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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整治違章停車存在的困難

基層反映:整治違章停車存在的困難

近年來,我國36個大城市所有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中,違章停車查處量佔比最高,且遠高於其他道路違法行為發生數量。該行為侵犯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影響道路秩序和通行效率,增加了交通安全隱患,一直以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治理的頑疾。總結分析城市路內違章停車治理的困境,探索違章停車治理的路徑有助於切實有效地改善路內違章停車現狀,提高城市停車治理現代化水平。

基層反映:整治違章停車存在的困難

存在問題:

一是違章停車成本較低導致執法效果不理想。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嚴管路段違停一次的處罰為記3分,罰款200元;非嚴管路段違停一次處罰為不記分,罰款100元。而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管理規定,違反禁令標識、禁止標線的扣1分。這種程度的違章成本對於抱有僥倖心理的駕駛員而言並不沉重,即使被記錄違章,其處罰結果也不是不可接受,並且還可以通過學習積分來抵扣記分,影響了執法的威懾力。

二是停車設施建設滯後。在公共停車場建設中,現有投資政策環境在税費及規費優惠、容積率獎勵、定價機制、停車位產權證辦理等方面仍不明晰,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停車場建設。同時,對於現有的公共停車場也會因為各種客觀原因無法很好地發揮其供應作用。導致停車設施的擴容步伐比較慢,無法跟上機動車的增長趨勢,甚至有的導致停車位缺口越來越大,路內違章停車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三是處罰機制難以形成有效震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於駕駛人在現場的違法停車行為,民警必須履行口頭警告、勸其駛離的程序後,駕駛人拒絕駛離或不在現場的才能實施處罰。而很多駕駛員會利用該項規則漏洞,當有相關輔警或者交警到違章地點進行巡邏取證時,駕駛員將違停車輛駛離至別處,待其離去後再將車輛挪到原處違停,以致於違章停車並未從根本上制止。另外,根據法律上“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次違章停車行為只能被處罰一次直至違停車輛被拖移。然而,路內違章停車被記錄處罰後,並不會使得駕駛員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甚至有的駕駛員會利用這一原則,用一次違章成本達到自己長時間違章停放的目的。而對於路內違章停放車輛拖移至指定場所所產生的拖車費、保管費僅由執法部門負責,這使得執法成本提高,但對違法成本卻無太多影響。

對此,基層建議:

一是路內違停管理精細化。在法律規定上精細化停車要求,如停車時間段、停車時長、停車車型、停車方向及其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罰,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停車責任和細化要求,使駕駛員和管理者能有據可查,執法者有法可依。關於路內停車管理的相關標誌標線及交通設施設置精細化,為車輛有序停車創造有利前提條件。

二是推進共享停車管理。針對停車設施缺乏而利用率低下的現狀,可以推行停車位共享方式,將政府機關、醫院和高校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小區等內部閒置的停車位對外開放,實施有償錯時共享,使得固定的停車資源“流動化”。在實施過程中,要經過多方協商共同探討,理順共享停車的管理機制,促使共享停車各利益主體方能夠達成互惠互利預期目標。

三是促進交通違法行為徵信管理。鑑於路內違章停車處罰效果淡化,可以考慮將路內違停達到一定數量和影響程度的行為納入徵信管理,作為傳統交通安全管理手段之外的一種全新管理措施,給予當事人實施不同程度級別的“失信”記錄。當達到一定級別後進行預警,預警無效後,違章停車行為人的出行等各方面就會受到限制,利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制約措施,來規範當事人的停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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