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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會計實務問題的理解

幾個會計實務問題的理解

目錄

幾個會計實務問題的理解
第一篇:幾個會計實務問題的理解第二篇:畢業論文:司法會計實務中幾個問題探析第三篇:淺析離婚案件的幾個實務問題第四篇:會計實務第五篇:會計實務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幾個會計實務問題的理解

賬務處理程序,也稱會計核算組織程序,是指會計數據的記錄、歸類、彙總、呈報的步驟和方法。也就是説從原始憑證的整理、彙總,記賬憑證的填制、彙總,日記賬、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的登記,到會計報表編制的步驟和方法。科學地組織賬務處理程序,對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和會計工作效率,充分發揮會計的職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我國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的會計常用的賬務處理程序主要有四種,它們是: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彙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科目彙總表賬務處理程序;多欄式日記賬賬務處理程序。各種賬務處理程序的主要區別在於對彙總憑證、登記總分類賬的依據和辦法的要求不同。在各種程序下,對於出納人員來説,出納業務處理的步驟和方法基本相同。

第二篇:畢業論文:司法會計實務中幾個問題探析

司法會計實務中幾個問題探析

湖南方興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湖南方興會計師事務所 田曉明

本文發表於《中國註冊會計師》2014 10

【摘要】:由於司法會計相關的專業標準尚未形成,實務中對一些問題的理解和操作不統一,影響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執業風險。筆者將日常接觸的9個問題進行了比較,以期得到恰當運用。

【關鍵詞】: 司法會計問題探析

我們在辦理司法鑑定業務過程中經常涉及到如下幾個問題,由於缺乏完善的專業標準體系,有時認識模糊,未能恰當處理。筆者結合自己的鑑定實踐,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比較分析,得到了一些啟示,供同行參考。

一、委派與委託

在接受司法鑑定業務委託時,委託者通常是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這些機關基本是以開出委派書或聘請書的形式聘請司法鑑定機構或鑑定人,該委派書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只包括鑑定事項和委派文號,未涉及諸多通過協商才能確定的內容,不能滿足委託事項的需要。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法鑑定機構在接受司法鑑定業務委託時,不能僅以該委派書的內容來接受鑑定,還應與這些機關另行簽訂一份適合委託事項要求的業務委託書,該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的範圍、限制條件、報告的交付時間、數量和用途、資料的提供和責任、收費數額與收款方式、雙方違約責任等內容,否則,司法會計鑑定人在辦理鑑定業務時,會由於諸多不確定因素,在調整鑑定目標或鑑定思路時,增加難以預料的費用和時間,使委託雙方產生分歧,增加鑑定業務風險。因此,委派書不能替代委託書來使用。

二、文字表述與圖表表述

司法會計鑑定報告的表述方式不象審計等其他報告有比較成熟的規範的格式和範本可

套用,由於鑑定業務類型複雜,鑑定目標多樣,其報告的繁簡是否恰當、清晰地表達鑑定人觀點,是否容易被報告使用者所理解,既與案件的複雜程度密不可分,還與報告的表述方式有很大關係。有的案件雖然看起來很複雜,如時間跨度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相同事項反覆出現或內部關係盤根錯節,用文字表述可能會相當費力,但如果通過比較分析,抓住其中的共同特徵,以圖表的形式表述出來,可使一些重複的大量的複雜的事項簡單化,更加清晰明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圖表的製作應根據案件的需要,合理設計相關內容,重在對一些具有相同特性的事項進行恰當歸類,在表格中設計出相關欄目集中予以反映,會省去很多不必要的文字敍述。圖表的風格最好能夠統一,圖表較多時最好以索引查閲方式將圖表裝訂成冊,並和報告的中的文字表述保持一致。

三、 “熱處理”與“冷處理”

