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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公用經費實施方案

學校公用經費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學校公用經費實施方案

第二條 公用經費是指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公用經費;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用於公用支出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公用經費開支範圍: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學生體檢教學資料印刷、水電、公用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教學軟件(課件)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學校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要求,對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以準確反映學校公用支出狀況。

第四條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10%安排,用於教師年度培訓所需的差旅費、資料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教師培訓經費不準用於公款旅遊、休假、療養等與教學無關的支出。

第五條 設備購置費:每年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不低於10%安排。主要用於學校教育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六條 班級公用經費:班級公用經費主要用於學校各班級學生開展與學習有關的教育教學活動支出。

第七條 公用經費是學校經費綜合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生均標準列入年度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細化公用經費支出預算,年初要編制公用經費支出預算表(分“目”節科目)。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開支,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開支。

一般按下列支出順序進行使用:

(一)開展教學業務與管理活動;

(二)維持學校運轉必須的水電、郵電、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費用;

(三)開展實踐實習,文體活動,學生體檢;

(四)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

(五)其他學校公務活動所需要列支的支出。

第八條公用經費不準開支的範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獎金;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

第九條 教育局根據上級下撥的公用經費總額,按在校學生人數,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公用經費標準進行分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截留、挪用。

第十條 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按預算採購時間編制購置計劃,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有關程序辦理採購。學校對購置的所有物品進行登記,建立台賬,對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必須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對房屋、建築物、附屬設施及教學設備等進行維修,要編制維修預算,並實行報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學校所有維修項目要呈報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所有維修項目要有合同或協議,達到規定數額的維修項目要經過政府採購。工程完工後應經過驗收和決算審計。

第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對學校資產管理。建立健全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依據《會計法》規定,公用經費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和編號;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業務內容、數量、單位和金額;填制單位的名稱和財務(會計)專用章;經辦人員簽章; 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偽造塗改原始憑證等違法違紀行為,會計人員拒絕付款、報賬或執行,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要堅持民主理財、依法理財制度,重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要建立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兩公開、一監督”制度(即公開辦理結果、公開辦事程序,接受師生和羣眾的監督),並將公用支出每月上牆公示一次。

第十五條 學校接受區財政局、教育局對公用經費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如發現不按本辦法規定使用公用經費,並造成截留、挪用、貪用經費行為的,將依據《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嚴厲處罰,並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懲。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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