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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2014年上半年工作總結

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2014年上半年工作總結

第一篇: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2014年上半年工作總結

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2014年上半年工作總結

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

一、基本情況。

目前,我市有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499所,佔全市學校總數3463的14.41%。民辦教育資產總值為18.15億元,教職工9156人,在校學生12.35萬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批民辦學校46所,其中高中1所,國中2所,幼兒園39所,培訓學校4所。我市民辦教育實現了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成績。

1.民辦學校辦學檔次整體提升較快。

我市關於“支持合法辦學,打擊非法辦學,鼓勵優質辦學”的管理策略初見成效。截止目前為止,全市75所民辦學歷教育學校中,優質辦學佔80%,受到歡迎。其中,全市8所民辦學校評為省市重點和市級示範學校。其中麻城市博達學校、麻城市華英學校、羅田縣育英高級學校、蘄春縣益才高級中學、鄂東華寧高級中學、黃梅縣晉梅中學、黃岡外國語高級中學等7所民辦學校被評為市級示範學校,黃梅興華中等專業學校被評為湖北省重點職業技術學校。今年有麻城市華英1所義務教育學校被授予省級五星級民辦學校。蘄春縣益才高級中學、黃岡市代代紅幼兒園受到國家教育部表彰。黃岡市育英學校受到全國民辦協會表彰。麻城市博達學校等7所學校,黃岡市代代紅幼兒園等4所幼兒園和姜炎清等5位中國小校長,姚秀玲等5位園長和劉建斌、楊凌等40名中國小教師、幼兒園教師受到省教育廳表彰獎勵。

2.民辦學校質量提高,參加大學聯考、會考效果明顯。全市優質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彌補了我市優質教育資源不足。其中23所民辦高中大學聯考成績較為明顯。其中羅田縣育英高級中學486人蔘加大學聯考,上本科線312人,其中徐露同學文科571分,獲全縣第一名。黃梅國際育才高級中學1300人蔘加大學聯考,上一本線63人,創該校新紀錄。據黃岡中學報道,該校今年大學聯考前20人中,來自全市民辦國中生源佔8人。團風縣楚天學校大學聯考考場實現了全空調配置,填補黃岡市大學聯考考場無空調配置的一項空白。全市民辦國中應屆畢業生參加會考成績突出,會考過重點線225人,佔應屆畢業生25%,其中達到黃岡中學錄取線82人。

3.無證辦園的現象大幅減少,高檔次幼兒園不斷增多。我市幼兒教育事業蓬勃發展,通過發展民辦幼兒園完善幼兒教育體系,其中民辦幼兒園佔97.82%。目前9個縣市區已基本完成了幼兒園的清理整頓工作。經過清理整頓,全市民辦幼兒園辦園條件大幅提升,比建高檔次幼兒園熱度不斷攀升。目前具有高檔幼兒園的縣市區有:團風縣、黃州區、武穴市、蘄春縣、黃梅縣、英山。其中武漢大學團風縣小太陽幼兒園投入1200萬元,建成黃岡第一家有塑膠運動場、牆壁和地板用泡沫裝璜等高檔設施設備的幼兒園,建築檔次為全市之最。

4.我市關於民辦學校惠農政策落到實處。按照國家惠民政策,市財政局和教育局高度重視,組織專人,召開專題會議,在落實了全市13所民辦中職學校貧困生補助359萬元的基礎上,今年又在市直與公辦學校同步落實了5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公用經費共計160.56萬元。落實此項惠農的政策意義大,效果好,受到民辦學校和新經濟實體、個體工商户及擇校生和外出務工人員的歡迎,使民辦學校在讀的學生和家長感受到了黨和國家的温暖。在年初國家七部委惠農政策檢查中,我市此項政策落實迅速得到七部委領導和專家的充分肯定和稱讚。

5.民辦教育配套政策加緊制定和實施,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儲備後勁。

按照市政府關於民辦教育要做到“三落實”的精神,我市加快制定民辦教育配套政策。市政府關於起草的《黃岡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已數易其稿,擇機頒佈施行。全市有7縣市區制定和頒發了支持民辦教育配套政策性文件並加大實施力度。11個縣市區均成立了社管辦,配備了專兼職管理人員21人,其中團風縣、武穴市、麻城市成立了專設機構;麻城、武穴、團風等縣市,由教育局發文明確鄉鎮中心學校設民辦教育專幹,工作積極主動,為持續健康發展民辦教育,有利於教育深化改革探索和積累經驗。