“熱處理”與“冷處理”是在審閲案卷和報告過程中應考慮的二個技巧問題,即在審閲案卷過程時要“熱”,在報告形成過程中要“冷”。所謂“熱處理”,是指在審閲案卷時,要及時確定鑑定思路和方法;及時記錄或標註案卷中的關健內容;及時找到案件的當事人或知情人瞭解案件過程;如民事糾紛案件中,在具體事項定性前事先要及時確定好處理原則。所謂“冷處理”,是指對寫好的鑑定報告不要急於發出,若時間允許的話,最好擺上一段時間。這是鑑定業務性質決定的,因為,需要鑑定的事項一般是比較專業或不易被人們所認識,問題通常比較複雜,有些問題可能由於條件的限制,考慮並不一定成熟,有一個認識過程,特別是需要定性鑑定的業務,更要深思熟慮;有些問題可能是報告敍述中未能完整、準確地表達出來,需要對文字進行修改整理;有些問題可能是數據之間的勾稽關係被忽視了等等,由於鑑定事項的類型複雜多樣,加上目前缺乏成熟適用的標準式的報告範本,因此,鑑定報告的寫作需要鑑定人根據委託人和行業已有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作恰當表述。總之,要儘量把問題考慮成熟些再發報告。有時為了趕速度把報告急於發出,往往容易出錯或為考慮不成

熟而感到後悔,為此,“冷處理”尤顯得必要。

四、通用數據與專用數據

在獲取鑑定證據和接受委託時,對鑑定目標與獲取證明數據之間的難易程度以及鑑定目標與現有證明數據之間的關聯程度進行分析,是判斷和評價所接受委託業務工作量時應考慮的問題。財務會計核算報表、賬本和會計處理所記載的內容,一般是通用數據。委託鑑定事項需要獲取和使用的相關數據為專用數據。如財務會計報表的年度利潤是通用數據,而某項鑑定業務要求確定某旬的利潤數據則是一個專用數據。司法鑑定業務實質上是將通用數據,通過分析和符合規定的整理變成司法鑑定報告上的專用數據。通用數據與專用數據兩者的關聯程度高低,是測算鑑定業務鑑定成本,洽談委託收費和要求委託方履行何種義務時應考慮的重要依據。關聯程度越高,鑑定工作量越少,則鑑定成本越低,反之,則越高。

五、偵查與卷查

鑑定機構接受委託主要是卷查,即根據司法部門或委託方提供的案卷瞭解案情並獲取相關證據,但有時也受託參與案件的偵查。卷查和偵查在證據收集的工作量上有很大差異,偵查需要直接收集並整理證據,其證據的收集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卷查則不同,一般是依據委託人提供的現有證據通過專業判斷,來作出或不作出鑑定結論,因此,案卷整理是其基礎,在案卷整理時對接受的案卷應按序編號裝訂成冊,此項工作一般是由委託方負責,但有時由於各種原因,在受委時往往委託方有時對相關的資料未能進行整理,或無法按照司法鑑定機構的需要進行裝訂,這時,受託的鑑定機構應提醒委託方對提交的資料及時歸類整理,整理可以根據案件發生的時間順序、業務性質或重要性等方式進行歸類,目的是要有利於鑑定工作的進行,如果委託方涉及到個人,可建議該個人另找相關的代理人辦理,否則,司法鑑定機構要考慮未整理的資料對受託的鑑定業務帶來成本和執業風險的影響。

六、解釋與質證

鑑定報告出具之後,根據需要鑑定人可能要向委託人或相關利益人對鑑定報告相關內容進行解釋或説明,這種解釋或説明如果是在法庭上就表現為一個質證過程,構成了案件的證明材料。如果需要説明的內容或事項是在鑑定報告出具後不久,鑑定人對案情和鑑定事項可能會比較熟悉和清晰;但如果涉及的內容是久託不決的糾紛,或是在報告出具後若干年後,委託人要求鑑定人出庭質證時,鑑定人可能對經辦的業務早已遺忘,需要重新查閲原來的資料,這時,所花的時間和精力往往會很多,如果在接受委託時對此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清,就會給鑑定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遇到這種陳年舊事,久拖不決的案件,鑑定人在質證時,要作好充分準備,針對提出的問題進行回答,不要節外生枝,要簡明扼要,做到專業問題通俗化,複雜問題簡單化。

