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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法律援助網絡建設與完善

淺談基層法律援助網絡建設與完善

淺談基層法律援助網絡建設與完善
淺談基層法律援助網絡建設與完善
高唐縣法律援助中心
作為一名多年來從事基層一線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通過多年的工作實踐,在認識到當前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以外,也更清醒的認識到基層法律援助網絡建設的完善是做好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前提。針對這一認識,淺淡如下。
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羣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羣體,我國是個農業大國,有近80%的的公民都生活在農村,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後於城市,農村的生活水平和農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較低的,經濟的落後使得教育水平無法提高,從而導致農民整體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精神道德素質不高。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應該放在農村,而針對有80%量的農民國情來説,單單靠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師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必須要加強部門聯動,建立起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才會盡最大可能地完成法律援助最初所設立的目的。而就現實基層網絡建設中還存在着很多問題。
首先,就拿我縣而言,自2000年開始,就開始聯合老齡委、婦聯、殘聯等部門成立了法律援助聯絡站,2001年在全縣各鄉鎮也建立起法律援助聯絡站,並先後與民政、工會、共青團、勞動等部門聯絡成立了法律援助聯絡站,可以説網絡建設這一塊已經十分完善,並且這一網絡在為社會穩定、政府依法行政也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政府只在有有問題時想起了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做為政府的一個責任,在法律援助運作的體系與管理上還沒有體現政府的重視,還沒有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舉措,這必然導致法律援助在政府實際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也必然導致依託部門、依託鄉鎮、村(居)委、社區設立的法律援助站聯絡站難以有效發揮職能作用,甚至形同虛設。
其次,部門形成合力是基層法律援助網絡亟待解決的問題。仍以我縣舉例,我縣基層法律援助網絡覆蓋面非常廣大,但在實踐操作中缺乏一個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的體系和體制。雖然我們在最初也設立了由政府主要分管領導、各部門領導組成的法律援助委員會,但法律援助卻往往會因為每一屆政府重視的不同程度而有着不同的待遇,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是隸屬於縣司法局的二級半機構,對各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沒有管理、考核、監督的職能和權力。所以,法律援助工作通常是司法行政部門唱“獨角戲”,經常是催着政府動,喊着部門來,牽着站點走。例如:在日常的工作中,有些部門聯絡站為了推諉責任,口頭打發諮詢人、申請人、信訪人來找法律援助,而根本不仔細審查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範圍,是否屬於涉訴涉法事項,這也無疑又加重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另一負擔。所以就如何使這一社會力量形成合力,發揮更大的作用,還有待於一些制度和政策的出台,而單靠某個縣或某個地區中心爭取是辦不到的。即使辦的到,也不可能是長期性的。
第三,基層法律援助聯絡站的聯絡人員就目前來講全是兼職,就文化程度來説,現在基本都是大專以上,而再要求是法律專業人士就顯的非常苛刻了,就現在基層司法所來説,本身人員就少,但牌子不少,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等也都設在他們那裏,他們在承擔自身職責的同時,大部分還都承擔着各鄉鎮所指派的任務。特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同設於司法所,就很難理順兩者的關係,也很難把握居中調解和代理一方權益的角色,所以很難實現兩者價值取向的統一。再如聯絡點的人員是由村、社區的人民調解員擔任,別説是法律專業人員,就是其文化程度能達到高中的就是很不錯的了。所以在業務工作中就很容易存在這樣那樣的弊端。所以大部分的工作還是中心來完成,他們只是起到一個地熟、人熟,可以容易溝通的作用。有的遇到受援問題,乾脆直接告訴受援人説去找法律援助中心。
基於以上實踐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來改善目前基層網絡建設的現狀。
一、 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加強政府責任的落實。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只有在政府的統領之下,才能引起各相關單位的重視,才能有效地聯動現有的法律援助網絡。首先要成立一個法律援助協調議事機構。其次,政府要完善法律援助地方規章,規範和研究推進法律援助發展的措施和辦法。第三要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為民辦實事的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建立考評監督機制,同時將任務分解細化,量化到各相關單位。第四是上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給予政策指導,加強目標管理,有效地落實基層政府責任。第五是在原來辦案補貼預算外,還應提供法律援助網絡建設的硬件、軟件配置經費和日常工作經費保障。
二、理順管理體系,體現法律援助的權威性。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代表政府履行職責,同時承擔管理和服務雙重職能,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的定性還不明確,有的地方是行政單位,有的地方是事業單位,有的地方仍是屬於司法行政機關內部的一個科室。這也就導致法律援助機構對外缺乏權威性。因此,理順管理體制有利於法律援助機構名正言順地開展工作。明確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管理、組織實施和業務指導職責,賦予其與管理對應的職權。同時,將法律援助機構就行政與事業進行統一定性。
三、培訓適格人才,保障法律援助職能運行。
經瞭解,最近幾年,各縣市在基層法律援助網絡建設上都非常重視,在縣、鄉、村以及各部門之間都形成了縱橫交錯的網絡體系。而其作用之所以發揮不充分,主要還是人員不專問題。比如現在很多地方基層司法所都已垂直管理,完全可以在司法所內部配備一至二名法律援助專門人員。具體負責轄區內法律援助申請的初審、提供法律諮詢、聯繫受援對象、參加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民調解。
在殘聯、婦聯等相關部門則可以實行聯絡制度,由相關部門自行配備專職人員進行負責,對遇有法律援助事項的可以及時與法律援助機構進行聯絡,做好受援對象的交接受理工作。
在公安、檢察、法院中,可以利用建立聯繫制度和定期召開聯繫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比如在公安、檢察階段提前介入,訴前調解。總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實現“應援盡援”的目標。
同時,鑑於當前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無法滿足受援需求的情況,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有利於彌補現有法律援助人員專業素質偏底、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不高和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足。為社會組織和志願者主動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搭建一個平台,要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力量募集資金,補充財政資金的困難和不足。
總上所述,法律援助網絡的建設和完善應是當前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只有充分發揮好法律援助網絡這一強大作用,法律援助職能才能更有效地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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