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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信訪工作制度3篇

退役軍人信訪工作制度3篇

退役軍人信訪工作制度1

退役軍人信訪工作制度3篇

一、登記制度。按照統一印製的登記表,來信來訪當日登記(節假日除外),字跡工整清晰,登記問題言簡意賅、準確無誤、條理分明。接訪記錄應與上訪人核實清楚,對上訪人反映的問題能答覆的當場答覆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向上訪人説清楚,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二、閲批制度。把信訪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局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重要信訪件實行逐級閲批制度,提出處理意見,責任局相關股(室、中心、站)及時處理落實

三、接待制度。局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信訪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處理疑難信訪,對工作日以外的重要來訪要主動接待和處理。接訪中受理各類問題,實行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由接訪領導負責問題的解決和落實。

四、回訪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給上訪者覆信,告知其來信的處理或轉辦情況。對一些來信不停、來訪不止的老信訪户,要實行回訪,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他們的工作,使其接受有關組織的正確處理,早日停止信訪。

五、反饋制度。全面掌握信訪動態,每月統計1次信訪情況,重要的案件及時彙報,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六、歸檔制度。信訪案件處理完畢後,相關案件資料均應立卷歸檔,並做到歸檔材料齊全,排列順序規範和裝訂整齊,符合檔案管理部門要求。

七、保密制度。羣眾來信來訪要有專人管理,不得丟失。無關人員不得擅自翻閲信訪材料。信訪承辦人要注意信訪內容的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特別是與案件有牽連人員泄露信訪內容。

退役軍人信訪工作制度2

為保持與退役軍人的密切聯繫,進一步規範我局的信訪工作,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和我縣穩定,根據《信訪條例》,結合本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訪的形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走訪等方式向局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及時就地、依法依規的原則,認真做好退役軍人的來信來訪工作。

三、實行局領導接訪制度,局領導接訪的主要內容:

1、對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實施後的意見和建議;

2、退役軍人認為自身權利受到侵犯,需要向局領導反映解決的問題;

3、對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揭發檢舉;

4、對局各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5、幹部職工需要向局領導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6、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局領導出面接待處理的重大信訪問題;

7、其他有關事項。

四、局領導接訪的工作程序:

1、接訪採取候訪方式,每週五安排一名領導到服務中心帶班接訪來訪者;

2、由接訪工作人員負責做好接訪的接待記錄工作,做好接訪情況記錄,並按照接訪領導的批示及時向責任部門交辦有關信訪事項;

3、對能夠當場處理的問題,接訪領導可給予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辦理;對需要責任部門進一步調查瞭解,研究處理的問題,接訪領導可提出意見,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接訪領導可提出處理原則與思路,並交局相關會議討論解決;

4、接訪事項由責任部門按照接訪領導的指示或局相關會議討論的決定辦理,一般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答覆或辦結;情況複雜的事項,應在15個工作日內答覆或辦結。

五、接訪的督辦反饋:

1、責任部門應將辦理結果及時答覆來訪人並反饋給局辦公室。不能按期辦理的,應向信訪辦公室書面説明進度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意見;

2、信訪辦公室負責接訪活動的督辦和辦理情況反饋工作。收到責任部門的辦理結果報告後,要認真審核,符合辦結歸檔標準的,報接訪領導審閲同意後歸檔。不符合辦結標準的,退回責任部門重新辦理。 

退役軍人信訪工作制度3

局機關公務員實行一崗雙責,承擔處理信訪事項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安徽省信訪條例》,對羣眾的來信來訪,要熱情接待,認真受理,及時答覆,努力提高一次性辦結率和羣眾滿意度。對重要信訪、疑難信訪問題,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切實做到信訪問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

1、文明接待,對信訪人不得刁難和歧視;

2、按照信訪處理程序,及時依法公正地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扣壓信訪材料,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

3、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權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賄賂;

4、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對外泄漏工作祕密,不得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或內容轉送、透漏給被控告、舉報人或單位;

5、有關股室收到《阜南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羣眾來信承辦單》、《上級轉辦信訪件》,應在10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並會同信訪室向信訪人發書面是否受理通知書;受理信訪事項,辦理結果要告知信訪人,並填寫送達回執。

6、現場接訪人員對能夠當場答覆處理的信訪事項,應當當場答覆處理;不能當場答覆處理的,應在接訪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7、有關股室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予以解決;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無明確規定又需要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信訪事項,應當做好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

8、各股室自受理信訪事項後,應在60日內辦結,向信訪人出具信訪辦理意見;情況複雜的,經局領導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0日的延長期限;

9、對交辦或督辦的信訪事項,有關股室至少在辦結期限前10日將信訪辦理意見送局信訪室審核,並報局領導同意後方可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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