七、標準與事實

司法鑑定的公證性在於鑑定結論遵循的專業標準和事實依據。但當標準和事實同時存在且並不一致時,標準應該讓位於事實。標準可分為專業標準和法律標準,如會計上的經營損益計量標準與法律上一些特定的盈虧標準是有差異的。會計上經營損益的計量標準有多種基礎可選擇,不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條件下會有不同的計量結果,法律上的盈虧要視具體案件而定,民事合同糾紛中經常涉及的盈虧一般是以現金流計算為基礎的;在證據方面,會計處理依據與法律認定依據也存在差異,前者強調的合法合規,後者強調的是行為事實。 例如,某企業按規定應按實際成本結轉產品銷售成本,卻錯誤地以計劃成本進行了結轉,對該企業的決策者依據了這一錯誤處理結果而做出的錯誤決策,是承擔該決策錯誤責任,還是承擔會計責任,就要全面、客觀地進行分析。我們在作專業鑑定時,應當基於當時的條件,模擬該條件下產生的結果,而不能直接以專業標準來作分析結論,這種鑑定方法筆者簡稱為條件還原法。

八、主體報告與技術報告

對涉及鑑定內容多,技術過程複雜的鑑定業務,應單獨出具一份技術報告。主體報告主要交待鑑定的基本內容,如委託事項、案件事由、鑑定結論等,而技術報告是對主體報告的補充,主要對鑑定的依據和計算過程進行詳細交待和説明。目前的由於相關鑑定業務的報告準則尚未出台,對技術報告未有統一要求,是否出具或向報告使用人提供由鑑定人自行決定,出具技術報告有如下好處:一是可以便於報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報告的結論,二是可以瞭解鑑定人的專業能力以及是否客觀公正執業。一份高質量的鑑定報告,可以通過技術報告反映出來。三是可以幫助鑑定人及其鑑定機構更好地參與法庭質證。鑑定報告完成之後由於各種原因有時可能要經過很長的時間才能開庭審理,此時,鑑定人對所鑑定的事項可能早已淡忘,對鑑定當時的思路和關鍵問題需要重新疏理,特別是經辦人員已離開鑑定機構,其他人員接替該鑑定業務的質證時,如有一份技術報告可以幫助鑑定人儘快進入角色。

九、重要性與明晰性

會計鑑定要求執業嚴謹,報告數據儘可能詳細、明晰,但並不是對所有的內容都必須面面俱到,恰當處理重要性和明晰性的關係,可以提高鑑定人員的工作效率、減少執業風險。判斷一項內容是否重要取決於於該事項的性質和數量二個方面,刑事案件強調的主要是案件的性質,民事糾紛強調的是案件的數量,二者關注的重點有所差異,因此,應根據具體案件所鑑定目標的關聯性和影響程度來確定某事項的重要性並選擇合適的計量單位。如果法律對涉案的相關內容制定有具體數量標準則為我們判斷其提供了參考依據和基礎。

