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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議涉法涉訴信訪機制改革

基層反映:淺議涉法涉訴信訪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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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議涉法涉訴信訪機制改革

進行涉法涉訴信訪機制改革,首先是實行涉法涉訴信訪分離制度,引導信訪羣眾按規定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把涉法涉訴信訪限定在司法體系內部,由司法機關依法統一解決,充分體現出以法治國理念,對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義。

有利於規範當事人的涉訴信訪行為。司法機關在處理各種事項時,具有濃厚的規則意識。把涉法涉訴信訪限定在司法體系內部進行處理,有利於規範當事人依法依規進行信訪,減少當事人鬧訪、暴力訪等不理性和極端行為。

有利於法院獨立審判,提高司法權威。目前存在的一些信訪案件“特事特辦”、“法外施恩”等情況和做法,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造成對方當事人上訪或其他當事人效仿,出現了“信訪不信法”的奇怪現象。把涉法涉訴信訪從普通信訪中分離出來,避免了其他機關以督辦的方式對法院審判工作施加影響,有利於法院獨立審判,有利於提高司法權威。

有利於保證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提升裁判公信力。減少因少數當事人在信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等極端手段,造成法院有意拖延判決時間或者在判決結果中照顧上訪人利益的現象發生。

有利於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體現法的秩序價值。爭議糾紛一旦被作出終局判決,不但拘束訴訟當事人服從裁判,也拘束法院按生效裁判去執行。將涉法涉訴信訪從普通信訪中分離,有利於避免敗訴方當事人無休止地信訪纏訪而造成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的耗費,充分發揮法律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

有利於提升人民法院信訪處置效力。實行訴訪分離,對司法程序終結,但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等客觀合理因素來信訪的,通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綜合治理等手段統籌解決,積極救濟;對不具有“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無理信訪,則採取果斷措施,依法處置。從而在整體上有利於提升涉訴信訪矛盾糾紛的化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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