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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動傳統出口拼箱業務向跨境電商轉移的思考

關於推動傳統出口拼箱業務向跨境電商轉移的思考

一、出口拼箱

關於推動傳統出口拼箱業務向跨境電商轉移的思考

(一)出口拼箱業務主要定義

所謂出口拼箱,是指對於小額出口訂單,既不適宜以空運及國際小件等高運費的形式運輸,貨量也達不到海運整箱運輸的一個標準集裝箱容量運輸的貨物,由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統一整合相同出口線路和時間要求的多個出口商,把他們的貨物歸入一個集裝箱申報出口的業務。

根據運輸方式以及代理形式的不同,出口拼箱還可具體分為“場外自拼”及“場內拼箱”兩種形式。場外自拼,即指由貨代或兩個以上出口商在海關監管區外自行完成拼箱,再以整櫃形式運抵碼頭報關出口的形式;而場內拼箱則為出口商或上級貨代將出口貨物運抵經海關批准設立的拼箱業務監管場所後,在場內同其他貨物完成拼箱後再運抵碼頭。兩種形式各有優劣:場外自拼流程環節較少,經濟成本及時間成本更為集約,更為適用擁有較大訂單量及固定出口渠道的出口商。而缺點則在於風險較為不可控,同一櫃下其他貨物如查驗出現問題,則會拉長整櫃出口時長,從而產生違約風險。而場內拼箱相對而言,經手代理及流程環節更長,費用相較於場外自拼而言更為高昂(按整櫃計算)。優點則在於出口商委託貨代後即可基本實現“撒手不管”,在場地內的其他貨物查驗異常不影響自身貨物的拼箱出口,除需在個別小型口岸等特殊情況外,基本不用擔心拼箱不成功導致最終違約的情況。更適用於貨量貨值相對較小,沒有固定出口渠道的中小出口商。

(二)**口岸出口拼箱業務情況簡述

**口岸出口拼箱業務歷史較為較久,上個世紀90年代起,隨着**港區的持續建設以及外貿業務的蓬勃發展,**口岸以及毗鄰的象嶼保税區、原象嶼保税物流園區等地逐漸成為閩南地區乃至福建省中小企業出口拼箱貨物的主要集散地。據《**海關志(1990-2015)》介紹,2006年全年,**海關監管出口拼箱貨物達**億美元,佔**市出口拼箱業務總量的2/3以上。出口拼箱業務的繁榮也帶來一定的市場亂象,相關堆場無序建設、違規攬客等監管問題日益突出。為此,**秉持全程覆蓋、集約管理的監管理念,持續規範出口拼箱業務:2001年底,**口岸將原有堆場進行整合,並劃出一處作為指定拆、拼箱堆場以實現集中化管理;2003年**口岸港務物流拼箱倉庫投入運營,拼箱業務得以更為集中;2009年,《**港區、象嶼保税區、象嶼保税物流園區整合改革方案》正式出台,進一步對**口岸資源進行集中整合,出口拼箱通關流程更為便捷便利;2014年,**口岸港務物流保税出口監管倉通過驗收,開始在**港區提供新型拼箱綜合物流服務;2015年,原象嶼保税區海關同**整合,至此,**口岸出口拼箱業務徹底形成了以“三區兩庫”為主,規模化、集中化的產業集羣。

(三)**口岸出口拼箱業務的缺陷與不足

但受限於“先天不足”,仍存在不少缺陷與問題:一是操作層級過多。一票拼箱貨物從出口商出廠到順利裝船出口,中間可能經歷多級貨代轉手,效率低下費用較高,甚至還有個別掌握固定出口渠道的大中型貨代返身對出口商出口數量、時間等做出硬性要求的情況存在,出口商的自主權較低;二是運輸週期較長。拼箱市場中,由於信息化程度較差,所以往往需要較長時間來實現尋找貨源並完成拼箱。此外,拼箱運輸操作繁雜,拼箱、裝箱及報關等過程中任何一環節出現問題,都將極大延長貨物的運輸週期;三是存在一定監管風險。出口拼箱貨物來源較廣、種類繁雜,一個出口拼箱集裝箱內可能存在數十乃至數百項不同品類貨物,伴生較大的偽瞞報乃至夾藏風險。傳統“大海撈針”式的人工查驗想要及時發現風險,存在一定難度。即便是在拼箱倉庫內的裝箱前查驗,也可能因為貨物種類過於繁雜而難以準確發現判斷。

