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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小老師兼職的合法性問題

淺談中國小老師兼職的合法性問題

中國小老師兼職的合法性問題,其實質在於是否違反了國家對於中國小教師的身份限制。在討論這一問題之前,首先需要明確主體範圍,即中國小教師指的是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淺談中國小老師兼職的合法性問題

關於中國小老師進行兼職的問題,在《教師法》中並沒有進行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但這並不意味着中國小教師在外兼職就一定是合法合規的,其仍要遵循與教師身份相關的管理規範。

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須遵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鑑於前述禁止性規定有關於“違反國家規定”的前提,中國小教師的兼職行為是否違反了前述《暫行規定》仍然需要結合其他法律法規,特別是教育領域的管理規定,加以綜合判斷。

國務院及教育部當前關於限制中國小教師進行兼職的具體規定如下:《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第十五條規定:“……加強教師管理,嚴禁公辦、在職中國小教師從事有償補課,規範高等學校教師兼職兼薪”。可見中國小教師只有在從事有償補課的情況下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國務院及教育部當前對於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規定,具體如下:《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教師[2018]18號)第四條規定:“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由此可見,對於教師兼職的問題,一方面需要未經批准,擅自兼職,另一方面要求因為兼職而影響到了正常教學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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