6.民辦教育的地位進一步提高。

民辦教育的辦學環境逐步優風,民辦教育的教師地位進一步提高,民辦學校的負責人蔘政議政能不斷加強。全市民辦學校已有政協委員人大代表7人,其中有4人選為市政協委員和市人大代表。今年全市通過“兩會”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提案和議案有56件,其中市政協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提案和議案4件,比上年增加50%。繼羅田縣育英高中校長汪士林去年被選拔為縣教育局副局長之後,今年四月,民辦紅安縣外國語學校校長汪建民被紅安縣委選拔任命為紅安縣教育局副局長。團風,英山,黃梅,紅安,武穴,羅田等縣市區的民辦學校教師除享受公辦學校教師的相關同等待遇外,在公辦教師選聘中,民辦學校的教師也納入同期管理,民辦學校教師被選聘為公辦教師後,仍在民辦學校任教的,其教師資格實行“三實現一恢復”。

7.加強對外合作辦學工作研究與管理。據初步統計,全國未經授權擅自打着黃岡牌子辦學的共88所,比上年度增加50%,遍佈除西藏外的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其中自稱“黃岡學校”的25所,自稱“黃岡實驗學校”的48所,自稱“黃岡中學分校”的15所。在這些所謂的“黃岡學校”中,辦學認真的數量很少,大量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名不副實。有的甚至在黃岡拉的草台班子,到外地辦“黃岡學校”,也自稱是黃岡名師,黃岡中學的質量,嚴重敗壞黃岡教育的名聲。根據市政府保護和發揮黃岡教育品牌的精神,我局代擬的《黃岡市對外合作辦學管理意見》已三易其稿,修改完畢後,將爭取早日提交討論通過。

三、存在的問題

1.民辦教育工作“三落實(組織落實,政策落實、管理落實)”落實還遠未到位。特別組織落實工作到位做得不夠。民辦教育管理工作量大、責任大,極易造成負面作用。

2.審批民辦學校不夠規範。應該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六獨立”條件審批。有的同志不懂,也不問,善自作主,留有行政審批贖職隱患。

3.在民辦幼兒園清理整頓工作,有的縣態度不堅決,至今未徹底完成。

4. 整體實力不強。縣市區之間民辦教育發展還不平衡。幼兒教育發展緩慢,幼兒園規模大實力強的只約佔總數的20%。辦園條件好的少,較差的多,接送學生和幼兒的校車和學校安全、衞生和食品飲水等方面重大隱患。

5.個別學校存在違規辦學行為。有的民辦學校擅自發布虛假招生廣告,誠信不夠;極少數學校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辦學地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合併。

第二篇: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修正)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修正)

(1995年11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佈施行

根據1997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2014年7月19日青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11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單位內部治安保衞工作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會力量辦學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促進社會力量辦學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法人和個人自籌資金,面向社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實施學歷教育或者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及教育機構)。社會力量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是社會力量辦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的統一管理。

勞動、人事、衞生、文化、體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力量辦學應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障社會力量開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

第二章開辦與審批

第七條 單位申請開辦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申請開辦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開辦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二)有相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四)有合格的教師和管理人員;(五)有辦學章程和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申請開辦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單位、個人,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一)章程;(二)辦學可行性報告;(三)土地、房屋、設備使用證明;(四)學校及教育機構主要負責人簡歷和教師及管理人員名冊等;(五)驗資證明;(六)專業設置一覽表、教學計劃、教材樣本。單位申請辦學的,應當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個人申請辦學的, 1

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並提供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負責專業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考試的機構(學校及教育機構除外)不得單獨或者聯合開辦其業務範圍內的學校及教育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按以下規定審批:(一)開辦高等學歷教育學校的,報國家教委批准;(二)開辦高等非學歷、中等專業學校及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開辦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三)開辦國中、國小的,依照《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批;(四)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辦學的,以及境外組織、個人獨資辦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五)開辦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所在行政區域、類別和層次。第十三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改變層次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專業設置、教學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核准。

學校及教育機構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組織與運行

第十四條 學校(院)實行校(院)長負責制,校(院)長任職條件參照國家開辦的同類學校(院)校(院)長的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適當放寬。

校(院)長依照學校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可以自主聘任專(兼)職教師,並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學校及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負責專業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考試的機構(學校及教育機構除外)的工作人員不得在相關的學校及教育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十七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教學管理機構,開展教研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開辦學歷教育的,應當依照國辦同類學校的招生要求招生;開辦非學歷教育的,可以自主招生;招收境外學員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學員入學註冊制度。

第二十條 開辦學歷教育的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開辦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及教育機構自主制定並實施教學計劃。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編寫、印刷、發放和使用教材及輔導資料,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學校及教育機構解散或者改變名稱,應當將其印章交教育行政部門封存。

第二十三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發佈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或將本學校及教育機構擔負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開辦函授教育的,其面授學時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資格的學校及教育機構,不得頒發畢業證書,可以在學員學習結束後,發給學業證書,註明所學課程和考試成績,校(院)長或負責人應當在學業證書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及教育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定期組

