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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執法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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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執法調研報告

(一)擴大基層審批服務執法權限。結合鄉鎮承接能力實際,省委賦予鄉鎮行政權力事項56條(見附件),鄉鎮要承接好賦權事項,承接賦權事項一般不低於70%.鄉鎮要明確賦權後的權力運行程序、規則,並分別制定權責清單。鄉鎮確因工作需要承擔清單以外權力事項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委託辦理。鄉鎮為行政權力實施主體,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鄉鎮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明確工作標準和流程,健全權力監督機制,確保賦權接得住、用得好。

(二)統籌使用編制。縣委、政府可根據不同鄉鎮特點,綜合考慮鄉鎮地區生產總值、人口總量、區域面積、承擔重點工作任務等因素,在所轄各鄉鎮間統籌調劑使用人員編制,盤活編制資源。原則上可以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推動編制資源向鄉鎮傾斜。原派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後,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整建制下放至鄉鎮。創新鄉鎮編制管理,實行編制分類管理、人員統籌使用。根據基層對人才的需求,按編制員額及時補充人員。制定鄉鎮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購買服務,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

(三)工作職能職責。1.農村牧區綜合執法局職能職責。農村牧區綜合執法局依據縣政府的委託授權,負責農村牧區的綜合執法管理,並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處罰權。主要工作包括禁墾禁牧、林木管護、“十個全覆蓋”各項工程後續管護、環境管理、交通管理和土地、規劃、建設管理等,重點打擊濫墾濫牧、偷獵盜採、損毀樹木、亂倒垃圾等行為。(1)宣傳農村牧區綜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境內草原監測、森林草原防火等工作;對擅自圈佔、開墾、破壞草原以及違反禁牧規定,隨意放牧、偷牧等行為進行管理和查處。(3)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各鄉鎮場規劃區內城鄉建設工作的巡查;對農牧民擅自圈佔土地、未批先建、私搭亂建、批小建大等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查處。(4)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無合法土地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建設,無採礦用地審批手續擅自開採的行為進行查處。(5)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縣內發生的亂砍盜伐、毀林放牧、捕殺野生動物等行為進行管理和查處。負責對縣內發生的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刑事、治安、林業行政案件的偵破。(6)依據相關律法規,對全縣範圍內水資源管理、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設施保護進行檢查監督。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政案件。(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亂倒垃圾,影響村容村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管理查處。(8)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對道路運輸市場進行監管,監督檢查道路客運運輸、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質量和行為,查處違章行為。(9)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用車輛證照不全、不按規定年檢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農用機械亂停亂放,影響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行為進行查處。(10)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商標侵犯、擺攤佔道、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11)負責農村綜合執法管理中產生的爭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等方面的工作。(12)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鄉鎮場綜合執法大隊職能職責。在本轄區內對草原管理、森林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處罰權。負責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協助農村牧區綜合執法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完成鄉鎮(場)黨委、政府和縣農村牧區綜合執法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農村牧區綜合執法巡查信息員職能職責。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制止、上報本嘎查村內涉及草原管理、森林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協助鄉鎮(場)綜合執法大隊做好違法行為的調查等關工作。完成嘎查村(分場)黨支部、村委會和鄉鎮(場)綜合執法大隊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城市綜合執法局職能職責。城市綜合執法局依據縣政府的委託授權,負責xxx鎮區的綜合執法管理,並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處罰權。主要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鎮規劃實施管理等,重點打擊私搭亂建、擺攤佔道、亂貼廣告、亂倒垃圾、亂遛寵物狗等行為。

(六)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鎮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鎮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和管護。

(七)提高城鎮園林綠化、環衞保潔水平,加強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鎮人居環境;規範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噪聲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衞生運動,嚴厲打擊擺攤佔道、亂貼廣告、亂倒垃圾、亂遛寵物狗行為,提高城區衞生水平。

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城鎮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規範城區停車秩序。

提高城鎮防災減災能力,協助有關部門保持水、電、氣、熱、交通、網絡等城鎮生命線系統暢通;協助有關部門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鎮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綜合演練。

嚴格監督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先導性,確保規劃落準落細落實,實現城鎮有序建設,對違法、違章建設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八)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管轄範圍。農村牧區綜合執法局的管轄範圍:縣域內各建制鎮(蘇木、場)和各嘎查村(分場)、自然屯,各自然保護區及國有林場。城市綜合執法局的管轄範圍:xxx鎮主城區,東至304國道(含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

改進執法方式。城鄉綜合執法人員要嚴格履行執法程序,依法規範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説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羣眾監督渠道、行政複議渠道,城鄉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鄉管理部門內部流程控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二)加強組織領導。要把綜合執法工作擺到突出位置,按照有利於服務羣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抓好工作落實。鄉鎮場要落實主體責任,街道要主動配合,各執法部門要全力支持兩個綜合執法局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強化綜合保障。將城鄉綜合執法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落實經費、裝備、技術等方面保障,強化執法執勤用車和執法裝備配備。

(三)健全考核制度。將城鄉綜合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實績考核體系,推廣績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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