盲區,未做到應審盡審,有些二級單位長期處於監管之外,法治意識淡薄,對審計有牴觸情緒,潛在問題嚴重。

2.選擇性審計多,審而不實。筆者這裏講的選擇性審計,主要是指審計人員在現場實施過程中,人為的對審計內容、取證、問題反映進行選擇性審計,人為增加審計風險。如:個別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項目時,不嚴格按照審計方案實施,按照個人愛好選擇審計內容,對自己擅長的部分進行嚴查深剖,而對新開展的審計內容視而不審,草草了事;再如一些審計人員將查出的問題作砝碼,和被審計單位討價還價,選擇性審計,選擇性報告,對不準備反映的問題乾脆不取證,不審計。

3.自由裁量權大,審而不嚴。近幾年來,各級審計機關雖都強化了對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建設,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會出現少數項目在審計執法方面自由裁量權大,處理處罰過輕,有虎頭蛇尾、頭重腳輕之感。如:查處單位的多,懲治個人的少;懲罰基層組織的多,追究管理機關的少;責令改正的多,移送移交及問責追責的少。有的部分審計人員在審計處理、處罰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討價還價,不依法處理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

(二)審計項目內部質量控制不嚴。

項目現場質量內控主要包括證據的獲取、底稿的編制、審計審理、複核等方面的內容,在基層審計項目中,常出現以下問題:1.方案與實施“兩張皮”。主要表現為:一是個別審計項目不制定審計方案,只進行人員簡單分工,審計人員各自發揮,無方案可循;二是審計方案制定流於形式,不進行審前調查,未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內部測試,審計方案無重點;三是未嚴格按照審計方案規定的內容、進度實施審計,未作調整説明,方案與審計“兩張皮”。

2.審計證據不充分。主要表現為:原始證據宂餘,證據相關性不足,重要的證據後面沒有附相關原始複印件;有的項目出具徵求意見稿後,仍在進行審計取證;取證不夠適當、充分。如:有的反映未進行招投標問題,所取證據證據只有協議書,缺少是否進行招投標的證據。

3.審計記錄編制不規範。在檢查的過程中,基層審計機關在審計記錄編制方面存在主要問題是底稿編制不規範,有的審計底稿未一事一稿,有的審計底稿缺少定性依據,或者缺少審計實施過程的記錄等,記錄等,有的審計工作底稿缺少審核意見,或者審核人員不是審計組長且未經授權。另外,個別項目缺少被審計幹部承諾書、審計業務會議紀要、審計組討記錄等重要管理事項記錄,有的審計組討論意見記錄、業務會議紀要,未簽字、無日期。

4.審計審理、複核流於形式。主要體現為:有的審計報告未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有的審理意見晚於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報告的時間;有的審理意見僅對文書格式發表意見。有的項目無審理意見書或審理意見書是空白,僅打印簽名;有的項目審計意見書出具的時間、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日期在正式報告日期之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未蓋公章等。

(三)審計項目規範化水平不高

1.審計程序不規範。一是審計通知書製作、送達不規範:有的審計通知書缺少審計紀律要求;有的審計通知書引用法規不當;有的未送達審計通知書;有的審計通知書未在實施審計前3日送達被審計單位。二是未按規定徵求意見或履行聽證告知義務。三是告知救濟途徑不規範:有的項目審計決定書告知被審計單位救濟方式或受理單位有誤;有的審計決定書未告知救濟途徑。有的審計文書送達回證內容不完整,使用不規範;有的項目移送處理書無法治部門複合意見。

2.審計結論不適當。主要為:一是事實不清,盲目下結論。如某審計報告中審計人員通過對比被審計單位當年收入預算指標金額和當年經費支出金額後,得出了“超預算支出”的結論,未考慮被審計單位當年經費支出中包括上年結轉指標的支出。二是定性不準,定性表述口語化。如“擅自提高獎金髮放標準”、“大額資金隨意轉入個人賬户”等。三是適用法規不當。有的引用的法規與審計發現的問題的主體或事實不對應;有的引用行為發生時已廢止或尚未生效的法規。如引用《發票管理辦法》做為原始憑證不合規問題的處理依據,引用《會計法》做為違規報銷費用的處理依據。

3.文字表述欠規範。主要表現為有的審計報告中內容缺“審計評價”,有的將“基本情況”同“審計評價”合併表述;報告文字邏輯關係存在問題表達不清。超越審計職責提要求。如某項目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審計要求,學校同送奶企業簽定協議,取消徵訂預約信”,“審計要求,學校各豬場要專人管理”等要求。

二、影響基層審計質量原因剖析

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有很多,如審計人員、審計體制、環境等原因,這些原因一時還難以解決,本文僅從審計機關自身建設及審計質量控制等角度對影響當前基層審計質量的原因進行剖析:

原因一:審計人員質量風險意識淡薄。近年來,隨着審計監督領域的不斷拓展,審計覆蓋面越來越大,項目越來越多,審計任務壓力越來越大,在基層審計機關中出現了幾個不匹配:一是審計人員與任務量不匹配現象普遍存在。人員少,任務重,部分審計人員存在“為完成任務而審計”的應付思想,質量意識不高,表現為“重任務完成,輕審計質量”,完成的項目多,而審計精品少,影響審計質量。二是審計人員結構與審計要求不匹配。從年齡結構來看,基層審計人員年齡老化。從基層審計人員知識結構來看,複合型人員較少,知識結構相對陳舊、比較單一,整體上應對複雜審計工作局面的能力較弱。審計中慣性思維比較強,工作中“滿足現狀、不思進取、但求無過”的思想突出,宏觀意識和現代審計意識不夠強。三是審計人員素質與審計成果轉化不匹配。審計機關對審計成果的提煉、分析和整合缺乏綜合性、科學性,許多審計成果由於不會綜合利用,被束之高閣,有許多審計項目只能做到一事一報,一項一報,而大量的事例或典型被棄之,導致審計成果的附加值不高,精品不多,因此不能充分發揮審計為國家治理服務的作用。

原因二:審計質量控制粗化。一是審計質量控制點滯後。基層審理一般僅限於書面審理,並不能全面反映審計工作全過程,審理工作質量不高;複核把關滯後。複核成了“走過場”;各級執法檢查滯後。上級審計機關開展的質量檢查,偏重於審計程序的執行和規範性檢查,很難查出審計項目中的重大遺漏。二是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弱化。審計責任追究制是審計質量管理制度的核心,但往往也是現實中最薄弱的一環,有的基層審計機關對責任追究制度泛泛而論,責任主體不明確;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還有的有制度而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三是審計質量管理力度不強。高質量來源於嚴管理,審計質量管理力度不強是造成審計質量不高的直接原因。有的執行審計標準和規範不夠嚴格,存在過的去的思想,有的重視審計過程,而對審計準備不夠重視,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重視,而對審計中規範性問題不夠重視,對審計報告重視,而對審計整改不夠重視,導致審計監督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審計質量難以有效保障。

原因三:審計執法手段弱化。一是審計取證缺乏強制性。審計發現問題線索需找當事人認定,如果當事人不予配合或出具偽證,審計執法難度大,有時候就不了了之。二是審計處理、處罰缺乏直接性。由於行政執法實行處罰分離,審計人員在對問題進行處罰時,避重就輕,大多采取調賬、改正等措施,對一些硬骨頭,則繞道走,以避免麻煩。三是標準選擇缺乏統一衡量。主觀和經驗主義依然強大。審計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審計評價的適當性、審計處理處罰的合理性、審計建議的可採納性等方面,仍停留於個人工作經驗層面,尚未形成一套較為完善、可操作、使用性強的統一標準。

(三)以崗履職,提高審計成果利用價值

審計成果轉化、利用是審計質量好壞的最直接體現及最終目的,筆者以為需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提升:

1.提質培優,樹立綜合性理念。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在夯實審計項目質量的同時,注重提質培優,樹立綜合性理念。年初定計劃時,前期主動做好與黨委、人大、政府、紀檢監察、組織等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溝通工作,審計過程中有意識地進行提質培優,注重成果轉化。要把信息宣傳、專題分析、理論研究、綜合材料提交完成情況做為評價審計幹部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指揮棒”。

2.深度提煉,樹立高端意識。審計成果的價值在於歸納、提煉和加工。要善於成果轉化,樹立高端意識。一是及時跟進。定時對同類項目、同步項目的審計情況、結果進行橫向、縱向的多角度整合、分析、提煉,在第一時間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工作進度整理成有價值的審計成果。二是角度破題。採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分析方式,對審計過程中分散的、簡單的審計情況從政府領導和羣眾關注的不同角度進行分析,抓住問題的本質獲取成果。三是加工增值。善於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分別從問題類審計信息、專題類審計調查、綜合性分析報告等不同角度,站在一個行業、一個系統進行深度加工,使審計成果增值。

3.更新觀念,推進審計服務轉型。一是服務理念。在現代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轉型的時期,審計機關更需要轉變原有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使審計成果更好地服務於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加貼近經濟社會的需要。二是推進轉型。審計需從宏觀上、機制上研究分析問題、提出建議,實現審計成果由微觀領域向宏觀領域的轉變,由注重外部成果運用向注重外部和內部綜合運用的轉變。三是提升審計地位。審計00;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2pt”>審計成果是審計機關作用發揮的“顯示器”,基層審計機關在夯實內在審計質量的同時,應強化外部通道,豐富報送形式,對接激勵平台,強化與上級審計機關內部信息、網站、刊物的聯繫,將工作成效和成果反映出來,擴大影響,提升層次。

(張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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