參考文獻:[1]、田曉明司法會計的鑑定方式及其運用審計月刊 1996.11

[2]、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07號

第三篇:淺析離婚案件的幾個實務問題

淺析離婚案件的幾個實務問題

作者: 石洪平發佈時間: 2014-07-19 09:10:19

離婚案件與人民羣眾的關係非常緊密,應該説對於一對夫妻是否會離婚,具有一種可能性。對於50、60年代出生的人們,由於出生的時代背景、成長階段的輿論氛圍以及道德觀念的約束,使得這個羣體中的離婚率較低,可以假設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會有這樣的個案存在,比如:a(男)與b(女)於50年代出生在農村,兩人都是大齡未婚青年,後經媒人介紹相識,不到一個月就結婚,婚後由於性格差異,時常發生打架、吵架,結婚五年後,生育一子,結婚六年後的某一天,a和同村的c(女)產生了曖昧關係並長期同居,後被b發覺了,於是b和a發生了矛盾,b準備和a離婚,a找來了親戚、朋友、鄰居來做調解工作,最後b選擇了不離婚。其實b最終選擇不離婚是基於對子女成長、道德觀念的考慮。若把這個案件放在21世紀的今天,b選擇和a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從法律角度來看,a和b婚姻基礎差,婚後時常發生爭吵,感情一般,加之a和他人婚外同居,足以符合婚姻法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雖然符合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但由於離婚案件系民事案件,類似於刑事自訴案件,具有"自訴性",人民法院當然不告不理,因此,這就體現了離婚的可能性,關鍵在於人對待婚姻的看法與態度,並做出離婚與不離婚的選擇。今天,離婚案件的數量佔基層法院民事案件的七成左右,在這些案件中出現了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主要是圍繞離婚案件在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展開。

一、離婚案件中結婚證丟失與其對策分析

(一)結婚證的取得及其認識

結婚證是男女雙方夫妻關係成立的法定證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才能取得結婚證,但實踐中,也存在不符合結婚情形而取得結婚證的情況。因此辯證看待結婚證就很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①]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現實生活中,有上列情形而取得結婚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其是無效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但是也有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②]第八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是無效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的情形,比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治癒的。

(二)結婚證丟失與離婚案件的立案

結婚證是離婚案件立案時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結婚證,法院就無法確定婚姻關係的成立,司法實踐中,結婚證丟失的情況比較普遍,對其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做法:

1、補辦結婚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2、提交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審查處理表。結婚時,在婚姻登記機構會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經審查符合結婚登記的情形後,婚姻登記機構會填寫審查處理表,這些材料都保存在結婚登記的卷宗裏,當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記機構查詢檔案並複印,然後加蓋婚姻登記機構的印章證明覆印屬實即可。

以上兩種方法能解決一些問題,但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特殊情形:一方起訴離婚但:(1)兩本結婚證在另一方處;(2)一本結婚證丟失,另一本結婚證在另一方處,而另一方不願意提供;(3)兩本結婚證都丟失但另一方不願意補辦結婚證;(4)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丟失無法查詢複印時,如何處理呢?對於前述第(1)、(2)情形,有的律師或當事人則通過起訴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或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然後開庭,在質證階段被告向法庭提供結婚證複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原告再申請撤訴,然後在法院的案件卷宗中複印該結婚證,再由法院蓋章證明覆印屬實以供下次起訴離婚使用,由於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或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撤訴不影響離婚案件的立案,因此其撤訴後即可馬上起訴離婚,不存在起訴期間的限制。通過起訴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或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由被告提供結婚證從而減輕原告舉證的訴累,的確稱得上是一種上策,但此策略也僅在於被告出庭應訴的情形。

對於以上4種情形,當起訴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窮盡前述方法仍然無法取得結婚證或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審查處理表時,一方當事人要起訴離婚,該如何處理呢?

一種觀點認為,由當地村委出具證明,證明當事人辦理了結婚證,再加蓋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的簽章;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一方當事人提供雙方的結婚照或雙方照片的合成雙人照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需同時提交當地村委出具的證明。對於這兩種方法,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於結婚登記檔案的丟失,當事人自述其辦理了結婚證而只是丟失了,當地村委也無法確定其一定辦理了結婚登記,因此這兩種觀點值得商榷,鑑於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未作規定,這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

二、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患精神病的情形與其對策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③]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④]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精神病是否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未作具體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⑤]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一)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如果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另一方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其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不是起訴離婚,此時應向當事人釋明,若一方當事人堅持不撤訴,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當然,婚後治癒的情況除外。