綜上所述,**口岸的出口拼箱業務,尤其是場內拼箱業務,歷經20餘年的發展,相關作業流程、監管方式雖已較為成熟規範,但受限於“先天不足”,對於出口企業以及海關而言,仍存在着較大缺陷。特別是近些年來受新冠疫情影響,除我國外的世界其他主要經濟體發展持續走低,經貿保護主義和逆全球化漸漸重新抬頭,傳統外貿形式下的出口拼箱業務不可避免面臨訂單減少、關税壁壘、貿易摩擦等不利影響,急需一條新的“賽道”實現增長。

二、跨境電商

(一)跨境電子商務定義及發展概述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交易主體,利用網絡信息工具打破物理距離進行交易協商,通過跨境物流運送商品,並利用國際支付平台進行支付結算的國際商業活動。按照進出境貨物流向,跨境電商可分為跨境電商出口和跨境電商進口。其中,跨境電商出口模式主要有外貿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交易(B2B)、外貿企業對個人零售、電子商務(B2C)、與外貿個人對個人網絡零售業務(C2C),並以外貿B2B和B2C為主。

跨境電商從嚴格意義上並不是新興產物。早在上個世紀末,阿里巴巴國際站等平台就通過互聯網實現中國供應商與海外賣家的信息聯繫。彼時的跨境電商主要停留在網上展示、線下交易的早期信息服務模式,跨境電商平台的作用僅作為互聯網信息黃頁,為國內出口商提供一個國際化展示窗口,線下的實際貨物仍以傳統的B2B外貿方式進行交易。2004年後,隨着敦煌網的上線及國際平台如ebay、亞馬遜等進入中國,跨境電商發展進入新一階段,各類跨境電商平台開始擺脱純信息黃頁的展示行為,開始將線下交易、支付、物流等流程實現電子化,逐步形成各類多元化的跨境電商平台。201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明確從政策上開始扶持跨境電商產業,因此2013年也被譽為“跨境電商元年”。隨後國內陸續出台多項政策支持跨境電商產業發展,至2022年,全國已累計設立132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產業規模則從2013年的3.15萬億人民幣發展到2021年的14.2萬億人民幣,增幅達350.79%。

(二)**口岸跨境電商業務發展簡述

2019年3月,在**海關支持推動下,**港務物流保税有限公司在原象嶼保税物流園區試點完成了**自貿區島內片區的首票跨境電商1210進口保税備貨業務的運作,並於同年獲批開展1210保税進口業務。2020年6月,海關總署發佈《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列9710、9810海關監管方式,同時批准**海關等10個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受新政利好鼓舞,**口岸跨境電商產業再謀升級,於2022年6月正式開倉運作**港務跨境電商監管中心**分中心,增列9610、9710、9810清單模式出口業務。截至9月底,該中心已累計出口跨境電商**噸,貿易額約**萬美元。

三、推動出口拼箱業務向跨境電商出口轉移的可能性及存在問題

(一)可行性分析

1.貨物規模及種類的高度重疊。首先從業務模式上看,出口拼箱主要屬於B2B業務模式,同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出口模式,中間環節的減少還使得出口商可直接銜接消費者,存在開展跨境電商B2C模式的可能。此外,從貨物規模上看,出口拼箱和跨境電商均以小微貨物為主,包裝、運輸等方式方法也基本相同。最後,從商品種類上看,根據億邦智庫發佈的《2021中國跨境電商發展報告》,跨境電商出口商品熱門品類前10名中的家居傢俱、服裝鞋帽、小工藝品等,也處於**口岸出口拼箱報關單量的前10名之中。綜上,跨境電商對於出口拼箱業務有着較高的替代可能。

2.政策環境。**擁有世界第十四強集裝箱港口和東南沿海鐵路樞紐、中歐班列,位處“絲綢之路經濟帶”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交叉點,區位優勢明顯,在RCEP等政策支持下,發展跨境電商產業擁有較大的先天優勢。此外福建省作為外貿強省,福州、平潭、泉州等地區也獲批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區位聯動效應也積極推動了跨境電商產業步入發展快車道。

3.跨境平台已較為成熟普及。跨境電商產業歷經十餘年的發展,各類平台已發展的較為成熟,已形成國內的如阿里巴巴國際站、敦煌網等、國際平台如亞馬遜,ebay,wish等、以及新興媒體如TIKTOK、小紅書等為代表的各種跨境電商平台。此外,相關服務配套鏈條也磅礴發展,、世貿通、運去哪、PingPong、派安盈、易倉科技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為跨境電商經營企業提供通關、物流、税收、結匯等一系列綜合服務業務,能極大降低中小微企業的經營壓力。