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對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教育行政部門應對這些學校及教育機構依法進行干預,並報當地國家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財產與財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經費由開辦者自行籌集,嚴禁攤派和強行募捐。第三十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國家、省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學校及教育機構提出,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物價部門批准。學校及教育機構在收費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從收取的學費中按規定比例提取資金,用於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發展。

學校及教育機構以辦學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或建設費等集資款項及辦學的收支結餘,只能用於該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應的財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持有會計證。財會人員的任免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做好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解散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財產清算。

學校及教育機構解散時其財產應當首先支付清算費用、教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學校及教育機構按規定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首先返還或者折價返還開辦者的投入,其餘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

第五章保障與扶持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及教育機構在業務指導、教研活動和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國家開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同等對待。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學歷教育學校在使用土地和校舍建設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三十八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應對教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教職工在學校及教育機構工作期間,應當按有關規定計算工齡和評定職稱。

第三十九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參加先進評選以及升學、就業、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與國家開辦的同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工會和學生組織。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正當理由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提出退學時,經核實無誤後,應當按規定核退部分學費。但學時已超過二分之一的,可以不予退還學費。學歷教育學校按學年收取學費,非學歷教育學校及教育機構按學期收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解散時,應當對其在校(班)學生妥善安置,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協助。

第四十三條 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設立社會力量辦學發展基金,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社會力量辦學發展基金的來源:(一)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二)學校及教育機構按所收學費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納的款項;(三)財政撥給的有關資金;(四)

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學校及教育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一)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登記註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的或管理混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四)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五)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學校及教育機構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及教育機構違反財會管理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促進其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應範圍是;社會力量舉辦的、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資格的、面向社會招生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獨立設置的培訓中心、各類培訓班、輔導班、進修班等從事教學活動的組織等(以下稱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教學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培養目標、專業或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建設、教師聘任、教學場所、學籍管理以及其它有關教學方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均應根據有關規定,按辦學規模、層次、教學形式等,設立教務或教學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逐步開展教研活動。

第五條 學校均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實際需要,制定明確有培養目標。對培養目標不符合實際需要的學校或專業,教育行政部門應停止其招生。

第六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高等層次學校的專業設置,應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開高的專業就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頌的專業目錄以及自學考試的開考專業辦理的確需開闢新專業,應經過充分論證。

第七條 學校應根據培養目標和專業設置制定教學計劃和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並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應包括學制、課程設置、使用的教材、總學時數、周學時數、實驗和實習內容及其課時數等;慶指明各教學環節的銜接關係。

第八條 培養目標、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改動者,除經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外,還應向任課教師以及學員講明,並允許學員退學。

第九條 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

第十條 學校均應根據培養目標、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寫或選用教材以及輔導資料,並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 學校自行編寫教材,應成立編審組織,應由學科專家擔任主編。各類教材或輔導資料均應保證質量。對於質量低劣的教材或輔導資料,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學校予以調整或停止使用,直至銷燬。

第十二條 學校還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有良好的師德和實際任課能力,具備一定的教學經驗;應按教學大綱規定的要求授課,並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包括租用和借用)。該場所須在開展政黨教學活動時保證老師和學員的人身安全。由於教學場所不適宜、危害教師和學員生命財產安全的,應依法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應幫助學員在開課前準備好所需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第四篇:遵義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遵義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201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規共1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辦學,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稱教育機構)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力量辦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力量辦學要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 社會力量辦學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 社會力量應當以舉辦實施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為重點;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有條件的,也可以舉辦高等教育機構。社會力量不得舉辦宗教或變相宗教教育機構。

第六條 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教育機構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我市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我市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區(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職權範圍內的社會力量辦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機構的設立

第八條 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個人,必須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實施國家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的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考試業務相關的教育機構。

第九條 凡申請辦學的單位,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在職人員申請辦學,須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所在單位出具同意辦學的證明;非在職人員辦學,須經舉辦者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同意辦學的證明。

第十條 教育機構聘請在職國家行政事業人員作兼職教師或兼職行政工作人員,須經受聘人所在單位批准,並與受聘人所在單位及受聘人簽訂聘約或合同。

第十一條 境外人員舉辦的教育機構以及境外人員與我市公民或單位聯合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法定代表人必須由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文化補習、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實施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並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實施藝術、體育、衞生、財經、法律等非學歷教育培訓教育機構,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舉辦普通高中(含完中、職業高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普通國中(含職業國中)、國小、幼兒園、學前班由縣、區(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中跨縣、區(市)招生的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其他教育機構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十四條 審批教育機構應以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為參考,保證必要的辦學條件,並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當地教育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教育機構分為籌建和辦學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請辦學。申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於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於第二年4月底以前以書面形式答覆;申請舉辦其他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

審批機關要堅持辦事公開原則,並按接受申請、審查材料、考察論證、審核批准、頒發辦學許可證、向社會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制發的辦學許可證。