(二)婚前患有輕型精神病,婚後仍未治癒或婚後患有輕型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婚前患有輕型精神病,婚後仍未治癒或婚後患有輕型精神病,其在間歇期的訴訟行為能力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其在間歇期具有完全的訴訟行為能力,能

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當然能參與離婚案件的審理。

離婚案件中,對於一方當事人:(1)婚前患有輕型精神病,婚後仍未治癒,且在發病期;

(2)婚後患有輕型精神病,且在發病期;(3)婚後患有重型精神病的情形,該如何處理?由於前述精神病的當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離婚案件需中止訴訟。

作為起訴一方的當事人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宣告另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由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從而恢復離婚案件的訴訟(此處指定的監護人不能為申請人即離婚案件的原告)。若作為起訴一方的當事人不申請宣告另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只有待另一方治癒後方可恢復訴訟。

三、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存在雙重户籍的情形與其對策分析

筆者在司法實踐中辦理過這樣的案件,其案情簡要為:a(男)是b省人,c(女)是d省人,在a、c準備結婚的時候,c未達到法定婚齡,由於當時户籍管理存在漏洞,a最終為c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了户籍,但c在d省的户籍並沒有遷往b省,且兩次登記的信息不一致,名字的前兩個字相同,但最後一字同音不同字。

對於該案的處理,有如下意見:

第一種意見:不應該由法院受理,應告知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處理。理由是:c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雖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其並未使用自己的姓名,而用的是不真實的户籍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因此c後面取得的户籍應認定為無效。本案的實質是c採用了欺騙的手段,騙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故不屬於法院處理的婚姻無效的情形,不應由法院受理。

第二種意見:法院應直接宣告a與c的婚姻無效,並同時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理由是c的婚姻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雙方的婚姻顯然是屬於無效的。

筆者認為,申請婚姻登記是一個民事行為,那麼婚姻登記的效力判斷,最重要的是要看該申請登記行為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如果意思表示真實但提供的申請材料是虛假的,那麼該婚姻登記應依法予以撤銷,但例外是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及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可轉化為有效婚姻的情形(筆者認為,無效婚姻及可轉化為有效婚姻的情形有一個強制條件: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除了出生時間(與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及可轉化相對應)外,其他信息必須完全真實)。本案中,c用虛假户籍辦理了婚姻登記,但身份信息全部不真實,不存在無效及可轉化的前提條件,雖然意思表示真實,但其提供了不真實的材料,且不屬於無效婚姻及可轉化為有效婚姻的情形,應依法對a、c的婚姻登記予以撤銷。目前婚姻法只對脅迫婚姻的撤銷予以了規定,對本案的情形尚無具體的規定,因此筆者的意見值得商榷。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會計實務

一、會計原理實習(12學時)

(一)實習目的

使學員瞭解會計核算流程,掌握填制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登記記賬簿規則。

(二)實習內容

1.填制原始憑證

2.編制記賬憑證

3.登記相關賬簿

4.編制會計報表

二、會計綜合實習(48學時)

(一)實習目的

通過講練結合的方式,提高學員的操作技能和綜合分析能力,快速掌握會計實務內容,縮短會計崗位適應期。

(二)實習內容

1.期初建賬

2.根據所給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

3.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日記賬

4.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5.根據記賬憑證編制科目彙總表

6.根據科目彙總表登記總賬

7.期末成本計算及核算

8.利潤及利潤分配的核算

9.對賬及結賬

10.編制會計報表

11.裝訂會計憑證

12.畫出會計核算程序圖

第五篇:會計實務

一、日記賬分為: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現金日記賬是根據普通登記或者特殊情況,現金收付憑證,提取現金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是根據銀行收付款憑證及現金付款憑證、現金存入銀行登記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出納人員逐日逐筆登記的)。

二、賬務處理程序: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彙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科目彙總表賬務處理程序。(不同的賬務處理程序區別主要在於登記總分類賬的依據和程序不同)