(二)可能存在的問題

儘管跨境電商對於出口拼箱業務存在較大的替代可能,但目前在實際操作中,作為出口拼箱業務主體的廣大中小微企業,仍是一種“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局面。根據課題組對**口岸隨機20家出口拼箱企業的電話調研結果,發現企業存在的疑慮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企業自身的問題。跨境電商作為新興業態,無論是經營模式、貿易鏈條與税匯結算等都與傳統外貿差別較大。受限於時間、人力等成本,企業即沒有太大動力主動研究跨境電商產業政策,同時也普遍缺乏跨境電商人才,只能繼續維持原有業務形態。此外,中小微企業產品普遍同質化嚴重,缺乏有力品牌,在跨境電商市場競爭力普遍不足,也導致其沒有信心開展跨境電商業務。

二是經營平台的問題。自2021年4月起,亞馬遜平台針對中國跨境電商賣家開展了嚴厲的封號措施,在短短五個月內就累計關閉了約600箇中國品牌的銷售權限,以及涉及上述品牌的約3000個賬號,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大型賣家。這裏固然有部分跨境電商業者將國內C2C購物平台刷好評、售賣“山寨”產品等不良風氣引入亞馬遜的緣由,但平台“一刀切”的強硬舉措以及被封號賣家慘重的損失還是打擊了許多中小微企業進入跨境電商產業的信心。如果選擇離開平台自建網站或直接建設海外倉等,都需要投入鉅額的成本,也不是中小微企業可以負擔的行為。

三是政策法規的問題。首先是國內環節,自2013年起中央及地方均陸續出台多項政策法規規範與扶持跨境電商產業,海關總署也先後就跨境電商業務發佈多項監管規定。但具體到跨境電商出口環節,細節方面仍有許多模糊之處,只能延續以往大貿管理模式。如企業是通過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台而不是H2018申報,給企業出口退税造成一定難度;跨境電商出口轉關,仍需海關施加電子關鎖,對於時效性較高的跨境電商業務而言拉長了通關時間等。同時對於現場海關而言,細節上的模糊也伴生了較大的執法風險,如允許跨境電商貨物簡化HS編碼帶來的偽瞞報風險、風險布控比例偏低夾藏違禁品風險、零售一般出口物品是否按貨物界定侵權風險等問題。

其次是國外政策影響問題。歐美等國近年來持續對跨境電商業務税務問題進行規範,要求跨境電商賣家進行納税,對於違反者則直接進行封號處理等處罰措施。對於跨境電商賣家而言,不僅極大增加了運營成本,同時出於對國外税務體系及法律的不熟悉,也極易“踩雷”導致損失。

四、關於推動出口拼箱向跨境電商轉移的措施建議

(一)持續完善跨境電商監管鏈條。

持續加強頂層設計,針對跨境電商等新興業態,應從《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上位法中對監管範圍和處罰措施做出明確規範;擺脱傳統大貿思維,為跨境電商業務“量身打造”新的監管鏈條,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商品售後爭端解決和處罰依據等涉及海關監管鏈條中、後期的方面,應完善具體的監管工作細節,以提升全國海關的執法統一性;重視對跨境電商貨物的風險分析研判,綜合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科技手段,提升跨境電商貨物的風險查發能力;積極推動信息化系統建設水平,探索將跨境電商業務統一納入海關通關作業系統的可能,以解決企業在申報、查驗、退税等環節可能存在的問題。

(二)強化政策宣貫與扶持力度

集中整理跨境電商海關監管制度規範,在各類海關官網設立專窗專欄發佈,日常加強跨境電商業務的政策宣貫,積極助推出口企業切換跨境電商“賽道”;探索引入供貨商認證制度和第三方檢驗機構結果採信制度,降低查驗率的同時有效提升監管效能;加強跨境電商貨物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偽劣假冒商品,規避可能的貿易爭端,促進中小微企業自我品牌建設。

(三)積極開展外部合作。

深化關企協作,同業內頭部企業構建互通渠道,及時把握跨境電商發展中的新形勢及新問題,針對性調整監管方向;深化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合作,跨境電商監管還需要涉及工商、外匯、税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通力合作,應建立日常聯合工作機制,在知識產權保護、打擊騙退税等方面及時互通共享信息,合力促進跨境電商產業健康發展;深化國際間合作,開展跨國海關對話,及時瞭解跨境電商主要出口國的政策動態,積極應對外部市場貿易爭端,保護國內跨境電商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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