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教育機構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後,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教育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教育機構應當將其印章式樣報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書是教育機構合法辦學的憑證,不得出借、出租和轉讓,

並且應置放在教育機構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按國家規定接受審驗。

第三章 教育機構的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條 教育機構可以設立校董會。校董會提出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決定教育機構發展、經費籌措、經費預算決算等重大事項。

校董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校董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首批校董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校董按照校董會規程推選。校董經審批機關批准後聘任。

國家現職行政事業人員不得兼任教育機構的校董。因特殊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委派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教育機構的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執行,年齡可以放寬。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設立校董會的,由校董會提出;不設立校董會的,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二條 擔任教育機構的校董、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 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二十四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依法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工作人員。教育機構應當對其聘任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工作人員加強法律、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辦學,自主決定專業設置,自主招生。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後,方可發佈。

教育機構招收境外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機構的教學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國小,必須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實施教育、教學。選用的教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教育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並執行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學生,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

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完成學業,由所在教育機構發給培訓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註明所學課程的考試成績,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自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或者技術等級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自學考試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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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效力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 (頒佈時間:1986-9-5 實施時間:1987-1-1) 已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 (頒佈時間:1992-4-3 實施時間:1992-4-3) 已被修訂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頒佈時間:1997-7-31 實施時間:1997-10-1) 已失效

第五篇:長寧鎮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長寧鎮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廣東省基礎教育民辦學校管理規定》等法律和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堅決貫徹執行“積極鼓勵,大力扶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社會力量辦學方針。

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利用非財政教育經費,在我鎮設立面向社會舉辦普通中學、國小和幼兒園基礎教育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均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學生享有與國家舉辦的學校及其教師、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條:民辦學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攤派教育經費。學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應用於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鎮中心國小負責鎮內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申請辦學的基本條件:

1、申辦學校或幼兒園,一般要求按省級的標準規劃新建。受理廠房改造、租用私人住宅開辦學校(幼兒園)的申請。

2、申請辦學的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辦學的個人,必須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七條:申請辦學的程序:

1、由單位或本人向鎮教育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辦報告。

2、鎮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查意見。

3、送鎮分管教育的領導複審。

4、送鎮政府審批。

5、上送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更高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6、按照縣、鎮的要求上報申報材料,做好辦學的籌備工作。

7、經鎮教育主管部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更高一級教育行鼓部門審核、驗收合格,頒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後,方能招生辦學。

第八條:申請辦學的單位或個人,申辦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辦學申請書。

2、辦學可行性研究報告。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

4、單位或個人的驗資報告。

5、辦學用地的批准材料。

6、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單位平面圖。

7、擬辦學的規劃圖及辦學方案。

8、學校章程。

9、學校招生範圍。

10、校長、教師配備計劃。

11、教學計劃、教材選用計劃。

12、辦學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13、擬任辦學董事會成員和校長的姓名、住址及履歷等資格證明文件。

14、舉辦者或法人團體創辦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委託書。

15、聯合辦學的還必須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第九條:申請舉辦民辦學校者應帶齊法定文件資料,在第三季度前向鎮教育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辦學許可證》。鎮教育主管部門每年審驗《辦學許可證》。

第十條:在我鎮經營時間長、社會信譽好、資金雄厚的企業或個人享有優先承辦或創辦民辦學校、幼兒園的資格。

第十一條:凡政府已經徵用或商品房開發小區規劃配套的教育用地,不管其建校資金來源如何,採取何種體制辦學,學校的產權都屬於政府,學校的國有性質不變。

第十二條:社會力量不得舉辦宗教學校或變相宗教學校。第十三條:民辦學校要改變舉辦者、學校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校長、學校性質、辦學層次、學校規模等,必須報鎮教育部門審核,並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的校(園)長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忠誠黨的教育事業。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聘任、解聘教師和管理人員,必須報鎮

中心國小備案。

第十六條:民辦學校的教師人員編制數量必須能滿足學校的教學工作要求,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並報鎮中心國小核定。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和課程計劃組織實施素質教育教學保證教育質量,為國家培養高素質的人才。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必須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簡化字,在以漢語言文字為基本的同時,應加強英語教學。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使用的教材應和公辦學校的一樣,教育教學活動及教育質量的檢測要統一接受鎮中心國小的安排。

第二十條:凡不申請,未獲批准,無《辦學許可證》而在長寧鎮內舉辦學校的,都是違法的,發現一所,鎮人民政府就堅決取締一所,其後果自負。

第二十一條:全鎮人民都有舉報無牌無證舉辦學校者義務和權利。凡舉報無牌無證舉辦學校者,鎮人民政府給予舉報者重獎。

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所有師生、管理人員以及全鎮人民都有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辦學校管理、教學、安全等方面的義務和權利。凡反映的情況屬實,鎮人民政府度給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有關條款如與法律相牴觸,以有關法律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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