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運用於規模較小、經紀業務量較少的單位。(步驟:1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彙總原始憑證;2根據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3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4根據原始憑證、彙總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五、會計崗位:會計主管人員、

出納員、財產物資核算員、工資核算員、成本費用核算員、財務成果核算員、資金核算員、往來結算員、總賬報表員、稽核員、檔案管理員等

六、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在對賬時,出現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餘額不一致的情況原因:1記賬出現錯誤;2存在未達賬項。未達賬項是指對於同一項業務,由於企業與銀行之間憑證傳遞時間的不同,導致雙方記賬時間不一致,即一方已取得結算憑證登記入賬,而另一方由於尚未取得結算憑證而尚未入賬的款項。有四種情況:企業已收銀行未收;企業已付銀行未付;銀行已收企業未收;銀行已付企業未付。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方法:是雙方在賬面餘額的基礎上各自補記對方已記賬,本單位未九會計分錄:

1開無息商業承兑匯票,購買材料:

借:原材料—x材料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 貸:應付票據

銷售某產品,對方開出匯票: 借:應收票據—商業承兑匯票

貸:主營業務收入—某產品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 2開出轉賬支票,購買材料: 借:原材料—某材料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 貸:銀行存款

支付某公司前欠貨款以及銀行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

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預付購貨款訂金

借:預付賬款—某材料貸:銀行存款

購入某材料,結清餘款: 貸:銀行存款 9備發工資: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現金

應交税費—應交個人所得税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 10月末結轉發出材料成本: 借:生產成本—某產品

管理費用—企劃部 貸:原材料—某材料月末計提水費: 借: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貸:應付賬款—水費計提電費:

借:生產成本—某產品

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5根據記賬憑證逐筆登記總分類賬;6期末,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的餘額同有關總分類賬的餘額核對相符;7期末,根據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的記錄,編制會計報表。)

科目彙總表賬務處理程序:適用於規模不大,經濟業務量不多的企業。(步驟:1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彙總原始憑證;2根據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3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4根據原始憑證、彙總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5根據各種記賬憑證編制科目彙總表;6根據科目彙總表登記總分類賬;7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的餘額同有關總分類賬的餘額核對相符;8根據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的記錄,編制會計報表。)

彙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適用於規模較大、業務較多的企業。(步驟:1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根據收付款憑證,登記特種日記賬;3根據原始憑證、彙總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登記有關明細賬;4根據一定時期內的全部記賬憑證,分別彙總編制轉賬憑證彙總表;5根據定期彙總編制的特種日記賬和轉賬憑證彙總表登記總分類賬;6月末,將特種日記賬的餘額及各種明細賬的餘額合計數,分別與總帳中相應賬户的餘額核對相符;7月末,根據經核對無誤的總賬和有關的明細賬記錄,編制會計報表。)

三、在借貸記賬法下,試算平衡的公式及理論依據是什麼? 公式:全部賬户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全部賬户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

全部賬户的借方期初(期末)餘額合計=全部賬户的貸方期初(期末)餘額合計

理論依據:1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賬規則;2根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試算平衡。 借貸記賬法的內容:1以“借”和“貸”為記賬符號;2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賬規則;3賬户基本結構:每一個賬户都分為“左方”和“右方”,並規定賬户的左方為“借”方,賬户的右方為“貸”方。4試算平衡,根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平衡關係,按照,記賬規則的需求,通過彙總計算和比較來檢查賬户記錄正確性的一種方法。

檢查每次會計分錄的借貸金額是否平衡;檢查總分類賬户的借貸發生額是否平衡;檢查總分類賬户的借貸餘額是都平衡;試算平衡檢驗本期發生額;檢驗期初期末餘額。

四、會計核算的方法:設置賬户、複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憑證(會計起點)、登記賬簿(會計重心)、成本計算、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會計終結)。 記賬的金額(包括增加金額和減少金額),經過調節以後的雙方賬面餘額應該相等,説明雙方記賬均無錯誤。根據雙方賬面餘額和未達賬項調解後的餘額,是企業實際可使用的存款數額。其中,在1、4兩種情況,會使企業賬面的存款餘額大於銀行對賬單的餘額,而2、3兩種情況下,又會使企業賬面餘額小於銀行對賬單的餘額。因此,在清查銀行存款時,如出現未達賬項,應通過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調整。調節表的編制方法一般是在企業與銀行雙方的賬面餘額基礎上各自加上對方已收而本單位未收的款項,減去對方已付而本單位未付的款項,經過調解後,雙方的餘額應相互一致。

七、原始憑證應具備哪些內容?如何進行審核?內容:a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b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c接受原始憑證單位名稱;d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e填制單位簽章;f有關人員簽章;g憑證附件。審核:a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性。

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情況處理:1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2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返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3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八、記賬憑證應具備哪些內容?如何審核?內容:a記賬憑證的名稱;b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c記賬憑證的編號;d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e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f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g記賬標記;h所附原始憑證張數;i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等有關人員簽章。審核:a內容是否真實(審核記賬憑證是否有原始憑證為依據,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與記賬憑證的內容是否一致,記賬憑證彙總表的內容與其所依據的記賬憑證的內容是否一致等);b項目是否齊全(審核記賬憑證各項目的填寫是否齊全,如日期、憑證編號、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及有關人員簽章等);c科目是否正確(審核記賬憑證的應借、應貸科目是否正確,是否有明確的賬户對應關係,所(請繼續 關注本站:)使用的會計科目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等);d金額是否正確(審核記賬憑證所記錄的金額與原始憑證的有關金額是否一致,計算是否正確,記賬憑證彙總表的金額與記賬憑證的金額合計是否相等等);e書寫是否正確(審核記賬憑證中的記錄是否文字工整,數字清晰,是否按規定進行更正等)。 借:原材料—某材料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貸:銀行存款預付賬款

出售某產品,貨税款以轉賬支票結清餘款: 借:銀行存款

預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某產品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轉賬支票結算方式出售產品: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某產品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收到某公司前欠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某公司 3開出轉賬支票,捐款: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開出轉賬支票,支付財產保險費:借:管理費用—財產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開出轉賬支票,支付廣告費: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貸:銀行存款 支付水費、電費:

借:應付賬款—水(電)費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貸:銀行存款 4預借差旅費:

借:其他應收款—某人貸:庫存現金報銷差旅費: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某人報銷辦公用品: 借:管理費用

貸:庫存現金 違紀罰款: 借:庫存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某人 盤虧某材料:

借: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貸:原材料—某材料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借:其他應收款—某人

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5交納税額:

借: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應交城建税—教育費附加—應交工薪個人所得税

貸:銀行存款 6收到到期匯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

7購入通用設備,用銀行匯票付款:

借:固定資產—t通用設備

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8計提社會保險:

借:生產成本—某產品

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其他應付款—個人保險

貸:應付賬款—電費計提應付職工工資: 借:生產成本—某產品

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計提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借:生產成本—某產品

製造費用 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教育經費交納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教育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借:製造費用

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11月末結轉製造費用: 借:生產成本—某產品

貸:製造費用

月末結轉完工產品成本: 借:庫存商品—某產品

貸:生產成本—某產品 月末結轉已銷售產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某產品

貸:庫存商品—某產品 結轉未交增值税:

借: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

貸: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 計提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 借:營業税金及附加

貸:應交税費—城建税

—教育費附加 12計提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計提本月各種税: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税費—房產税—車船税

—土地使用税 13月末結轉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營業外收入 貸:本年利潤 月末結轉費用: 借:本年利潤

資產減值損失 貸: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主營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

營業税金及附加 14計提所得税費用: 借:所得税費用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 結轉所得税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税費用

15結轉全年實現的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重點:加權平均法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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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實務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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